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面所述,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当中,政府的调节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政府调节资产重组的指导思想应当从政府主导转换到引导、规范、协调和服务上去,为资产重组创造必要的体制和宏观环境。政府调节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使政府只在政策、法律和监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资产重组活动当中,我国政府行为调节的短期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政府如果要介入上市公司重组,就必须仅以所有者角色而非双重角色参与,以市场化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市场化的原则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因此,必须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判定包括政府在内的行为人行为。政府在上市公司重组中,作为独立法人不应有任何经济特权,必须依照法律规范自身行为。
2.逐步减持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股权。政府行为在上市公司重组中行政化,与政府所持股份数额成正比例关系。当政府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政府的强权性就有实现的经济基础,行政化就可能突破市场化原则,成为上市公司重组的主体推进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弱化政府的大股东地位。为此政府必须降低竞争性领域的持股比率,甚至退出竞争性领域。(www.xing528.com)
3.完善资产重组的法律体系,是资产重组实现的前提和保障。我国目前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等资产重组的法律规范,远远滞后于企业重组的发展,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无法可依,只能依赖行政方式解决,因此完善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已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国家应尽快健全上述有关法律法规,为资产重组提供必要的、完善的“游戏规划”。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减少参与资产重组企业的后顾之忧,从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两个方面着手,缓解下岗待业人员就业难的矛盾,妥善解决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人员安置问题。
5.政府必须在企业经营机制的选择上进一步探索,以保证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企业资产重组核心是优化配置企业有形和无形的资源,以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营效率。部分上市公司上市时“初始”资产是优良的,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业绩不断滑坡,资产慢慢烂掉了,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经营管理和经营机制上存在问题。对这样的企业,如果不彻底转换原有的经营机制,即使注入或置换进优质资产,渐渐地也会再次蜕化为劣质资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