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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与官厅联手合作治理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比起民间调解来说,商会的调解在合法性、正规严谨性、公信力上有许多的优势,但是如果与官厅的理案机制相比,商会调解的优势就会显得黯淡无光。官厅审案符合历朝的律例,其审断过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其审断结果代表官断,效力昭彰。不过,商会的调解与官厅的理案相比,还是有一些优势的。在现存的绍兴商会档案中,并未发现商会向商人收取“理案”费用的证据,笔者推测绍兴商会并未向当事各方收取费用。

商会与官厅联手合作治理

虽然比起民间调解来说,商会的调解在合法性、正规严谨性、公信力上有许多的优势,但是如果与官厅的理案机制相比,商会调解的优势就会显得黯淡无光。官厅审案符合历朝的律例,其审断过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其审断结果代表官断,效力昭彰。不过,商会的调解与官厅的理案相比,还是有一些优势的。

(一)商会理处与官厅审判的比较

商会的调解至少有三大优势:其一,商会调解有专业性;其二,商会有组织优势;其三,商会调解花费较少,且对名誉损害较小。

第一,专业优势。绍兴商会由绍兴商界人员构成,他们熟悉商界的专业知识(包括行业性知识),他们可以用这些知识来评议纠纷,理清对错。这一点在前文的“核算簿据”与“商业规则”两段文字中已经表述得非常充分了。

对于官厅来说,无论是晚清的官员还是民国的官员,他们对商界的各种知识的了解都非常不足。清代的官员就不必说了,清廷八股取士,官员们的数学知识往往不足,“至有学贯天人而不辨马牛之多寡者”,“中国学塾之中既无传习,穷乡僻壤有毕生未见算书者”。[90]很容易想象这些官员看到商人用花码写成的账簿时,他们的脸上会显现出如何的尴尬与困惑。显然,这样的官员是不可能有足够的商业知识去应付商人之间的钱债纠纷的。

虽然不少民国官员有法政专业的学习背景,但至少就笔者所看到的史料来看,他们对地方商界的了解并不深入。兹举一例:

何承审员不谙箔司口头禁语之内义,仅从保人供称‘少’字取义,偏向下判,谕令严定是少非偷,系属私诉范围,着向民事另行起诉,并将被告轻轻释放。在官厅片言纵责,按商情关系非轻。[91]

这段文字出自一份未署日期的说帖,从说帖中提到的“承审员”一职来看,这份说帖应该是产生于民国初年。说帖的大体内容是严大同箔号伙友监守自盗后潜逃,箔号主人向官厅提起刑诉,要求官厅追拿。承审员从保人的供词“锭箔原少”中下定结论,认为锡块原本就少,伙友没有偷盗行为,认定此案属于民事范围,拒绝了箔号押追伙友的请求。箔业董事认为,这是因为承审员“不谙箔司口头禁语之内义,仅从保人供称‘少’字取义”,请商会“据情转详”。[92]

在这个例子中,承审员不了解箔司的口头禁语引起商人不满。这显然是承审员没有足够多的地方商业知识的缘故,显示民初的官员对于商业知识仍然缺乏足够多的了解。总之,无论是清末的官员,还是民初的官员,他们在商业知识方面的匮乏,使他们无法独自应付商人之间的各类纠纷。而绍兴商会在商业知识方面显然具有优势。

第二,组织优势。如前文所述,绍兴商会可以依靠其组织体系中的业董、分所,去调查案情、调解纠纷。商会的优势,恰巧又是官厅的劣势。官府的衙门有一套有一定分工的组织体系,清代县衙分设吏兵礼户刑工六房,分管县内不同的事务;衙县有管文书的书吏,有管执行差务的差役,而且胥吏(包括差役)人数众多,有属于“编制”内的正役,还有没有“编制”的白役;从表面上来看官衙内部有组织、有分工,而且不缺人手,以这样一套组织体系去处理商业诉讼,应该付之裕如才对,可是作为这套制度的基石的胥吏阶层过于腐败,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地方性资源与官员周旋[93]利用自己拥有的官方背景欺压百姓、为非作歹。比如,官员命令差役去传唤被告人,如果原告不给差役好处,差役就不去传唤,“即使地方官督促其尽快将被告传唤到案,差役也会以被告反抗或逃避不见等理由加以搪塞”。[94]

