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比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里收不回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大中型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实际发生坏账的时候直接处理。
1.坏账条件
确认坏账的条件有: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权人、债务人,其实就是被欠的和欠款的,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债就是绳子,不还款就得拴着。
坏账一旦发生,债权人就赔了,在账务上体现出来的也是损失,要借记“营业外支出”。反之,应付款付不出去,就是利得,贷记“营业外收入”。
2.账务处理
还是看我账上的这几笔应收款吧。
这1900元算债务人失踪,应该是坏账。丁企业消失,也应该算坏账。
把原来在应收账款上的丙企业转到前任会计手上,19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原会计 1900 (34)(www.xing528.com)
贷:应收账款——丙企业 1900
在“摘要”栏写清楚:丙企业已还款。原会计欠款。这样看着清晰一些。
将丙企业的1900元和丁企业的3200元一并转销。
借:营业外支出 5100 (35)
贷:其他应收款——原会计 1900
应收账款——丁企业 3200
关于坏账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先做账务处理可以,但要在本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否则不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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