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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条件与步骤详解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所以,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初步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审计认定的净资产值按照一定比例折股,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等由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

股份制改造条件与步骤详解

1.设立条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结合设立条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规定规范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资产权属的独立性、完整性。

(3)应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4)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业务整合,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应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

2.改造程序

因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体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下面则注重从有限责任公司角度进行描述,这一类别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见图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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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程序

(1)制订股改方案。即公司董事会制订本公司股份制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第47条之规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初步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其次,应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法》第38条)。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第44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明确需超过法定的比例,则仍要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执行。否则,只能先更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方案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变更的目的和目标。②变更的依据。③变更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和经营范围等。④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⑤变更步骤和大致的进展时间表。⑥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主要任务为:清查资产数额、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界定企业产权、促进资产优化配置。

(3)界定企业产权。本程序主要针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由于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即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并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权限。

(4)资产评估。股东会作出股份制改造决定后,应当由改制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折股依据(详见《公司法》第96条)。

(5)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束后,应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进行审计。

(6)认缴出资。出资额为企业经资产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其中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认缴注入的新资本。

(7)修订组织机构。改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股份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详见《公司法》第91条)。

(8)申请登记。依据《公司法》第93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号)第34条的规定,改制公司派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程序为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程序,股改期间还必须召开若干次股东大会通过各程序涉及的公司重大决议,其细节因公司具体事务而定。

3.时间控制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形成决议的日期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形成决议的日期应在创立大会召开的15日前。

(2)申请设立登记的报送文件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进行报送。《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①公司登记申请书。(www.xing528.com)

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程。

④验资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因此改制基准日应在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之前,或者二者在同一天。

(4)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

4.改造方式(变更及新设重组

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变更”和“新设重组”两种方式,目前尚未有其他方式的改造案例。

(1)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审计认定的净资产值按照一定比例折股,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等由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可见,整体变更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如果以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则公司的存续时间应重新计算。

在这种整体变更的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业绩可连续计算,且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受股改的影响相对较小。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或者之前经营存在法律瑕疵,并且该瑕疵尚无彻底解决的途径,则整体变更的方式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应考虑采取其他方式。

(2)新设重组。“新设重组”方式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与第三方共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或选择一家优质壳公司,再通过合并、分立或资产收购的方式进行重组。

此种方式可以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在重组的过程中可以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不良资产及其他负担。但另一方面重新方式的股份公司,存续时间需要重新计算。但此种设立可能需要原公司股东间做好平衡,并在新股份公司股东间在经营思想、运营方式、企业文化等方面进一步融合,同时也应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问题方面进行考量。此外,原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特殊行业所需的相关资质证照也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如资质取得难度较大,应慎用此方式。

(3)操作要点。

①从公司成立年限考虑,要求企业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②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更强调主营业务、盈利模式的完整性。因此,尽可能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装入挂牌主体,剥离弱化非主营业务份额,使其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

③应保持独立性,尽量消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处理好企业经营过程中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及法律风险等问题。

④应剥离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明确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使公司产权关系、股权关系规范合理。

5.净资产折股

《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净资产折股比例可以等于或低于1∶1的比例。

实践中,通常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个人股东。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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