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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在新三板的实践与创新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6月,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在众投邦平台,创造了中国所有众筹项目中唯一一个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项目。近日,众投邦又联合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首只新三板股权众筹基金,用于“领投”新三板相关项目。

股权众筹在新三板的实践与创新

股权众筹和新三板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一,股权众筹和新三板都是解决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方式,都是推动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新三板和股权众筹近几年的火爆,反映出国内市场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内在需求,都是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格局的重要力量,从而激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第二,股权众筹多服务于项目创意期和企业初创期的融资,多数初创企业无法达到新三板挂牌的基本要求(例如,至少存续满2年),因此股权众筹相对于新三板是一个门槛更低的融资渠道。另外,新三板也可被认为是广义上的股权众筹,它服务的融资对象是相对成熟的企业,大概处于C轮融资阶段,目前的退出方式包括做市商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而狭义股权众筹服务的融资对象主要是处于种子期、天使轮和A轮的企业,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并购或上市等渠道。因此,有人将股权众筹称作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地方性股权市场之外的“第五板”。

第三,股权众筹投资人可通过企业新三板上市退出。根据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众筹平台不得提供股权转让服务,这一规定抑制了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合理需求。在目前新三板火爆的情况下,去新三板上市就成了投资者退出的选项之一。

然而,股权众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需满足上市条件,其中第四条规定“股权明确,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规合法”,值得特别注意。原因在于,股权众筹的部分甚至全部资本都是通过众筹形式获得,股东众多,股权分散,存在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另外,随着企业的扩张,股权结构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代持等情况可能随之增多。代持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证明。这种委托关系是内部约定。否则没有相应证据,股权的明确性就会出现纠纷,甚至影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需要在挂牌之前梳理清楚股权结构,做到合法合规。(www.xing528.com)

第四,采用股权众筹方式也可以参与新三板业务。目前主要有两种业务模式可借鉴:第一种模式,企业计划挂牌新三板之前,划出部分公司股权,由投资者自行认购;第二种模式,由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专门的新三板基金,由众筹平台作为领投,个人投资者进行跟投。这样做可以“绕开”投资新三板500万元的准入门槛,让更多非高净值人士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于即将登陆或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

但是,这两种模式并非毫无限制,而是都需要进行备案。监管层明确要求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应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意见。2014年6月,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在众投邦平台,创造了中国所有众筹项目中唯一一个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项目。近日,众投邦又联合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首只新三板股权众筹基金,用于“领投”新三板相关项目。该基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募集成功后,选择众投邦平台拟挂牌新三板及新三板定增项目进行“领投”[6]

第五,股权众筹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众多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新三板挂牌后股权交易活跃度。新三板股权交易有三种方式:协议方式、做市方式和竞价方式。目前通过前两种方式进行。据相关市场人士指出,竞价交易系统已基本完成,目前处于自测系统阶段。

第六,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之前,可通过内部员工众筹方式使员工持股,成为企业股东,以此来实施股权激励。比如,很多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股权众筹,同时实现员工激励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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