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的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一种新的生产制度,完成了合作制理论从空想到科学的进步,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合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必备条件和催化剂是资本主义工厂制度、信用制度、股份制度和社会政策(如结社自由等),思想条件是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的传播,社会条件是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改变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而自愿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是无产阶级用以组织领导和团结广大劳动群众与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制度进行斗争的工具,提出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通过合作制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该理论提出要始终坚持自愿参加合作社的原则,强调生产合作,主张由国家援助发展合作社,对小农、中农、大农、大土地占有者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待,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列宁肯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创造性地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并将之付诸实践,领导了俄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运动,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分为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合作经济思想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经济思想两个阶段。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他认为无产阶级胜利后,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化的过程只能通过社会主义合作化的方式完成,期望通过生成合作即“共耕制”实现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的直接过渡。因此苏维埃政府宣布了土地国有化,同时保留了村社和个体农民对原有份地的占有和使用,随后在国有土地上大力发展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庄。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他认为合作社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构成部分,通过流通领域的合作使国家在经济上把农民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联合起来,把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主要实行粮食税和小业主合作社。列宁逝世后,其合作经济思想和理想没有得到实施。随后,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合作事业,他认为集体农庄是高级形式必须大力推动,因此采取行政力量强行发动农业集体化运动,以集体农庄取代合作社,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种重生产合作,轻流通合作,违背农民意愿,忽视市场规律的合作化模式,最终难以为继,被历史所抛弃。(www.xing528.com)
(3)毛泽东的合作经济理论
由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就非常重视合作运动。毛泽东一直主张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指出:“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同时,他认为增产增收是检验合作社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上必须比较单干户和互助组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决不能老是等于单干户或互助组的产量,如果这样就失败了,何必要合作社呢? 更不能减低产量。” 此外,还要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单纯地追求数量的偏向。
刘少奇的合作社思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列宁的思想,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他指出合作社的基本性质是劳动人民群众自愿联合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是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在本质上区别于私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合作社必须制定统一的详细的章程,除了明确规定它的任务,经营业务的方针、范围及有关社员、组织系统等条款以外,还必须规定合作社内部严格的制度和纪律。党和政府要坚持把发展合作社放在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国家要在经济方面帮助合作社,并将这种帮助上升为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为了保护合作社的正当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还竭力主张要由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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