绍兴的胥吏阶层,在当时可谓臭名昭著,浙江巡抚增韫曾训令绍兴知府,“素闻山会差役把持舞弊,较各属尤甚,诚恐若辈勾串煸惑,应责成该守严加约束,勿任妄生事端”。[95]面对跋扈的差役,当时山会两县商民感叹道,“差权泰岳,牢不可破”。[96]

山会胥吏、差役把持衙门,包揽词讼,民人诉讼投递禀词,“值日书差均须百般勒索,稍不遂意,辄被留难阻抑”。如果民人想要案件快速办理,便需向差役交纳巨额“规费”,“一经照纳,办理甚速”。[97]1907年遭查办的山阴县卯书赵连城,便是“包揽词讼,把持公事,受赃枉法,无恶不作”。[98]

差役因为接受被告的贿赂不愿行使拘捕职能的事情,在晚清的绍兴府时有发生。绍城商号元丰泰倒闭前被萧山虞元贵负欠货款,虞元贵看元丰泰闭歇,便起黑心,希图吞没货款,后来事经萧山县知事“批饬提追”,可是差役却行动迟缓,“该差等任其延宕,情弊显然。迄今数月,以致抗不到案”。[99]在这种情况下,元丰泰只得通过绍兴商会请萧山知县再命令差役押追虞元贵,可是差役却接受贿赂,不去拘押,“虞元贵运动该差,卧票不行,时阅年余,抗不到案”。[100]元丰泰第一次具呈说帖是1910年6月29日,而后来绍兴商会向萧山知县告差役的状,并请求萧山知县“迅发雷霆,改差严限立提虞元贵到案”已经是1911年的5月28日了,可见此案被差役延误、耽搁之久。

第三,经济优势。在现存的绍兴商会档案中,并未发现商会向商人收取“理案”费用的证据,笔者推测绍兴商会并未向当事各方收取费用。但是官厅理案则花销巨大,清代涉讼甚至可使人倾家荡产,所以商人多极力避免涉讼。罗源利号漆店租屋纠纷案中的屋主,就是利用商人不愿涉讼的心理敲诈加租的,“在杨姓岂不知界线不改?混占之说,以店家惮于讼累,借此挟制,不过要加租起见”。[101]

进入民国之后,由官厅审案仍然是一件花销颇大的事情。1924年上海锡务公司与绍兴箔业公所因锡锭成色问题发生纠纷,上海锡务公司单单是请人化验即花费上海规银四百两,[102]此外还要花销诉讼费、往来邮电费、交际员旅宿费等费用。[103]因此,时人说该公司是不惜金钱地在打这场官司,“该公司对于是项交涉,引为大辱,故不惜金钱”。[104]1919年德春和帽庄因货物运输问题,向萧山县公署提起诉讼,光是初步的审理,便耗费状纸、差旅等钱款三十二元六角。当绍兴商会要调解此案时,德春和帽庄经理表示非常感谢,“讼则终凶,古有炯戒,商人经营之不暇,岂愿乐此?今既承贵会调停,藉免商人讼累,感荷不胜”。[105]

总之,比起官厅的审判,绍兴商会的调解虽然在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但由于商会熟悉商界专门知识,以及商会拥有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加上商会调解花费较少,商会还是有一定的优势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比起官厅的审判,绍兴商会的调解是有致命的缺陷的。

绍兴商会调解的劣势源于商会在强制力方面的匮乏。绍兴商会的评议过程是相当专业与严谨的,但是如果当事一方拒不露面,逃避参加商会的评议,那么商会的评议活动就无法展开,因为商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参会。虽然商会评议的决议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但是决议要想得到执行,只能依赖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商会不能强制当事人执行商会的决议。关于商会的决议没有强制力这一事实,有大量的证据可资证实。

