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E-Commerce)已经涉及货物和服务领域,但在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中,对电子商务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或者政府机构将电子商务等同于“在线购买商品”。也有学者或者政府机构理解为它包含了更广泛的交易活动,包括在线购买实物产品、数码产品(例如音乐、视频、应用和游戏)和服务(例如宾馆和机票的订购、在线教育服务和数字金融服务等);它也可以包括传统术语中不可观察到的交易,如在YouTube视频正式播放之前在屏幕上展示的营销文案和广告。
从“电子商务”相关统计和正式出版物来看,UNCTAD、WTO、OECD、ITC等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做出了比较一致的界定;其中,OECD于2013年在关于“电子商务统计”的说明中的定义应用十分广泛。本书亦沿用OECD中的定义,即电子商务是指: 通过在计算机网络上为接收或下订单而设计的方法所进行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或购买。货物或服务通过这些方法订购,但货物或服务的付款和最终交付不必一定通过在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可以在企业、家庭、个人、政府和其他公共或私人组织之间进行。电子商务包括通过网络、外联网或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订单,但不包括通过电话、传真或手动输入的电子邮件发出的订单[1]。
在OECD 2013年定义的基础上,ITC于2016年针对所涉交易内容、地域范围等不同维度,就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差异进行了清晰的阐释(见表5-1)。从交易内容上看,电子商务区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领域;从交易的地域范围和国别属性上看,电子商务可以区分为国内电子商务(Domestic E-Commerce)和跨境电子商务(International/Cross-border E-Commerce);从交易双方主体的看,跨境电子商务包括B2B、B2C、C2C和B2G[2]等,最常见的是前两种。
表5-1 ITC关于电子商务的分类和界定(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Bringing SMEs onto the e-Commerce Highway”, ITC, Geneva, 2016, p.2.
本书的研究对象以货物的跨境B2C电子商务为主,即消费者从网上商店订购产品(以实体货物为主),该产品从另一国生产商/零售商直接发货给该消费者,并适当分析与服务相关的电子商务。选择这些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在于: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本身不是特别发达,这些国家首先比较关注的是货物形态的电子商务,即我们所说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二,B2B和B2C、C2C跨境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B2B仍然是由互联网连接的进出口公司之间传统的国际贸易,跨境C2C和B2C电子商务则通过其全新的流程链条将卖家与买家直接联系起来,从而重新定义国际贸易。因而,本研究将重心放在跨境B2C电子商务而非跨境B2B电子商务上;第三,我们研究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基于B2C和C2C,这会涉及与传统货物贸易不同的方面,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传输以及与订购商品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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