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为主导的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或无偿划拨,是我国公司资产重组行政性配置资源的典型方式;非等价的资产置换也是由政府主导的、以行政手段推进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政府介入和主导下的资产重组,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也会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双重职能可能导致目标的多元化和目标之间的冲突。经济转轨时期政府的目标主要有:(1)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3)产业结构的优化。在这里政府所承担的政府目标和宏观经济职能,在实践中经常与企业资产重组的市场化行为有较大的冲突。从政府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出发,政府考虑较多的往往是产业规划和发展、人员安置和企业亏损面数目的减少等社会稳定方面的目标,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又使得政府希望国有企业实现保值增值,以实现所有者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比如解救困难国有企业为目标的资产重组。由于政府的上述两种不同的职能在组织体系上尚没有截然分开,当政府介入资产重组活动时,往往很难在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保证两者的分离。因此,政府在双重职能下容易产生目标的多元化和目标之间的相互冲突。
2.把计划经济时代的“条块利益”拉入到资产重组活动当中。其表现是政府决策首先考虑政绩因素、地区因素,而不去关心企业的利益。如目前各地区开始重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的保护,一方面是因为已经意识到壳资源是通向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而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地方领导则是从政府政绩、地区形象甚至领导面子等非市场因素出发的。
3.目前尚未形成健全规范的企业重组法规体系,且现有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政府机构的有关条款一般内容较为原则、简略,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政府机构在企业重组中的法律责任,所以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参与资产重组,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强制性,并且盲目追求重组的数量、规模和速度:如果忽视重组的实效和科学性的话,就会有不少的后遗症。同时地方政府的过多干预,也不利于投资银行、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政府部门若采取扶持性的行政手段参与资产重组,还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有时为了挽救面临破产的上市公司,以优质的国有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承诺税收、土地征用、特许经营权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优惠条件作回报,促成优质资产进入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政府应成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其目的是要通过优胜劣汰,保证有限的经济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而扶持性的资产重组可能产生的后果是:(1)使得某些有能力获得政府关照的企业缺乏经营压力,不思进取。(2)使得一些市场交易主体产生不合理的预期,投资者对ST板块和垃圾股的一些非理性炒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信政府会对这些企业进行扶持性重组。(www.xing528.com)
5.地方性行政壁垒的存在对逆向选择行为产生了放大效应。地方性行政壁垒使得当地企业往往先于外地投资者对本地比较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外地投资者为了逾越地方性行政壁垒,往往会以较高的成本获取目标企业的内部信息,此外,外地投资者还可能会付出一笔“公关”成本以换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以保证资产重组的最后成功。因此,在对外地企业实施重组的交易活动中,投资者一般会付出较本地投资者更高的重组成本,这构成了外地投资者逆向选择行为的客观原因。这样,投资者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地方政府的“拉郎配”行为互为因果、相互推动,形成恶性循环,阻碍了企业重组的推进。
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目标的差异。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目标存在着一定差异。中央政府介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更多的是着眼于全局,通过资本的市场化运作,形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撑国民经济命脉、具有较强国内外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但是地方政府介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主要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利益。
7.己出台的支持企业重组的金融政策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被并购企业享受贷款停息、免息,冲销银行坏账准备金政策,给银行带来新的坏帐、烂账。此外,被并购企业享受停息免息优惠政策,条件是必须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有的企业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也有的企业为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人为地迫使企业连续亏损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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