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差别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和条文的不合理是造成产权保护不完善、产权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现行司法救济途径不完整、国有产权保护机制僵化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产权保护条款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但在条款的设置上尚存在不平等保护的内容,有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与非法、违法犯罪的鉴定标准因产权关系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甚至,现有法律法规还在产权平等保护方面存在空白区域。对公有制经济采取原则性保护,对私有财产则是非原则性保护。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从保护范围、适用标准到量刑幅度,实行区别保护甚至有的保护缺失。例如,刑法中某些立法规定,只惩治侵害国有经济利益的行为,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利益的同类行为却不予规制。[2]同样是侵犯财产权,从公有单位向私营单位的资金转移,数额较大的将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但从私营单位向公有单位的资金转移,不论多少,一般被视为“集资”“入股”等,根本与罪无关,因为刑法对此无明文规定。
(二)非公有制经济歧视仍然以各种形式存在
在一些行业,民营企业仍然受所有制的歧视和偏见,国有企业在审批上的优势依然明显,非公企业很难获取国有企业相对便利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在获取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政府项目、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外资企业有较强实力,受到国家和地方的青睐;民营企业则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申请行政许可等业务时,经常因政策变化出现办理周期长、重复申报内容等难题,往往导致企业错过发展良机。特别是在传统的国资垄断行业,尽管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放宽,逐步向民间资本开放,但放开后国有企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民间资本要想真正进入并与其竞争,面临困难。
(三)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到位(www.xing528.com)
现行法律关于公私财产之间的区分还不够明晰,且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司法执法理念存在差异,重国有轻民营、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服务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司法有待进一步规范,仍然存在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以及适用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不当等问题。部分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不够严格规范,执法机关未能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涉案财物随意扩大扣押范围,认定标准不严,财物保管不当、丢失损毁严重,案件久拖不决,给民营企业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部分基层执法司法部门能力建设不够,基层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现象仍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政商关系失衡,政府不守信、高度的金融规制、扶强不扶弱的招商引资等因素,导致民营企业的成长环境较差,其抵御风险能力也相对薄弱,企业家安全感降低,部分资产外流海外的现象较为明显。
案例二 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陕北民营油田产权被收回案
1994年4月13日,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从中石油和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已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范围内,划出1 080平方公里的区域,交由地方市县组织开发。陕北各市县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民营企业加入石油开采的行列,给民营投资者颁发了石油开发营业执照,并签订了石油开采协议。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国经贸石化1239号文件”,要求陕北当地各县政府“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做法”和“杜绝越权审批石油区块及井位的行为”。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2 000多位油老板的油井顷刻间挂上县钻采公司的牌子,几十亿元民营资产变成了“国有”。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陕北油田特许经营权强行收回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资料来源:朱雨晨.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J].中国新闻周刊,2004(40):34-3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