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世界第一大农产品加工出口国,也是世界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法国农业合作社以专业性合作社为主,主要分为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服务、购销合作社三种类型。同时,各种专业合作社纵横交错,自由组合,成立多种协会,形成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的混合型合作社联盟模式。
(1)基本概况
法国农业合作社是法国农业生产体系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也是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组织,在法国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国农业合作社历史悠久,组织完善,具有鲜明特征。它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在保留私有制和独立经营权的前提下,形成既独立又合作的双层经营结构,从事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活动。法国农业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禽畜良种、饲料以及人工配种等,产后负责收购、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出口等。
2018 年,法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约2 400 个,入社成员87.75万人,年营业额1 650 亿欧元,75%的农民加入了一个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合作社收购了全国91%的生猪、70%的谷物、55%的牛奶和51%的葡萄酒。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间的联合与合作成为一个普遍趋势,由此带来单体合作社规模逐步扩大和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排名前20 位的合作社占合作社销售收入的份额超过60%。在农产品生产领域,农业合作社生产的谷物、糖、黄油、猪肉、禽肉和烟草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74%、62%、50%、94%、60%和100%,其在牛奶、牛肉、禽蛋、蜂蜜、新鲜水果和新鲜蔬菜的市场占有率也分别达到了47%、33%、30%、20%、35%和30%。在农产品加工领域,近一半农产品加工由专业加工合作社完成,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在农产品购销领域,农业合作社收购了法国60%的农产品,控制了法国谷物收购额的71%、牛奶收购量的55%。在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领域,农业合作社控制了法国化肥销售量的60%、农药销售量的65%。从农业各个行业部门来看,在法国40 个最大的乳品企业中,有25 个是农业合作社企业。在葡萄酒行业中,葡萄酒酿造合作社有86 个,其葡萄酒产量占法国总产量的52%。北部地区糖业合作社年产糖超过40 万吨,占法国总产量的10%。同时,在屠宰、饲料生产等行业,农业合作社也占有很高比重。
(2)运营特点
①运行原则。法国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也是法国政府管理和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作为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协作经济组织,法国农业合作社遵循以下运行原则。第一,自愿加入原则。社员入社只需提出申请,承认合作社的章程,维护共同利益并缴纳一定数量的股金,理事会批准之后便可入社。第二,非资本获利原则。土地不作为股份入股,社员按照与合作社预期的交易量缴纳股金,按交易额分红。第三,民主管理原则。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从社员中选出,社员直接参与经营决策,充分体现了社员所有者主体地位和民主管理原则。第四,排他性原则。合作社只和社员进行交易,每个社员只与合作社交易,如果合作社经营困难或确有必要,可与非社员交易,但不能超过合作社经营额的20%。
②组织管理。法国农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合作组建。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聘请总经理和工作人员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行。合作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社员大会研究、讨论和表决。合作社可以不设立监事会,每个成员都有监督权利,都可以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对年度财务和工作报告发表意见,行使监督权。如果成员不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则可能被合作社清退。被清退的成员将失去合作社提供的所有服务和保障。
③利益分配。合作社将产品报酬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发给生产者,盈余分配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年末进行。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视合作社发展情况不同,将全部或者部分盈余留作合作社的发展基金。二是其余部分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三是如果还有剩余,成员大会将对实收资本进行返还,返还比例不能超过法国经济部门的规定。发展基金与盈余返还的具体比例一般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成员大会通过后确定。
④政府支持。一是立法支持。法国政府适时制定符合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包括《合作社总章程》《农业指导法》《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合作社调整法》等,这些法律共同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二是税收支持。由于农业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国政府为合作社提供低税、减税、免税等支持。政府规定,如果合作社只与本社会员发生业务往来,并且遵循合作社组织原则,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会员有业务往来,那么该部分业务按33%的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三是资金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法国政府在农业合作社创办之初和进行生产投资之时都会给予一定补贴;在金融政策方面,合作社为扩大生产规模购买土地时,可从农业信贷银行获得年利率3%的低息长期贷款。此外,政府还对合作社提供特别中期贷款。四是科教支持。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农业教育科研,推行“农民高学历”计划,规定只有取得农业职业培训证书者才能成为合格的农业经营者。五是管理监督。政府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合作社的运作是否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合作社每年向农业部门递交“控制文件”,以便农业部门评价合作社当年的运行情况。
(3)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①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与私人企业、其他合作社合并重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法国农业合作社2/3 营业额是由10%的合作社创造。法国排名前15 位的农业和食品集团中,有5 家是合作社,其中Ter-rena 和Agrial 两家合作社2016 年销售收入超过50 亿欧元。
②服务领域逐渐拓宽。法国农业合作社由单一生产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以生产组织为基础、产业经营为主导的综合性农业组织。合作社服务领域由最初的农业初级农产品生产,扩展到加工、储藏和销售领域,较早地实现了农业产业链的一体化。此外,合作社还在资金、保险、信息咨询、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方面直接为成员提供指导,科学引导成员的生产决策,避免农产品过剩或短缺。
③组织形式日益多元。为集中力量解决单个合作社不能从事的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业务问题,又涌现出形式多元的行业组织。包括法国农业合作社高等委员会(HCCA)、法国农业合作社监管协会、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三大行业组织分支机构遍布法国13 个大区和省市镇,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高等委员会、监管协会和联盟分别负责合作社的登记注册、财务审计和业务指导服务。合作社每年缴纳的各种行业组织的费用占营业额的4%左右。
(4)经验借鉴
①完善合作社政策法规体系。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和壮大,得益于层次分明、脉络清晰的政策法规体系。与法国相比,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法制环境和规制功能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在借鉴法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探索适合自身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比如,针对农民合作社专门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合作社负担;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体系;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养,强化科技攻关,促进合作社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②坚持合作社组织原则属性。法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发展坚持自愿加入、服务社员、盈余返还和民主管理原则。然而,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发展一定程度偏离了服务宗旨和基本原则。许多农民合作社存在成员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业务买卖关系,从而改变了成员内部服务的公益性,农民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由成员民主管理变成了大股东控制成员,使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民主管理组织属性出现了变异。要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合作社自愿加入、经济独立、民主管理、互助共赢的原则,把合作社的事业发展和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联结起来,形成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共同体。
③加强合作社引导监督管理。法国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和政策措施对农业合作社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促使合作社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借鉴法国经验,我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政府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在合作社布局、竞争等方面间接调控而非直接干预,引导合作社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保证其健康发展。在立法、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工商、财税、信贷、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农民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协调农民合作社之间及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
④推进合作社区域交流合作。开放的组织形式是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开放办社,创新合作势在必行。组织的开放是赢得活力的前提,自我束缚、自我封闭无疑是自断生路。法国农业合作社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需要,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整合,从单一走向联合,实现合作创新,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我国也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区域合作,进一步开展跨地区合作,直至建立合作社联盟,最后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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