例一:陶月松抗缴短缺资本案。陶锡本与陶月松合股做生意,生意亏损,陶月松应该按股份负担亏损额一百元,另外陶月松还拖欠陶锡本货款七十六元余。商会评议,令陶月松先把货款归偿。陶月松虽然在评议会签字同意归还货款,可是到期却分文未偿。而且商会再邀其评议时,陶月松避不到会,实际上是有意逃避还款。对于陶月松,绍兴商会承认,因为没有强制权,自己实在没有办法。“嗣因陶月松届期不缴,该商虽屡次帖请催缴,而陶月松始终饰词抗议。本会实无强制之权。”[106]“讵月松竟敢抗不到会,实无强制之法兹据持批到会。本会为维持起见,不得不曲予周全,容据情函请地方审判厅核办可也。”[107]

例二:诚裕钱店破产案。绍兴商会将诚裕钱店剩余的钱款分派给各存户,各存户询问其不足的部分如何解决,商会会长高鹏答:“高君答以本会只能负现有金钱公派均分的职务,若强制执行,本会无此权力。诸君必欲追究,可向该经理交涉。遂散会。”[108]

强制力的缺乏是商会理案的劣势,但对官厅而言,这却是优势。晚清的法律体系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晚清官厅可以用处理刑事案件的手段来处理民事案件,比如晚清官厅可以拘押负欠不还者,直到他愿意清偿欠款为止。

同德等庄追张茂林货洋案中的张茂林就是因为负欠被山阴知县羁押,绍兴商会评议此案时要先请知县派差役提出张茂林,“函请派差押送张茂林一名到会”,评议之后还要把张茂林交回官厅继续关押,“将张茂林一名仍交原差押回羁押”。[109]

民国之后,政体变更,司法更张,固有的中华法系被欧美的法律体系取而代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实现分离。民刑的分离,意味着官厅不能立刻对负欠者施以刑罚。如果一定要强制执行,需要走完漫长的法律程序才行。不过,虽然官厅的强制能力受到削弱,但是官厅在审理钱债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仍然可以看到官厅拘押负欠者的情形。比如点铜欺诈案中的高阿毛,承审员发现他有跑路的迹象,便把他拘押起来,让他吃了几顿牢饭。当时报刊记载:

承审官察按舆情,阿毛既不守公庭规则,又希图停店远飏,依据新律急促处分条件,庭谕发押看守。此时万分刁狡之阿毛,姑知狐尾已现,犀烛难逃,再四哀求。幸蒙承审官谕允著觅殷商切结,人洋并保。然当日之高阿毛,已饱受看守所中趣味矣。[110]

官厅的强制力还体现为强制用刑的能力。虽然在现代人看来刑讯似乎是一种落后、野蛮的事物,但是落后归落后,野蛮归野蛮,刑讯政策有时会非常有效果。民国元年(1912)汤浦乡有一名叫作丁星轩的无赖,图吞寡嫂财产,逼迫寡嫂写立证据,族人不平,诉至县公署:

日前由韩执法提讯。韩居里与丁相近,久知丁之劣迹,不待定案,先责以手心百下。丁不服,且以清白自拟。韩执法证以前清犯案,丁犹强辩,乃令脱裤查验刑痕不虚,复责数百板,发所拘留。韩执法此举虽属快人心,然案未定谳,先施以刑威,且行之于今,尤背法令。韩执法其知乎?[111]

虽然《越铎日报》的记者认为韩执法的处理方式违背了民国的法律,但是该记者也承认韩执法办案方式的有效。绍兴商会是没有权力去实施刑讯的,所以在纠纷各方争执不下时,商会就无计可施,“此案业已两次评议,皆因两造各执未决”。[112]

绍兴商会没有强制力,没有办法使纠纷各当事人服从商会的决议。而官厅(特别是晚清官厅)手中有足够的强制力去保证其审判结果的实施。显然,强制力的缺乏是商会调解的一大弱点。

无论是商会,抑或是官厅,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劣势,即他们面对大量纠纷时都无能为力。前面提到绍兴商会是没有能力应付绍兴商界产生的巨量纠纷的,而绍兴的官厅面对的还不止商界的钱债诉讼,他们既要处理户婚田土等各种民事案件,还要处理伤人、劫夺等刑事案件,简直是焦头烂额。

