政府是创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扮演参与者、规则制定者、行为引导者、服务提供者、协调者与监管者等六种角色,从整体上维持创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运转。
(一)创新生态系统参与者
在以“企”为主导、“学研”为基础、“资”为动力、“中”来服务,“政企学研资中”紧密结合的创新生态系统中,政府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通过对企业、高校、研发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施加影响,以宏观环境优化、资金助力、公共服务、风险转移等多种手段发挥职能,明确各个创新主体的职能定位、相互关系及其利益诉求,引导和激发创新主体进行有效的技术创新,提高创新绩效。
(二)创新生态系统规则制定者
区域创新体系是一个由多创新主体构成的复杂系统,各创新主体之间以及创新主体与创新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与冲突。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等建设,维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创造规范的市场环境。完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规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打破行业垄断、技术垄断、市场分割,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创新活动创造宽松高效有序的体制机制环境;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保护新兴创新企业的权益;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促进区域内各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减少摩擦与矛盾等。
(三)创新生态系统行为引导者
由于政府具有最大限度的资源调动能力和信息优势,因此有责任从宏观上对创新发展态势进行及时的预测、防范、控制,引导社会资源向科技创新企业倾斜,并科学统筹各种创新资源投入绩效最优的产业领域和科技项目,实现区域创新体系的良性运行。引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鼓励和引导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创新创业的宣传力度,普及创新创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创业文化等。(www.xing528.com)
(四)创新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
从进行科技创新的投资动机来看,企业等创新主体追求的是私人收益,能否产生一定的社会收益并不是他们的核心关注点,但作为推动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的主导力量之一,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整个社会的收益,考虑到市场失灵会引起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缺乏,进而导致区域创新环境质量下降,限制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政府应具备提供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五)创新生态系统协调者
创新活动具有天然的系统性和动态性,在一个创新生态系统中,企业、政府、高校、研发机构等创新要素共生共存,相互交融。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各个创新种群具有一定的共同习惯和行为准则。为了保证创新要素的高效流动,需要由政府协调各创新主体关系,促进它们融合、共生演化。政府就像阳光雨露一样滋润着这个创新生态系统,好比一粒种子生长在土壤中,各种养分的吸收和流转要依靠雨水和阳光的作用。
(六)创新生态系统监督者
创新的持续推进和创新元素的不断涌现是以良好的竞争秩序为依托的,因此必须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有力保障。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各创新主体行使监督权,以达到纠正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但考虑到创新经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对发展环境特别是制度创新的要求更高,政府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要妥善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又要避免限制过多、影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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