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是行业内部秩序的规范性条文,行规约束力的强弱与行业内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利害相关。绍兴商会作为绍兴县最重要的法定商人团体,“总揽全县商务,为商界领袖”[82],自然是介入了行规的产生过程的。不过,绍兴商会对行规产生过程的介入,是在行业自律机制存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能认为商会包办了行规的产生过程。
制定行规的主体,自然是行业组织。如前文所述,同行业的工商业者制定行规,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行规。但是行业组织的自律能力毕竟有限,绍兴商会仍有介入行规之产生的必要。
有时一个行业的行业秩序特别混乱,绍兴商会可能会帮助该行业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以维持行业秩序。比如,晚清时期绍兴商会帮助南货业制定行规即是如此。当时南货业秩序混乱,各商号经常减价销售,实施恶性竞争,该业商人苦不堪言,“告诉无门,怨声载道”。各商号经营亦多弊病,执业经理并不用心经营,跑路之事时有所闻,“如今岁突有身居业董,背东人而脱身潜逃者,如信大之潘君幼安是也。又有老成经手,望重同行,背东人而脱身潜逃者,如福号之雷君子帆是也”。[83]后来绍兴商会便邀集南货业商人,共同完成了行规的集议与整理,议定行规十二条,“由本会邀集全体,再三劝导,酌定议规十二条,均皆赞成签字而散”。1909年农历四月间,南货业因违反行规,又起风潮,绍兴商会再次开会集议,重申前项十二条行规,“复申十二条前规,众皆欢笑赞成,签字而散”。[84]
进入民国后,绍兴商会再度介入了南货业行业规定的制定。1917年南货业商人因为营业艰难,集议卖买加用,“以鲜货每元加用一分,咸鲞每元加用五厘”,并将该议呈请绍兴商会公议。绍兴商会认为,“时世维艰,放账困难,银根奇紧”,同意了南货业商人的请求,“公决可行”。[85]
民国初年,绍兴箔业因为劣质点铜迭起风波,箔业受累不浅。绍兴商会议定了专门的章程去处罚销售劣质点铜之人,“商会议决案,如再有发觉,全数充公”。1918年4月,绍兴箔业又发现劣质点铜,箔业中人拟按照商会议决案处罚。[86]
除了介入行业规章的制定过程,绍兴商会还在增强行规权威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前文所述,绍兴的行业组织是有办法在不依靠他者的情况下增强行规的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在增强行规威信的这一点上,行业自律是有一定能力的。但绍兴商会作为法定商人团体,更易与官厅交流,而且在绍兴商界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所以当时绍兴的行业组织会通过绍兴商会来实现行规权威的增强。
首先,绍兴商会是行业组织向官厅呈报行规的中介。自从绍兴商会成立后,相当多的工商业者是通过绍兴商会把行规呈递官厅备案的。1908年华舍染业因为生意年不如年,日形腐败,遂整顿行规。染业商人担心新制定的行规没有足够的号召力,于是请绍兴商会把行规转呈官厅,希望官厅能批准并发给布告。染业在说帖中说:
缘华川、湖门、小赭等处染业,年不如年,日形腐败。为此邀赵兰生、徐士林董理其事,整顿议规,以昭平允而冀划一。诚恐新开紊乱,不足以昭信守,爰经禀县请示,冀垂久远,而宪批以整规,毋庸请示。第儆其滥利,似非大张宪示不足以期炯戒。为此粘呈禀稿,伏乞贵会总董议长大人迅赐台览,俯念整顿实业,代请宪示,俾咸知恪守,实于染业大有裨益也。[87]
绍兴商会接到华舍染业的说帖后,觉得华舍染业的说帖不够细致,又去函询问“该业是何宗旨?以便叙入牒文”。[88]后来绍兴商会以牒文的形式向山阴县知事请求发给华舍染业布告。绍兴商会在牒文中称,华舍染业的行规,“均和平易守,并无把持垄断情弊”,请官厅“察核俯赐,出示晓谕,以顺商情而资恪守,实为公便”。[89](www.xing528.com)
1920年安昌棉业公所为整顿棉花掺水问题而拟出的棉业业规,也是经由绍兴商会呈递给绍兴县公署的。“安昌花业公所,近接商会转奉县署公函,禁止棉花掺水。该业董事秋桂芳君奉函后,业已邀集花业中人议定办法函复商会,转呈县公署矣。”[90]
有的商人会把本行业的一些具体规定交由绍兴商会转呈官厅。比如1920年绍兴丝业公所议决恢复清朝的卖丝取用规则,“凡丝价洋一元取牙费三分(俗名用钱),或需另找付银角之类,照市申贴,不减分文”。丝业商人担心卖丝的蚕农不愿付行用,“泥于故习,反生观望,或且阻碍”,就请绍兴商会转呈官厅备案,并发给布告。[91]
其次,当时一些行业组织除了请官厅备案行规外,也会把行规交给绍兴商会备案。1910年5月绍兴酒业商人拟定的《续拟办事规则十条》,便是请绍兴商会备案,而非请商会转呈。酒业商人在说帖中称:“兹于本年二月初二日常会之期,由同业公同续拟办事规则十条,自议定之日起,作为实行之期。……用特备具一份,呈请贵会察核备案。”绍兴商会接到说帖后,在空白处写下批注:“惟第八条四、五两节,似有未妥之处。现在创办伊始,姑照略备案可也。”[92]
之所以出现商人请商会为行规备案的情况,这或许是因为绍兴商会作为法律承认的法定团体,本身便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为行规增加一定的效力。
再次,绍兴商会还是各业行规的审核者。一般是官厅接到商人的行规后,把行规交给商会审核。这是不熟悉商情的官厅利用熟悉商情的商会去处理本应由官厅处理的事务。
1917年绍兴典当业商人出于安全考虑,希望可以把乡间典当铺中的质物存放在绍兴城内的当铺中,并制定《乡典寄存城典质物章程》请官厅批准。绍兴县公署便把原章程交给绍兴商会覆核,由于绍兴商会迟迟未作回复,故而又具函催促商会,要求速速回复。“县署以是案曾交商会核议,未覆据呈。昨复抄录原呈函催商会,迅即并案速议,覆候察夺矣。”[93]
可见,虽然清末民初绍兴同行业的工商业者组成的行业组织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律能力,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制定行业规章,并使行规的约束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但是行业组织的力量毕竟有限,绍兴商会在行规的产生过程中,还是有一定作为的。绍兴商会介入了行规的议定过程,并且在行规的备案、审核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绍兴商会在行规方面的作为,自然是有助于行业秩序的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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