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改革开放后三个阶段。
(1)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完成土地改革至1957 年的互助合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由于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能力低下,加上长年战争,农业生产力水平极低、生产资料严重不足、农民资金极度分散等弊端进一步凸显。因此,党和政府及时采取了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合作化运动,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生产互助组: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初萌芽形式,是在生产资料完全私有的基础上,农户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劳动互助与生产协作。1951 年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极大地鼓舞了互助合作的发展。到1952 年底,农业生产互助组发展到802.6 万个,占总农户的39.9%,平均每组发展到5.7 户。互助组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户组成,成员的土地、其他生产资料、产品仍属于农户私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成员之间采取换工互助,调剂劳动力、畜力和农具使用等形式,实行互助组内部的等价交换。互助组解决了单个农户缺乏生产资料、难于兴办农田水利设施等实际困难,提高了劳动效率,粮食产量大幅提高,常年互助组比当地单干户平均产量高出10% ~20%。
初级生产合作社:为进一步发展生产,解决互助组解决不了的矛盾,初级生产合作社应运而生。1953 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标志着以初级社为典型特征的合作化运动正式开始。到1955 年6 月,全国已有65 万个初级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1 688 万户。初级生产合作社是由互助组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征是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户私人所有,由初级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农户以土地入股,凭借私有财产权获得相应的股金分红。初级生产合作社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采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社会分配方式,保护了农户的私有财产权,同时组织一定规模的统一经营,减少了单家独户生产经营的风险,与互助组相比取得了更大进步,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
高级生产合作社:随着1955 年7 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规定了进一步发展合作社的数量指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得到了超高速发展。1955 年下半年起,初级生产合作社开始大规模地转为高级生产合作社。1957 年底全国高级生产合作社超过75 万个,入社农户的比重更是达到了96%,高级生产合作社成为合作化的基本形式,全国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高级社与互助组和初级社具有本质的区别,其基本特征是采取集中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实现完全集体化,土地等生产资料属于集体公有,取消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收入按照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不再支付土地报酬和其他生产资料报酬。该阶段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合作化程度,提高了农民的互助合作意识,改善了农户的生活状况,增加了农户收入,农业生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业建设的顺利推进。但在实施高级社的生产方式中,许多地方不顾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生产关系变革,严重违背自愿原则,急于向高级生产合作社过渡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合作化运动脱离了常轨。
(2)人民公社时期(www.xing528.com)
1958—1978 年是我国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人民公社时期。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公有化水平,1958 年8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迅速开展。到1958 年12 月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合并成2.6 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户达1.2 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大队、公社的三级所有制,政社合一,公社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政权组织。人民公社在生产活动中表现出“一大二公”的基本特征,“大”指规模大,经营范围广;“公”指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社员原有私人的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等都收归公有,在分配关系上取消了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方式,实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村、队之间的人和财产在公社范围内无偿调拨。由于这一时期各地广泛建设钢铁、机械和交通项目,人民公社最大限度地集中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了工业生产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这种制度剥夺了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对生产经营的支配权,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缺乏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长期压抑内部社员从事生产的积极性,超越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相当长时期处于停滞状态。
(3)改革开放以后
1978 年至今。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民合作社也迎来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40 多年,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断创新,大致可分为起步发展、活跃发展和依法规范发展三个阶段。
起步发展阶段:1978—1993 年。1978—1982 年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滥觞,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开始瓦解,农民重新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了农户家庭经营的潜能。这种“小而全”的经营模式由于农民自身生产技能有限,随之产生了对生产技能、科技知识等需求加大。广大农村出现了由农村能人、各级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和乡村组织牵头,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专业协会等各类农民合作服务组织,其活动内容以农业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主。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到1992 年,全国各种专业技术协会达12 万个。这一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大多数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章程,稳定性差,规范化程度低,受制于当时的认识水平,没有严格意义上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标准的合作社组织。
活跃发展阶段:1994—2006 年。1993 年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些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在承包地上进行投入的积极性。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卖难与农民增收困难等问题更加突出。为了应对市场,农民对合作的要求日益提高,开始更加主动、自觉地联合起来,农民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广泛参与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部分合作组织还开始延长产业链,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4 年原农业部在山西、陕西、安徽三省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工作,各级农经部门对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行了指导和宣传。特别是2003 年以来,国家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进一步具体化,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相当一部分农业技术协会发展成为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急剧增加,业务逐步拓宽,功能逐步增强,质量逐步提高,发展态势良好。但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存在诸如组织规模较小、制度安排缺失、业务范围有限、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官办色彩浓厚等问题。
规范发展阶段:2007 年至今。2007 年7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依法发展的新时期。在中央一系列政策指引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蓬勃发展,数量快速增长,领域不断扩大,由种养业向加工、劳务、运输、信息、资金、技术和销售等众多领域延伸,各种新型农民合作社大量涌现,单纯的“专业合作”已经不能涵盖农民合作的内容。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的概念,这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农民合作社”的扩展和演变。经过10 年的高速发展,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为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过修订并于2018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合规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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