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天吃饭的自然小农经济。盐池县是农牧业大县,农牧业收入成为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农牧业收入主要归集体所有,农户个人仅有的一点自留地、自留羊产量极少,对家庭收入的补充微乎其微。从1981年“包产到户”开始,农村劳动力得到极大解放,农牧业产量总体稳中有升。但受干旱、沙漠化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人们收入极不稳定。就盐池县而言,从“包产到户”后的1981年一直到2000年,农牧业收入占农民全年总收入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农民收入渠道单一,尤其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缓慢。
盐池县传统的加工方式——驴推磨碾粮食
盐池县农村传统的畜力耕种
影响农民收入的主要因素——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贫困户收入结构产生直接影响,其变化特征如下:其一,家庭经营能力的弱化。1983―2004年,盐池贫困户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87.3%下降到63.18%。而全区农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比重从93.69%下降到64.91%。其二,贫困户更多倾向于外出打工。1985年,盐池县农村住户家庭总收入构成中,经营性收入最多,为90490元,占家庭全年总收入的84.3%。全年人均总收入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为363.1元,占全年人均总收入432.6元的83.9%。人均全年从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为22.8元,仅占人均全年总收入的5.2%。2000年,盐池县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性收入为1589元,占人均总收入2017元的78.7%;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为768元,占家庭纯收入1136元的67.6%。2005年,盐池县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性收入为2956元,占家庭人均总收入3769元的78.4%;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为1207元,占人均家庭纯收入2005元的60.1%。(www.xing528.com)
1990年7月,盐池县柳杨堡乡沙边子村全国劳动模范李玉芬夫妇正在平沙造地
通过将上述数据进行对比说明,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影响家庭总收入和纯收入的主要因素。盐池县农村家庭收入构成中,排在第二位的是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动务工收入。2000年,盐池县农村人均家庭工资性收入为311元,占家庭人均总收入的15.4%,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7.3%;2005年,全年人均工资性收入为380元,占全年人均总收入的10.08%,占全年人均纯收入的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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