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4 年12 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实施范围116.2 平方公里,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含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3 个片区。2015 年4 月20 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和破解改革难题。2018 年5 月4 日,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2015 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2018 年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加大压力测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率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推动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2015 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建设目标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试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粤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力争建成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贸易园区。
2018 年《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 年,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率先对标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航运枢纽、国际贸易中心和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广东省的联动改革,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要在具备条件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实施,或在广东省推广试验。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6.2 平方公里,涵盖3 个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60 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 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28.2 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 平方公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28 平方公里。
(三)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及措施
1.政府管理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政府管理改革上建立了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推进了行政审批高效服务模式,在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同时建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还包括:一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了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了政府职能边界。对行政审批制度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了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了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了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了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二是开展了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强化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的法规规章建设,对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了专业化的审理机制,同时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等机制,建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2.深化投资管理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管理改革上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减少和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建立了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开展了社会诚信体系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了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一是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了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集中执法权、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和联勤联动指挥平台,同时提高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设立了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建立了行政咨询体系,成立了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二是实施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建立了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重点扩大了服务业和制造业对外开放,提高了开放度和透明度。对外商投资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广东省负责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广东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开展了信用调查和等级评价。健全了社会诚信体系和企业诚信制度,完善了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采用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了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以商务诚信为核心在追溯、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强化全流程监管。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了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完善了工资支付保障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了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国际贸易功能强化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功能强化上不断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同时,建立与粤港澳海空港联动机制,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推进了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加强了粤港澳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及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总部,建立能够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与港澳联动发展的离岸贸易。加强了粤港澳会展业之间的合作,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的建设。拓展了服务贸易新领域搭建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华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开展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动承接服务外包、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的发展来加强与粤港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研究合作,扩大粤港澳三方计量服务互认。
三是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粤港澳海空港联动机制,增强了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推动了与港澳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对接,使港澳国际航运高端产业向内地延伸和拓展。积极开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支持港澳投资国际远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航空快件的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设立了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外商能够以合资、合作的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51%并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四是在自由贸易区内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建设航运交易信息平台,发展航运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业务。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可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进行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业务。同时推动中转集拼业务的发展,规定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可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另外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可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落户登记,并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不仅简化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还优化了船舶营运、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www.xing528.com)
4.金融领域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改革创新上放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在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上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建立了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同时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和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开展了人民币跨境业务。推动了人民币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港澳同业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粤港澳三地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港澳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可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二是放宽了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可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可在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试验区金融机构可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试验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三是建立了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可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也可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来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门槛,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也可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四是建立了与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银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兑换使用。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可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在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在《安排》框架下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可在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注册在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另外在区内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形成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可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贵金属(除黄金外)跨境现货交易。境内期货交易所在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参与港澳地区企业商品期货交易。
五是实行了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可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在试验区注册的机构可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同时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同时试验区内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对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建立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可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试验区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
六是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综合利用金融机构及企业主体的本外币数据信息,对企业、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了粤港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了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了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创新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5.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上不断扩大对港澳服务业的开放,放开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以及粤港澳口岸通关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扩大了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加大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了突破。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经营国际海上船舶运输服务。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港澳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二是开展了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放开了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建设具有粤港澳特色的中医药产业基地和港澳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三是制定了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在大陆停居留提供便利,同时在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推进了粤港澳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
四是推进粤港澳口岸通关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了粤港、粤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制定了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打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至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
6.监管服务和税收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监管服务和税收改革上加快监管服务模式转变和税收政策改革。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监管服务模式上转变。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等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监管模式,实行了“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在二线推行了“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措施,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需要创新。
二是在税收政策上改革。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特点因素和环境暂不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区域。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实施了启运港退税政策,并按照政策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四)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保障措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深化改革,在国务院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广东省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事宜可纳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