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10 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更快增长。”同时,明确强调,小城镇发展要合理布局,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18。为了进一步纠正和解决小城镇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2000 年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小城镇的规划,要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要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要求“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要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采取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防止乱占耕地”,而对于进镇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也提出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19 这为增减挂钩保护耕地、改造旧镇区、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与废旧地、农民置换宅基地等政策提供了依据。
小城镇的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小城镇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粗放、土地使用违规、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相关问题,2000 年11 月,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强调“小城镇建设用地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20 这一文件深化了对小城镇建设用地土地管理的认识,明确提出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按规划管地用地。
由于加强了土地管理和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小城镇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必须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为此,在2000 年12 月,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要求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实行建设与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坚持实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21 在这一文件中,已经看到了增减挂钩的端倪。(www.xing528.com)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的需求日趋扩大,随之而来的土地使用乱象也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秩序,给土地管理带来了明显挑战。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土地市场整顿。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突出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依然紧张。为进一步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保护土地资源与发展社会经济关系相协调,在2004 年10 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件围绕土地管理这一中心,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在法律法规执行、征地补偿与安置、土地节约利用与收益分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村镇建设用地使用方面,文件要求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同时,还提出了“三禁止”,即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稳定,控制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与速度,有利于优化村镇建设用地布局,兼顾了保护耕地与村镇建设发展。文件首次提出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22 并明确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流转,严禁非法操作。这为增减挂钩政策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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