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高度依赖于市场、法制、政府机构与文化规范的共同演化,而这些在转轨经济中是不存在的,因此转轨经济国家不能简单地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也正由于存在其他制度对管理者的制约,所以在发达国家公司法的作用不大,而在转轨经济中,公司法却是监控管理者的主要工具。以俄罗斯为案例,提出了公司法的自我实施模型。自我实施模型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法律规范,使管理者与控股股东认同并自愿遵守。法规中注重的是程序上的保护,很少在实体上保护。自我实施公司法的特征,①尽可能通过公司企业直接参与者,股东、董事和管理者,而不是通过间接参与者,法官、监管者、会计师等来实施公司法;②对外部股东给予比发达国家更大的保护,以适应较高的内部人控制和其它制度对管理者自我交易约束不利的情况,并通过满足控制自我交易的需要,以增加市场信心;③依赖于程序性保护,例如交易需要独立董事、独立股东的同意等,而不是单一的对各类可疑交易的禁止,从而使程序性保护能够平衡股东保护和企业灵活性的需要;④在定义行为规范时,尽可能的利用明线规则而不是标准,因为明线规则更容易被实施者理解,利于遵守,而标准则一般需要司法解释,并且在转轨经济中很难尽如人意;⑤严格的法律规定以补偿低执行率。自我实施模型重点集中于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和交易权。其中投票权主要包括股东对主要交易和自我交易的许可,外部董事对自我交易的许可,对董事选举的可累积投票制和提名董事的单一无记名投票制。股东通过特定的公司行动获得交易权,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和强制邀约等。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很容易发现通过程序性的规定可以帮助公司内部人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益,而充分主张权益本身就能规范资产重组交易各方主体的行为。其中的关键是规范控制权交易的法律规则,并在规则制定中注意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发监督倾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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