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有两种力量在型塑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所以产生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并存的局面[50]。其次,发生在中国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都不只有劳资双方,而有多方参与,因此参与主体多少也不是区分的主要标准。中国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工会或谈判代表是否代表劳方的利益;第二,劳资之间是否存在博弈;第三,集体协议对劳资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中国推行集体协商制度20多年(从1995年试行集体合同制度算起的话),尤其2010年劳动关系急剧变化以来,既形成了集体协商,也产生了集体谈判。在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过程中,有两种互补的力量和途径:一种是体制内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现行工会的力量,这一力量以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方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种是体制外的劳动者自发形成的劳工运动,这一力量自下而上以自发罢工为主要形式,以集体行动、集体谈判来维护和争取劳工权益[49]。由于有两种力量在型塑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所以产生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并存的局面[50]。
但是,仅仅以“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来判断是“集体协商”还是“集体谈判”显然是过于简单的,还是要回到二者的本质区别上来分析。
笔者根据上述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的五点区别来分析。首先,“定位不同”是基于劳动关系理念,并不适应放在集体协商还是集体谈判的具体实际案例上,所以不作为中国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区分的标准。其次,发生在中国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都不只有劳资双方,而有多方参与,因此参与主体多少也不是区分的主要标准。再次,中国对罢工权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即使在先罢工后谈判的集体谈判案例中,“罢工”也不是谈判破裂劳方制约资方的手段。因此,制约手段也不是区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依据。(www.xing528.com)
中国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工会或谈判代表是否代表劳方的利益;第二,劳资之间是否存在博弈;第三,集体协议对劳资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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