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是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的,一般以其拥有的资金数量来衡量,法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属于机构投资者,而公众投资属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其人数众多,所以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非常重要,即使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其参与主体实际仍然是中小投资者,只不过他们不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机构投资者进行操作。为此,证券市场监管非常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明确提出了证券监管工作的两大目标,一是保持证券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使投资者享有公平的知情权,市场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上市公司、证券产品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与身俱来的问题,也是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一般来讲,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大股东比小股东掌握的信息丰富。但证券市场的所有投资者理应对与同一投资对象相关的所有信息享有相同的知情权,这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要义。信息越充分,并被大多数的投资者所知晓,股票指数的变动才会反映出宏观经济的走势,股价的变动也才会反映出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发展前景,从而引导资源向优势企业、有发展前景的行业流动。假如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无法享有相同的知情权,被“模糊”的信息所误导,被虚假的信息所欺诈,则会导致风险上升、投资收益下降,入市就意味着资产损失,长此以往,吸取教训的中小投资者是不会留在这个市场的。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增强中小投资音信心,才能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但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一方面是各重组主体出于各自的利益动机进行各种方式的非市场化重组行为,并通过虚假的信息披露使非市场化的重组行为得以顺利进行,比如利益各方在信息披露中联手制造虚假信息,或者避实就虚地只做简单披露,或者即使在市场对并购重组信息做出相当大反映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任何提示性公告或干脆做出所谓的“澄清公告”。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知晓的劣势地位,也无法通过及时、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掌握有关重组并购的真实信息,一次次被市场欺骗,或者说被信息操纵者欺骗。另外,也由于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信息披露采用罗列复杂的财务报表的方式,缺乏提示性摘要,滥用专业术语,搞文字和数字游戏,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其实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繁杂的信息来掩盖问题的实质,有时候披露的东西很多,中间却可能隐藏误导(吴晓求,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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