绍兴又是健讼之区,绍人的健讼风气,有大量史料可资证明。清朝中叶的卢文弨说:“越地多奸民,其俗习于刀笔,以健讼为能,每驾词以耸听。逢放告期,多至二三百纸。”[113]民国初年,绍兴地方报纸《越铎日报》称:“绍兴讼事之繁为全省冠,每以细故口角对簿公庭。半由人民好讼,半由讼棍主唆。”[114]显然,绍兴官厅根本无法应付如此多的案件,商人的钱债纠葛难免会出现久拖不理的情况。民国初年,一个商人抱怨官厅不及时处理他的诉讼:“(官厅)行政与司法并理,民刑诉讼繁多,将敝案置之高阁,已达一月将届,未见签差临传。”[115]在这种情况下,绍兴官厅采用了清代官厅普遍采用的“官批民调”的办法,绍兴商会成立后,绍兴官厅把一些案件委托给商会去办理。

总之,商会在专业性和组织性上有其优势,而官厅在强制方面有其优势。而官厅、商会都没有能力应对民间产生的大量纠纷,这是它们的共同缺陷。

(二)商会与官厅在“理案”中的配合

1.官厅求助于商会(www.xing528.com)

根据现存的档案材料,我们可以知道,官员时常主动寻求绍兴商会的协助,有时是要求商会协助调查案情,有时是把案件交给商会调解。在清末的137件纠纷中,存在官员介入情况的案例共有99件,其中官员主动要求山会商务分会协助的有22件。在民国时期的档案中,也存在不少官厅要求商会协助“理案”的文件。官员在要求商会协助时,会拟具正式公文,照会绍兴商会。绍兴商会在结束调查或调处工作时,会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给官员。

第一,调查案情。官员在遇到案情不清的情况时,会寻求商会的协助。有时官厅要求绍兴商会利用其商务中枢的有利地位,去访查与案件相关的一些情况。

1910年旧历岁末,绍兴发生了一起旧铜炉禁设新铜炉的案件。以前绍兴的不少铜炉,为了获得铜料,暗中熔化铜钱。府县二级官厅,为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只保留四家铜炉作为合法熔制铜器的官炉,其他铜炉号一概禁止。这样,绍兴的铜炉业,便形成了四家官炉垄断经营的格局。1910年顾是樁禀请开设官炉,四家旧官炉出面反对。官炉的反对理由有二:第一,顾是樁的父亲曾开设私炉;第二,顾是樁素无恒产,为顾是樁开设铜炉作保的潘景春,身家也不殷实。

会稽知县面对这种情况,照会绍兴商会,请商会调查。三天后,商会报告会稽知县,顾是樁的父亲确曾开设私炉,但顾氏的保人,并非无身家之人,而且还报告“官炉四家,似亦不足敷熔烊”。[116]

1912年六合春线庄伙友吞款潜逃案。六合春线庄店中伙友朱益三吞没店中款项后潜逃,绍兴县知事请绍兴商会帮忙调查朱益三的财产情况:“究竟协兴线铺朱益三有无股分,其房屋典价若干,其祖父公田每年益三应得若干,自应照请调查。为此照会贵商务分会,请烦逐一切实调查明确,呈复过县。”[117]

在商业纠纷中,当事各方常为涉案货物价码、店中账目争执不休。官员遇到此种情况,往往束手无策,请商会代为核算。

1910年的安吉、仁昌等衣庄控鲁幼香图负账款一案,当事双方就鲁幼香店中存货价值多少发生争执,加之此案还有其他账目需要核算,山阴县知县便照会绍兴商会,将该店账目“秉公盘查,核算清楚”,“并查该店存货究竟有无削码减盘”。[118]

1913年的李清控义生线店朱阿根负欠不还一案,官厅无法核实案中用于抵债的货物的价值,于是负责此案的绍兴县初级审判厅便请绍兴商会协助估计价值:“惟查该商品价值若干,本厅无从悬揣,素稔贵会热心公益……希即照单估价,据实克日覆厅,以凭核办。”[119]

第二,调处纠纷。除请商会调查案情外,官员还常常把案件交给商会调解。从绍兴商会档案中保存的理案材料来看,商人之间的纠纷只要不涉刑事,均可交给商会理处。

1906年的陈长生等人控何嗷脐负欠案,属于钱债纠纷。会稽知县受理此案后,传集涉事双方到廷质讯,因为“彼此供词各执”,谁是谁非,无从得知,所以照会绍兴商会“体察情形,传到两造,公同评议,可了则了,否则亦希据实复县,以便核办”。绍兴商会接到照会后,虽然两次开会调解,但仍然调解失败,最后将案件的理处过程报告会稽知县,以结束手续。[120]

