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长期对金融行业的准入保持严格管制,金融市 场开放性不够
不同市场主体往往难以获得同等的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进入设置了诸多限制,甚至在某些金融领域,外资企业能够进入,而国内民营资本却被挡在门外,在进入金融行业时往往遭遇“弹簧门”“玻璃门”。金融业准入方面限制过多或限制不当,使我国商业银行业的相对垄断成为现实,抑制了金融业的竞争,也扭曲着实体经济对于金融资源的真实需求。
(二)金融市场主体存在结构型缺陷,市场竞争不充分
在我国现行银行结构中,全国性大银行较多,区域性中小银行偏少,特别是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户服务的金融机构严重短缺,这是由新中国成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业的历史定位造成的。而这种结构性缺陷就必然导致了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银行资本利润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如2018年我国A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创造利润共计3.38万亿元,其中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利润就占到了44.1%。而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本身的市场优势和国家信用保证,大银行基于资本逐利性都会选择给这些企业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市场也印证了这个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业务上大银行不屑于竞争,同时区域性中小银行严重缺乏又导致中小银行市场竞争不充分,综合导致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和贷款难的问题。而在金融市场十分发达的美国,至今仍有7 000多家银行,大部分是区域性的中小银行,我国仅有银行2 000多家,远远满足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小微经济主体对融资的需求。
(三)金融市场价格长期受管制,资本市场行政管制色彩 明显(www.xing528.com)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导致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若要在金融体系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如,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以及放松资本管制等,让资金价格(利率、汇率)决定于市场资金供求,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杠杆作用。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明显的行政管制色彩,如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交易品种和托管清算均未实现统一、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受到严格的行政审批限制等。
(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大而不倒”破坏 市场规则
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仅是建立市场竞争规则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促进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不仅是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和竞争活力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公平公正竞争、防止道德风险的重要前提;不仅是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有效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开始改变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护航者”的状态,但建立有效安全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既要让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及时顺畅退出市场,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经营失败而不倒,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权益,保持金融业务与服务的连续性,隔离退出机构的风险传染,防止发生金融挤兑风潮和金融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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