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及发展规律要求,政府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职能履行方式大致可分为政府规划、主导协同模式,政府服务、参与协同模式,政府淡出、各方自发协同模式。
(一)政府规划、主导协同模式
政府规划、主导协同模式是指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并在各方面予以全面保障的政府职能履行模式,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中的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都是在政府规划范畴内进行的。由于各创新主体之间缺乏自主联系,政府成为区域创新网络体系的中心节点,易呈现出政府包揽一切的现象。该种模式常见于以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独立创新为特征的基础研究、战略性研究领域,例如国防军工、大型客机、航空航天、超级计算机等领域。这些项目资本密集、研发建设周期长、风险大、科技含量高且关系国防安全及国际竞争力,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不得不替代市场执行其功能,运用国家力量进行外部干预,促进科研机构与产业之间的创新活动和交互学习,以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缺陷,合理保障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这也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能准确研判当前科技发展形势和国家战略需求,统筹规划创新体系建设的步骤、任务和目标等,组织各方面力量集智攻关,实现非对称赶超。这一模式中政府起着规划、主导协同的作用,以政府强劲的支持为科技自主创新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引导产业技术创新的方向,部署的创新项目彰显国家战略意图,是国家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但是,伴随市场机制和系统内生机制的不断趋于成熟,就必须重新转变政府职能履行模式,引入政府退出机制,从全能型政府调整为服务型政府模式。
(二)政府服务、参与协同模式
政府服务、参与协同模式是指政府在推进技术创新过程中,以市场为基础,政府适度参与并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政企学研资中” 协同合作、风险分担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创新类型。该种模式常见于机械加工、汽车、家电、电子电气等工业制造业领域。这类行业通常市场化程度较高,以渐进式创新和工艺创新为主且存在一定的技术引进空间。伴随着微观主体力量的增强,企业会基于自身需求自发形成科技创新活动。由于市场机制较为成熟,各创新主体间有强烈的合作欲望,依靠市场机制即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的职能则是以宏观政策调控等手段适度介入,服务于创新体系内的其他主体,为技术创新构建交叉、互动、学习、交融的平台。政府职能主要的实施手段包括基础设施、平台和载体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财政补贴、项目扶持,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等。同时,在该类政府职能履行模式中,地方政府的作用比中央政府更突出,各地通常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现状选择部分优势主导产业、制定更为细化的政策予以支持,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概言之,政府服务、参与协同模式下,政府由主导地位转变为科技创新生态系统其中一个主体,其职能主要是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并对其他主体进行引导、监督和约束。(www.xing528.com)
(三)政府淡出、各方自发协同模式
政府淡出、各方自发协同模式是指在市场机制高度完善、创新要素顺畅高效流动的行业中政府淡出对具体创新活动的参与,各创新主体基于各自利益诉求自发形成的协同创新模式。该模式常见于互联网、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等领域。以互联网为例,这类新兴产业具有技术含量高、研发周期短、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快等特点,针对产业特点,政府无需对具体的创新活动进行干预,而应当全面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激发和保护优秀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创新主体投身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满足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该种模式是一种较为科学、成熟的协同模式,政府半游离于创新体系之外,各创新主体将在市场机制的主导下进行有效运作。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模式并不等同于政府职能缺位,政府在创新过程中仍应切实履行制度创新等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政府与市场的复杂关系,政府职能的履行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以上三种模式仅是对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中政府职能履行方式的简单分类,且三种模式之间也存在交叉重叠、相互转换的可能。总体而言,市场机制与社会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政府职能履行模式选择的重要标准。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市场机制成熟度的不断提升,政府职能也将更趋向于服务型,甚至逐步淡出科技创新体系,由各方创新主体基于各自利益诉求自发形成的协同创新模式会更为普遍,毕竟市场是比政府更为有效的创新激励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