1914年裕泰米行向绍兴县公署起诉该行前协理李宝林,指控其侵吞公款、挂欠钱款,二者共计五百三十余元。县知事请绍兴商会协助,一方面查明李宝林是否有侵吞公款等行为,另一方面请商会从中调解,“和平解决,以免讼累”。[121]

2.商会向官厅求助

绍兴商会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无强制力等方面的问题,常常不得不把案件提交给官厅办理。根据笔者对史料的分析,清末与民初绍兴商会向官厅求助的形态是不同的,所以在描述商会向官厅求助这一情节时,不得不把清末与民初分开处理。

清末绍兴商会的理案材料显示,商会向官厅移交了大量案件。这些案件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商会在调处失败的情况下牒官办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有16件;第二类是商会没有处理,直接牒官办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有54件。两类案件共计70件,占了全部137件案例的一半。总的看来,商会之所以将这些案件交给官厅去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其一,负欠者有心图负,无法调解;其二,案件的性质超出了商会的理处能力。

其一,负欠者有心图负,无法理处。由于商会不是正式官衙,对那些恶意拖欠债款的老赖,不能使用刑讯手段,“无法应付存心欺诈的商人,而官府对付这种商人则比较有力”[122],所以对于负欠者恶意图负的案件,商会把它们交给官员来处理。同德、同章等纸行控告章阿三负欠一案,章阿三有意负欠,避匿远飏。商会认为,“章阿三避匿无踪,即欲邀理,势必不到”,便牒呈山阴知县,请官员处理。[123]

对那些并不是存心黑吞的负欠者,绍兴商会往往留有余地。商会对绍兴柯桥镇乾大、万通等米店控郑午乔负欠一案的处理即是如此。郑午乔是会稽县东关镇全记米店三名股东之一,该店经营不善,负欠柯桥米商钱款479元。在其他两名股东避匿的情况下,东关镇商务分所建议由郑午乔偿还柯桥米商200元,把事情了结。郑氏开始同意,后又反悔。柯桥米商见郑氏反悔,便要求山会商会“牒县提追”。[124]在这个案件中,郑午乔并非恶意负欠,让一个并不拥有全部资本的股东,去承担商号的全部债务,任何人都会心有不平。郑氏的反悔,实际上情有可原。这个案件,绍兴商会没有立即牒呈上级官员,而是把案件压住,让东关镇商务分所尽量劝导郑午乔还款。[125]

其二,案件的性质超出了商会的理处能力。虽然绍兴商会在绍兴当地拥有庞大的社会网络,但是对于许多性质特殊的案件,商会并无处理的能力,只能把它们报告给官员。这样的案件,主要是跨地域案件、涉刑案件以及涉及差役的案件。

跨地域案件。绍兴商会的行业—分所网络,扎根于绍兴,很难延及外地,理处跨地域纠纷的能力较差。面对跨地域纠纷,商会一般是顺应商民的请求,把案件直接呈报官厅,由官员来处理。在清末54件直接“牒官办理”的案件中,跨地域纠纷共有18件,占全部直接牒官案件的33.3%。比如,1910年悦来、信大等南货行被永昌祥南货字号负欠一案。悦来、信大等商号被嵊县的永昌祥负欠货款。绍兴商会的处理办法是把案件向嵊县知县报告,请嵊县知县替悦来等商号追回欠款。[126]

涉刑案件。在“商牒官办”的案件中,有8件涉及刑事,其中匪盗案4件,破坏治安案3件,收买赃物案1件。这些案件已经越出民事细讼的范围,进入了刑事重案领域。商会除了替商人将案件报告官员,又能如何呢?

