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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建设过程中的阻碍及原因分析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集中,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强制技术转让等产业政策让美方找到了制裁中国的借口。地方保护与行政保护主义属于监管错位,即政府管了不该管的经济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为区域发展牟取利益。社会性监管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发生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所有厂商和消费者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三是巨额赔偿制度正在着手建立。

环境建设过程中的阻碍及原因分析

(一)市场准入环境问题突出

市场准入环境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行业准入以及退出双向机制建立健全的问题。首先,行业准入仍面临诸多障碍。有些地方审批部门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企业面临着“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的困境,导致一些行业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义上允许准入但实际上入不了门,这一现象集中体现在教育医疗等公共社会服务领域。其次,国有企业的先行者地位实际上形成了对民营企业的准入壁垒。在一些行业,民营企业仍然受到所有制歧视和偏见,尤其电力军工等高技术含量、高利润领域,往往要求具备较高的业绩经历和资质许可,而这些业绩和资质许可要求通常标准苛刻,只有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国有企业才能达到,变相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在PPP项目中,很多项目设定了不合理的较高门槛,实际上变相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民营企业参与度很低。最后,市场主体退出通道或机制仍较落后。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达到1.09亿家,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的同时,因某种原因停止经营的市场主体(包括破产企业、僵尸企业等)也大量增加,然而目前提供给这类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仍然不通畅。虽然简易注销制度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有债权债务税务问题的企业仍然难以退出。

(二)市场竞争环境显著滞后

市场竞争环境的问题分企业、产业、政府三维度。首先,企业公平竞争的意识与相关工作显著滞后。一是从市场主体本身来讲公平竞争意识滞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领域存在许多制度“真空”区,因而就有市场主体趁机非法获取短期利益,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逃避债务责任、忽略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不顾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的恶劣现象。二是从监管部门而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展不一。对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的理解不到位,尚未吃透国家、省(区、市)下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文件精神,对基层而言理解和操作难度依然存在,这导致了规范性文件实质性审查工作相对滞后,具体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存量文件清理也没有全面推开。

其次,产业补贴政策过多。这是过度监管现象的表现之一,政府过多地运用行政权力对产业领域尤其垄断产业进行市场监管。例如,政府放弃直接的价格管制方式,转而采取税收、补贴等间接影响产品价格的方式调节市场价格;政府采取对资金、土地、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调控政策,如政府规定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对土地的使用方向、使用条件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明确经济发展目标、拉动落后产能,但往往效果过犹不及,且容易受到国际上有贸易往来的经济体误解或诟病。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认定来自中国的部分商品收到了补贴,影响了贸易公平,提交世贸组织裁决,并于同年6月1日开始征收99.65%的反补贴税。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集中,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强制技术转让等产业政策让美方找到了制裁中国的借口。

最后,地方保护与行政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与行政保护主义属于监管错位,即政府管了不该管的经济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为区域发展牟取利益。政府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的市场准入,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和阻碍整体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完善,企业负责人同时又是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形成行政保护主义,使许多企业得到了不合理的行政保护。(www.xing528.com)

形成上述阻碍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经济体制转轨仍在进行时,企业制度、分配制度、产权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重建尚未完成,市场中各种行为和秩序还没有形成规范,市场主体繁杂且按照各自利益需求出牌,造成整个市场关系复杂和混乱。其次,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辖射和管控能力仍然大量存在,法律法规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监管内容和标准多是模糊处理,给监管主体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三)市场消费环境仍需优化

首先,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太容易被侵犯。目前我国公众和消费者的监督、维权意识薄弱,消费维权协调难度大,消费维权机构职责不明确。往往忽略了除市场监管部门外,法院农业、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都有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同时,在基层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与消费者协会两个机构、两套系统,却干着相同的工作,导致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

其次,行政部门干预过多,社会组织参与度不足。一方面,全能型政府市场监管理念和模式未得到根本改变。政府在消费维权过程中行政干预过多,没有充分发挥企业、政府、行业、媒体、公众等社会各方参与市场监管的力量。另一方面,消费维权的市场信用机制不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虽然已建立起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但市场监管的部门协同、信息披露共享、联动响应等机制不健全,企业信息的集成度并不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尚未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形成上述阻碍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我国社会性监管不足。社会性监管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发生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所有厂商和消费者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关注经济性监管而对社会性监管体制建立高度忽视,并且经济性监管中的社会监督力量调动也极为薄弱。二是法律体系中缺乏对规制者的规制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广大消费者到监管主体之间存在着层层的委托代理链条,社会监督成本随着链条的加长而增加。三是巨额赔偿制度正在着手建立。目前侵权案件普遍处罚力度疲软,有的甚至停留在补偿性赔偿这一层面,一些消费者即便维权成功,也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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