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上讨论来检查现行证券公司监管法规的执行情况,可以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环节、法规遗漏、裁量权失准等几个方面。
1.处罚对象
公司违规法以后,对他们的处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处罚公司,处罚手段一般是罚款或者限制、取消经营资格;第二种是处罚负有责任的经理人代理人,责任追究手段可以是行政的、民事的或者刑事的;第三种是处罚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委托人,责任追究方式与经理人的方式一样。不同的处罚对象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一般而言,处罚公司带来的效果主要是“声誉效应”,如果被处罚的是上市公司,则造成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价格大幅缩水;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则造成公司在今后经营中更高的缔约成本,并且,声誉效应的副作用远远大于处罚中罚款的金额。处罚经理人则往往经理人自身人力资本的缩水,经理人在认识到被处罚的可能以后,行为选择会发生两个相反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他可能会取消一些法规风险较大的项目,从而使公司的获得机会减少;另一个变化是使他的行为选择与法规的目标一致。处罚董事会成员的效果最差,因为这将减少董事会监督经理人的动机,否则董事会发现经理人违规事件越多,自己所受处罚越重。因此选择正确的处罚对象是证券公司监管中的重要环节。
2.处罚环节
行业监管和立法规范最忌讳“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克服的办法是在监管过程中把握违规行为的内在激励,抓住关键环节。比如利用个人账户吸纳股票完成并购,或者以并购为名操纵市场的行为,是这几年处罚最多的违规行为。公司使用个人账户炒股的动机不外乎两种,一是逃避税收,二是逃避监管。如果是单纯的逃避税收,该账户的交易行为就与普通账户相似,即通过自主决策来选择证券,并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如果是为了逃避监管,那么这些账户的交易就会伴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特征,最典型的是操纵市场行为的特征。如果公司设立许多私人账户,在这些账户中大规模地持有某只股票,进行频繁的买卖,那么几乎可以肯定该公司有操纵市场的行为。仔细阅读监管人的处罚公告,有若干起关于利用个人账户炒股的处罚,均大量持有某只股票,未尽公告义务的事项,从事实上看,已经涉嫌操纵市场,但是监管人对这些公司的处罚所适用的法规条款却几乎都是利用个人账户炒股和未尽及时公告义务等。这样的处罚既显得避重就轻,又没有抓住本质。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极有可能涉及“开会机制”,其核心环节应该是针对当事人个人追究责任,而不是针对公司罚款了事。又比如向客户提供非法融资,是一种证券营业部的不当竞争行为,关键环节是证券营业部所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因为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在对营业部的授权上,会考虑到这些风险。因此对非法融资行为的追究就应该针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事实上,一些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采取了承包等粗糙的办法,自然会引发这些问题。(www.xing528.com)
3.法规遗漏
证券市场的交易是一个严重依赖于创造性劳动的交易,监管人和立法人的任务是尽量促进这种创造性劳动带来的社会收益增加,而避免这种创造性劳动带来的特有风险。法规既应该是开放的,但主要应该是完备的。
4.裁量权失准
行政监管的灵活性使行政监管长期得到肯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灵活性主要表现在行政裁量权得到法律的肯认。但裁量权既容易损害监管的严肃性,使处罚的随意性加大,偏离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同样的违规事实,得到不同的处罚结果。这会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造成混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