涉及差役的案件。那些涉及差役群体的案件,无论是商人还是商会,都明白对这种案件,报告官员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涉及差役的案件,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差役办事拖沓,致使案件的办理被长期拖延的;二是差役本身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的。第一类如泰升线店控店伙石锦荣贪污公款案,石锦荣贿通差役,使此案的办理从1905年到1911年一直处于停滞状态。[127]山会商务分会在泰升线店的要求下,牒呈山阴县知事,请求“迅赐比差勒提石锦荣到案,押缴给领”。[128]第二类如差役章有德伪造德丰、天成等商号书柬保释犯人一案,山会商务分会应众商要求,牒呈官厅,要求严办。[129]

上文描写了清末绍兴商会面对一些自己无能为力的纠纷,不得不向官厅求助。根据现存的档案材料,可以看出在商会向官厅的求助中,商会最突出的要求是“押追”,即是请官厅拘押负欠者,以迫使其归还欠款。而这种押追,往往也是债权人所希望的。

比如前文提及的阜昌裕米行案,后来查明股东马仲岩确实侵吞公款,而且马仲岩拒不归还,另一股东金舫洲便向商会呈具说帖,要求商会代其请会稽县令拘押马仲岩,“从严惩儆,勒限押追”。[130]绍兴商会接到金舫洲的请求后,便写公文给会稽县令,请官厅“押追”马仲岩,“立提阜昌裕股东马仲岩到案,押追给领”。[131]

而且“押追”并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手续,甚至有时商会并未开会评议,接到债权人的说帖后便向官厅申请押追。比如清末大来布庄被义乌县泰和、仁记等商号负欠货款案,绍兴商会在接到大来布庄的押追请求后,立刻牒呈义乌县令,请其立即将泰和、仁记等商号经理拘押,促使他们归款:“立提泰和、仁记、德盛和、蒋贤兴各店东、经理到案,押追给领。”[132]

无论是绍兴商会还是绍兴的商人,他们都不能对负欠者动用私刑,这使得负欠者倾向于拖欠归款,甚至避匿潜逃、拒绝还款。商会交通官厅的能力,使债权人可以借助官厅的力量,迅速地拘押债务人,迫使其归还欠款。比如,1909年的顾培恒控陈祥泰一案,虽然商会评议要求陈祥泰归款,但陈氏置若罔闻,拒不归款。绍兴商会向山阴县令请求拘押陈祥泰后,[133]陈祥泰在几天之内便把款项归还。

清末官厅的这种“押追”是建立在民刑不分的中华法系的基础上的,民国之后,中华法系被西方的法律体系代替,司法机关无法用对待刑事犯人的手段来对付债务人。在欧化的法律制度下,司法机关要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法,须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手续。这使得债务人有相当充裕的时间去转移财产,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国之后,绍兴商会仍然会应商人之请,具函官厅,要求官厅追缴欠款。但是在正式公文中,再也无法找到清末时常出现的那种要求官厅拘押债务人的函件,“押追”这一名词从正式公文中消失了。

裕泰米行指控李宝林吞款一案,李宝林侵吞属实,且拒不归款。商会最后请官厅追缴。但商会给绍兴县知事的公文,一点儿也没有要求拘押的意味,只是说“函请贵知事察办追缴给领”。[134]而在清末,绍兴商会一般是写“押追给领,实为公便”云云的。

在陶月松抗缴短缺资本案中,陶氏拒不到会参加评议。绍兴商会在请求审判厅核办此案的文件中甚至只是称商会是代商人说明情况,连“追”字都没提,“代为声复,至应如何办理,即请贵厅察核施行”。[135]

可见,虽然共和体制下绍兴商会仍然可以应商人之请,在商会无法理处的情况下,请求官厅审断纠纷。但是由于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被辛亥革命推翻,民初的官厅无法像晚清的官厅那样用对待刑案的方式去处理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官厅对“老赖”不能以拘禁的方式迫使其还款。为此,绍兴商会曾“上书”浙江巡按使屈映光,请求恢复中华法系时期的押追式办案。绍兴商会写道:

(钱债案件)即使经三级之审理为胜诉判决,而执行之时犹复多所困难,问其人则杳如黄鹤矣,问其产则早寄顿他处矣。虽欲执行,乌得而执行?此不完全之破产律贻之害也。应请钧使通饬司法官厅及兼理司法之县知事署,严禁商家侵吞款项,黑心倒闭,其有意尝试者,务须从速拘案,押追严惩,以维信用。[136]

商会与官厅的合作,不管是于官厅还是于商会,都是大有裨益的。官厅与商会的互相配合,无疑增强了商会治理微观商业秩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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