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随着劳动力市场化而推进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骤和措施,1994年颁布《劳动法》。《劳动法》整体来说是“去规制”。20世纪末,新自由主义席卷世界,资本自由流动寻找最有利的投资环境,而劳动基准的“探底竞赛”在全球上演。1990年国内国有企业改革轰轰烈烈,“破三铁”正在推行。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实际上以法律形式赋予企业“去规制”改革以合法性,表现在:打破“铁饭碗”,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企业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解除合同。《劳动法》推动了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20]。
2003年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劳工领域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突破口[2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七大报告也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2008年推出《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条例》等,其中《劳动合同法》引起广泛反响。
《劳动法》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而制定的,为打消国有企业职工顾虑,《劳动法》设计了就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劳动合同权利、参与工会与集体协商的权利、工资保障权利、休息休假权利、民主管理权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几乎全盘复制了当时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但这一调整体系几乎不包含“农民工”,导致对农民工的严重侵权、农民工用工无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报告指出,我国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20%,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60%~70%签订的是一年的短期合同[22]。2006年,国务院关于中国农民工的调研报告指出,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对40个城市进行的调查显示,来自农村的1.2亿农民工大军中,仅有12.5%签订劳动合同,15%参加了社会保障计划,10%有医疗保险。农民工能按时获得工资的不到一半(48%),而52%的农民工经常或非经常被拖欠工资。68%的农民工一周得不到一天的休息,54%的农民工从未获得法定的加班工资,76%的农民工没有得到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3]。于是,《劳动合同法》在全球性的“去规制”进程中,启动了中国劳动关系的“再规制”进程;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是一个从维护国营企业职工权益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转变过程[24]。(www.xing528.com)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规范个体劳动关系的法律。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依托法律强制介入的单一机制,通过政府自上而下加强劳动立法和执法监察;政府主导下着重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是我国的基本调整方式,防止因劳动关系引发群体性矛盾更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25]。然而,这一缺乏对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越来越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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