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和现实生活中,产权占有重要地位。不同的文明、国家与社会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风格各异的保护方式。探究域外,尤其是西方国家产权保护经验,对我国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一)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观念
西方产权保护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其文明的摇篮时期,即古希腊。到了罗马法时期,形成了十分发达的个人财产保护制度。但在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历史进入中世纪之后,产权观念的发展在神学统治下受到了抑制。直到欧洲商品经济重新兴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出现,产权观念才重新得以发展。
资本主义革命时期,个人财产在西方人的思想观念里的地位不断上升。财产权被推举到天赋人权的高度,逐渐被赋予物质利益之外的更多意蕴,直至在观念上被神圣化。人们相信,财产权是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例如,洛克认为财产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普遍天赋权利。财产是劳动创造的,只要凝结了人类的劳动,自然物被赋予了非自然的价值,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该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即便是后来,人们通过契约而结成共同体的过程中,这一天赋权利也从未被转让出去。资本主义思想家还认为,人格尊严和个人意志可以通过财产权来表现,尊重财产其实也是尊重人格。比如,康德认为财产权是人格的延伸,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外部表现,人只是在对财产的绝对占有和支配中才具有人格和价值,“唯有人格才能赋予对物的权利,所有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因此,侵犯产权就是侵犯了人格和自由。
西方产权观念还将个人财产权与自由、民主以及限制政府权力联系起来,发掘出了产权的政治意蕴。如洛克认为,政府的核心目的是对公民财产的保护。一个政府如果侵犯公民产权,则不是合法政府。他甚至认为,财产权具有重要和基础地位,生命权和自由权是财产权的延伸。卢梭也将财产作为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他在《政治经济学》里写道:“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由此,产权的正当性得以完全确立,神圣意蕴得以初步阐述。
通过思想家们的论证,个人财产和产权正当性日益增加,神圣色彩日渐浓厚,最终取得了有史以来最高的社会地位和名誉并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为当代西方国家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异常严格的保护机制
西方大国的兴衰,近代各国的沉浮都证明了这一点:凡是私人产权得到很好保护的国家,总能跨越发展的种种陷阱。史学家们总结英国与荷兰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的原因时,多归功于对产权的有效承认以及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起异常严格的产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保护了各类产权的安全性和持续性,使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让各方主体有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在产权保护观念的影响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当中。追溯历史,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自由大宪章》,其核心内容就包括产权保障。文件要求限制王权,保护私有财产不受国王任意侵夺,并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被认为是英国乃至世界近代宪法有关私有产权保障的开端。
此后,产权保护原则在美国和法国也陆续得以确立。1776年美国通过的《独立宣言》深受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影响,认为私有财产权保障,体现在其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中。为了保护产权,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是私有财产,非有正当补偿,不得收为公有。”第十四修正案:“各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最终在美国得以确定。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1799年法国宪法规定,严禁侵犯私人所有权。受英、美、法三国影响,西方各国纷纷立宪明确产权的不可侵犯性。(www.xing528.com)
在西方国家,对于产权的严格保护,不仅是纸面条文,更形成了丰富的法治实践。以土地产权保护为例,在中国购买房产,普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年限为50年。而海外地产的土地产权形式则90%以上为永久业权、世代相传。与此同时,法律保护土地租借权。土地租借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年限的租借权,土地契约中明确表明租借期限,每年租金多少及是否有续约权。另一种是无限的永久租借权,租借人每年均须依租约付一定的土地租金,从而永远拥有此土地使用权。所以实际上这类永久租借地与永久业权土地意义上区别不大。在法律中,公民住宅也是自己的隐私保护区,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三)不无必要的限制条件
在西方国家看来,文明始于产权,始于对公民财产的尊重和保障。财产是公众自我发展和寻求幸福的基础,是否许可个人合法的追求财富,并对这些财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不仅对个人意义重大,对社会发展也至关重要。
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产权保护在新的历史条件推动下,又有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来源于近代个人产权观念的固有缺陷。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不可避免地引发出种种深刻的矛盾,形式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被实质上的不平等和垄断所代替,经济危机频发、贫富分化严重、阶级对立加剧、社会运动此起彼伏,西方世界孕育着危机。受到社会主义学说的影响,一部分思想家开始注意到现实中的分配不公,他们抨击不择手段追求财富的社会现象,重新考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对私有财产的神圣色彩进行淡化,主张对产权的保护需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这种观念反映到实践中,即形成了有保障并依法进行限制的产权保护制度。标志着这一重大历史变迁的里程碑,就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魏玛宪法》。其中第153条第3款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应该同时有助于公共福利”,第156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法律,准用有关公用征收的规定,可以给予补偿将适合社会化的私有经济企业变成公有”。自《魏玛宪法》以来,各国宪法中关于产权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在继续确认和保障产权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以宪法规则的方式进行规定的内容,即国家有权对财产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同时给予补偿。例如,1947年《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为公共福利而使用;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可有偿征收之;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共福利。为公共利益起见,财产可以征收,征收应依法实行,并依法确定征收方式和赔偿金额。美国一位法律史专家更是概括地说,如果说在19~20世纪之交,财产还意味着权力,那么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财产则在法律上意味着责任。如财产法中增加了生态限制的内容,产权所有者受各种立法限制,不得污染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西方产权制度出现的这些新变化,绝不是对传统产权观念的否定,而是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毕竟,保护各类产权不受侵犯,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
(四)小结与启示
时至今日,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关于产权制度的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产权不得侵犯;二是财产权的行使应该有利于公共福利;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征用私有财产。简言之,法律思想的变迁与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保护条款、限制条款与补偿条款共同构成了西方国家法律对产权的保障与限制,西方社会在财产权和福利权、个人财产与社会利益之间,在寻找一种新的平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