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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运政管理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运政管理。其目的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道路运政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政管理的范围包括道路客运管理、道路货运管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3个方面。其中,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一)道路客运管理

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客运管理是指国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管理,主要任务包括道路客运市场需求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两个方面。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1.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应当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不得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客运班车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当不超过行李舱内径尺寸、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之差,并合理均衡配重;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物品应当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2.客运经营站管理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为旅客提供网络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多元化售票服务。鼓励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的推广应用。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法违章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7)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8)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网络平台、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道路货运管理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截至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已对其进行了五次修订。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1.相关概念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www.xing528.com)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1995年原交通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外形尺寸长度在14 m以上或宽度在3.5 m以上或高度在3 m以上的货物;质量在20 t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通过道路运输进行的经营或非经营性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凡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经营业户和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除具备一般货物运输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开业条件或运输条件。

道路货运管理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其核心内容是对道路货运市场进行管理,包括对货运市场的需求和监督管理。其中,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2.货运经营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重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3.货运站经营管理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4.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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