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管理制度,这种组织管理制度经过上百年的实践,可以既能保障股东的权益,又能使经营者有充分的财产经营权,同时保障有效的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三个独立的部分——所有者(股东)、公司法定代表(董事会)、执行管理部门(经理)之间形成的一定关系。这种关系使公司权力机构既权责分明,又相互制衡,形成企业发展的一种良好的机制。在公司制改组中,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是最关键的。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立及其权责的划分
产权清晰的公司制企业设立后,能否有效运营主要取决于内部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通行的一般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
(1)股东会。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其他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权力。股东会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投资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2)董事会。它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人选由股东推荐,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其优点是信息量大、集思广益,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经理。它由董事会聘任,不能由政府行政机构或股东会直接任免。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是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进行统一指挥,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4)监事会。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问题的发生。(www.xing528.com)
以上一般规范提供了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这一基本框架内,对有关几方面之间关系的规定常常不尽相同,世界上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各自具有不同特点。
(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义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义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首先,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但是股东一旦选定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管理后,股东便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工作了。
其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全权负责公司,具体委托经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事务,并有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确定对经理人员激励的权利。但是,董事会最终要对股东负责。
最后,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统管公司日常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其他人不得任意干预经理人员的工作。经理人员的业绩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
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在基本框架内,具体治理结构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依据各国的不同国情、各公司的具体情况,三者之间关系的确定常常是有很大不同的。三者基本关系的确定依据各国的公司法,具体职能、行为的确定则依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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