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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贸易投资法律制度详解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投资进入土耳其某些行业受到限制。2011年2月14日,土耳其官方公报发布了第6102号《新土耳其商法典》。土耳其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无专门的审查程序。土耳其关于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为《保护竞争法》。目前,土耳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此举的不合理之处,正在酝酿修改有关法律规定。

土耳其贸易投资法律制度详解

一、贸易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法律

贸易部是土耳其的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贯彻、协调对外贸易政策,采取措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保护本国产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贸易救济调查,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

土耳其贸易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口加工机制》、《配额及关税配额行政法》、《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增值税法》、《自由经济区法》、《出口促进关税措施》、《出口机制法规》和《出口加工体系法》等。

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立法主要包括《鼓励投资和就业法》、《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条例法》以及多边和双边投资公约、各种法律、各种促进行业投资的相关规章[3]

土耳其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与当地公司一视同仁,享有与在同一领域运作的国内公司相同的权利和减免。同时,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负有相同的义务。外国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商业活动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商业法》规定的任何组织类型。为便于统计,外资公司在成立后需要向国库署备案。除个别受特殊法律管辖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100%拥有所有类型公司的股份。

外国投资进入土耳其某些行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一是取决于土耳其加入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所作承诺;二是取决于其国内立法的规定。限制行业主要有广播、石油航空海运金融、房地产等。

限制方式有投资禁止、股比限制、进口许可证、购置数量等。在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和石油行业建立企业须获政府的特别批准。外商的股权比例在广播业限制为20%;在航空和航海运输业外商股权比例限为49%。对于半导体电视机行业,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25%;对于邮政电信电报行业,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51%。经土国内政部批准,中国公民可在土购置一处住宅。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

二、投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根据土耳其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和股份转让的条件与当地投资者一样。在现行《贸易法》框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以下3种方式,即独资公司(Merchants)、合资公司(Commercial Partnership)、合作社(Cooperative)。由个人独资开设的商业机构视为独资公司。

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律,银行、私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代理公司、控股公司、外汇兑换所、仓储公司、受资本市场法律约束的上市公司、免税区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必须以股份形式成立,并得到土耳其工商部的批准。

(1) 有限责任公司: 原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的责任受限于其拥有的股份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 000里拉,公司不得发行股票。2011年2月14日,土耳其官方公报发布了第6102号《新土耳其商法典》。根据《新土耳其商法典》以及第6103号《土耳其商法典的效力与实施法》的规定,新法典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新土耳其商法典》取消了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允许单一股东持有全部股份。此外,在注册资本方面也做出了调整,即摒弃了此前所采取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适用授权注册资本制度,不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时缴足注册资本。

(2) 集体公司: 在共同商号下从事商业活动的联合体。合伙人对联合体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www.xing528.com)

(3) 两合公司: 此类公司中,有些合伙人对公司负有仅限于所投资股份的有限责任,其他股东则负有无限责任,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股东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

(4) 合作社: 一种基于互利合作的商业协会,由愿意提供自身职业技能及其他资源的人组成,并按照《合作社法》组建。土耳其《外国直接投资法》将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作为外国投资者,对自然人在土耳其投资无特殊规定。外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进行投资,享受与本地投资者同等待遇,也可以开展直接投资。外国自然人在本地的经营需要进行商业注册,提供护照、申请书、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税号和商业注册声明文件等。

土耳其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无专门的审查程序。土耳其关于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为《保护竞争法》。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企业间的协同行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不同,土耳其采用法律推定形式。《保护竞争法》第4条第2款规定: 在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情况下,若市场上的价格变化、供求平衡状况或企业的经营区域与竞争受到阻碍、扭曲或限制市场上的相似情形,则可推定企业间存在协同行为。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更大的举证责任。目前,土耳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此举的不合理之处,正在酝酿修改有关法律规定。

三、中国与土耳其签署的与投资合作相关的协定

据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经商参处资料,中国与土耳其签署的与投资合作相关的协定主要有: 1990年11月13日,中国与土耳其签署了《相互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1995年5月23日,中国与土耳其签订了《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15年11月,中国与土耳其签订了《关于“一带一路”倡议和“中间走廊”倡议相对接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在铁路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关于土耳其樱桃向中国出口检疫议定书》、《关于土耳其乳制品向中国出口检疫议议定书》、《关于加强电子商务合作协议》。2016年9月,中国与土耳其签订了《关于土耳其开心果向中国出口检疫议定书》。

【注释】

[1]中国商务部: 《2018年对外投资合作指南——土耳其》,https://www.yidaiyilu.gov.cn/info/iList.jsp?cat_id=10148&cur_page=4。

[2]李艳枝: 《土耳其政治发展道路的反思与启示》,《西亚非洲》2018年第4期,第63—87页。

[3]参见http://www.invest.gov.tr/zh-CN/investmentguide/investorsguide/Pages/BusinessLegislatio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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