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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开放新篇章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4 年12 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实施范围119.9 平方公里,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三个片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与天津市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天津市推广试验。

天津自贸区:开放新篇章

(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4 年12 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实施范围119.9 平方公里,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三个片区。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转型,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转变政府职能新途径,探索扩大开放新模式,努力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外开放新引擎,着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2018 年5月4 日,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总体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2015 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

2018 年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探索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严守风险防控底线,努力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2.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2015 年《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建设目标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018 年《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的建设目标为,到2020 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努力构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与天津市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天津市推广试验。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 平方公里,涵盖3 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 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 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 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 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 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 平方公里)。

(三)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及措施

1.政府管理改革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政府管理方面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改革服务体系为需求。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上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改革中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来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同时大力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披露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并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标准,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另外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管理方式。对于市场行为的监督还采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还建立了反垄断审查机制。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服务,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中涉及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采取发挥专业化和社会机构力量,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效,并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上,依法承接了天津市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后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由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对口部门承接并分别建立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同时对下放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健全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实现“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改革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推进审批后监管标准规范新制度的建设。

2.投资开放邻域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开放邻域坚持稳步扩大,针对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投资管理方式上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有效监管和完善服务相结合,建立与国际通行和接轨的开放制度框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范围内全面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同时降低外商的投资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针对天津自由贸易区的试验任务选择在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投资开放以及吸引外资。同时在金融投资领域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适当减少对境外投资者在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多个方面的准入限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还吸引和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快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天津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天津市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另外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和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和规范创新发展,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另外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得国际资质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专业服务人员和机构可以在区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也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建立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来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另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备案。建立多部门信息的共享平台来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的预警和应急保障。

3.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转型升级方式上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以打造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展开外贸竞争新优势,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完善了国际贸易服务功能。以探索服务贸易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推动了现有融资平台依法合规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相关支撑系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和文化服务贸易基地,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以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为组织开展绿色贸易。建立了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www.xing528.com)

二是建立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同时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资源类商品、汽车平行进口等试点,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上允许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来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同时依法合规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来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另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推进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标准和结果互认,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等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增强了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促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要素的集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发挥天津港和滨海国际机场的海空联动作用,放宽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并且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天津市。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等产业,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落户登记。另外加快海运集装箱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完善了集疏运体系和加密航线航班,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增加了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4.金融制度创新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制度创新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业务模式创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场和加强风险控制,推进金融投融资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推进了金融制度创新。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同时在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另外加大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来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放宽试验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试验区内使用。加快推动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创新发展,鼓励人民币在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同时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

二是推进了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同时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来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另外在商业保理业务上,允许商业保理发展外汇管理模式,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和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在试验区内设立的专业机构可以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在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了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加快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设立了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同时在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以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的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另外对注册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三是建立健全了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创新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完善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建立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和实施分类管理。

5.海关监管制度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海关监管制度上,以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和强化监管协作上,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创新口岸监管和通过服务模式。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积极推动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措施。加强了对电子口岸的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作,推进了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的对接。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在二线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同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在内陆地区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加强了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推动与内陆口岸通关协作,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同时实施了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推动津冀两地港口一体化,在优化港口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两地港口间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另外支持京冀两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完善了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

6.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不断在产业集聚、转型升级、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以及区域发展上不断地创新与改进。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在产业集聚发展上: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高端产业,促进了京津冀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创新了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了聚集国际资源要素的能力,同时以产业链为纽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了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了京津冀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增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集散功能,加强了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推动各类资源合理高效流转。

二是在产业转型升级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京津冀三地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加强了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形成了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促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京津冀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三是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上:京津冀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金融改革试验,开展了金融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将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了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同时支持三地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将试验区金融机构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进一步优化了京津冀地区的金融资源配置。

四是在服务区域发展上:充分发挥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优势,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成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来构筑服务的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推动了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在科技金融发展上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建立了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工作机制。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针对区域创新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试验区内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政策试点,同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强化激励,吸引领军科学家、企业家、归国创业人员等高端人才,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保障措施

天津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制度。在健全法制保障体系中,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同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另外在不断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快推进落实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了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了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同时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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