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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与民间联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经济秩序由于钱债纠纷而出现失范情形时,往往不待商会、官厅介入,民间的调节机制已经开始对纠纷各方进行调节。1908年绍兴诚大药行与东阳县虞天保等药店发生纠纷。钱业同业组成了一个临时的“评议会”,他们根据绍兴当地关于合股、退股的习惯来评议徐文瑞的举动。首先,同行业商人了解商业、行业规则,在遇到商情、行规与案情密切相关的纠纷时,同业商人往往能做出合适的评议。

商会与民间联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当经济秩序由于钱债纠纷而出现失范情形时,往往不待商会官厅介入,民间的调节机制已经开始对纠纷各方进行调节。当时绍兴存在着五种民间纠纷调解形式,分别是亲友调解、讲事老调解、士绅调解、同业调解、债权团制度。

(一)钱债纠纷的民间调解形态

1.亲友调解

亲友调解指的是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亲友居中调解,这是当时绍兴比较常见的调解形态。1908年的徐陈氏控告史美士图吞票款案发生后,曾有绍兴商会的一名会董自告奋勇地充当双方的调解人。在这里,该会董并非以商业领袖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双方亲友的角色介入其中。即如会董自称的那样,徐陈氏的丈夫徐春生,史美士的父亲史桂堂,两人生前均与其有交情,所以他“不忍坐视,向两造极力调处”。[66]在这里,居间调解人与纠纷双方均沾亲带故。

1908年绍兴诚大药行与东阳县虞天保等药店发生纠纷。纠纷起于虞天保等药店拒绝归还欠诚大的货款。诚大药行在给绍兴商会的说帖中说,如果虞天保等商号真的经营困难,那么他们也该让友人居间协调,“如果实系为难,店将闭歇,亦宜邀友稍为情让”。[67]显然,从诚大药行的说帖中可以知晓,在当时的绍兴,请亲友居中调解纠纷是很平常的事情。

亲友调解并不呆板,往往能发明一些灵活的解决手段,1910年同庆酒店合伙纠纷的调解便是一例。绍兴商人张少文与袁嘉钊在上海合股经营同庆酒店,后来双方发生矛盾,请亲友从中调解,“蒙诸友代为排解,在柯镇恒昌木行集议”。诸亲友认为,合伙经商,贵在融洽,现在双方如此意气不投,不如其中一人退出,把酒店让给一个人单独经营,“合伙贵乎融和,如是之意见不投,不若并归一做,嘱两造开一公盘并价”。酒店由开价高者经营。为了开价公平起见,诸亲友让双方把愿意付出的价款写在纸上,一齐开价,“只要将今庚盈余,并存货削码,以及一切生财之物,各自背地默写,并顶总偿终之,以出数多者得店,出数少者领洋”。虽然最后该纠纷并未能得到解决,但诸亲友的解决方案确实非常精妙,连当事人都称赞,“第思诸中人,设法至妙”。[68]

这种亲友调解形式,应用范围较大,不仅可以被用来调解钱债纠纷,而且还可以被用来调处偷盗案件。绍兴有一个叫金阿来的人,曾从平水乡显圣寺中偷走两头耕牛,后来事情被该寺僧人查出,人赃俱获。金阿来最后便是请亲友从中调解,认罚龙洋一百四十角了事。[69]

2.讲事老调解

当时绍兴存在一种由讲事老来评理、调解的民间习惯。据说在绍兴的华舍,讲事老调解的纠纷“日必数起”。讲事老多在茶馆、酒肆中替人评理、讲事。在茶馆中讲事老派头十足,容易辨认,“箕踞高坐,口衔旱烟管者,即该乡中之讲事老,是非曲直,仿佛一任其制造”。1921年《越铎日报》的记者记录了他遇到的一件由讲事老来调解纠纷的事情。当事双方分别是两个少妇和一个纨绔子弟,少妇的母亲和纨绔子弟的父兄到茶馆后,“讲事者踞坐堂皇,问明原委”,令该纨绔子弟出三十四块英洋,将两少妇领回家[70]诚然,讲事老对这件纠纷的处理,有买卖人口的嫌疑,但不管怎样,少妇的母亲和富家子的父兄都认可讲事老的评议。可见,讲事老这一角色在调解纠纷中的作用,是得到地方民众认同的。

3.士绅调解

士绅调解指的是由具有一定人望、地位、财富的地方精英进行的调解。1917年绍兴阳嘉龙地方,发生了一起船户之间的冲突。开往萧山县西兴镇的航船,夜船船户与日船船户,为争夺航路大打出手。后来,绍兴安昌镇自治委员寿萱阁出面协调,将纠纷弭平。自治委员是民初浙江设置的负责乡镇自治事务的地方领袖,由他们进行的调解,是一种士绅调解。

越安轮船公司与木业商人之间的争端也是由士绅排解的。当时木业运输木材,是将木材置于水中,并将它们连在一起,形成长达半里的木排,让这些木排顺着水道,一路漂到绍兴。木业的这种运输方式,自然会妨碍航船的行驶。后来越安轮船公司便与木业商人因争夺航道而发生纠纷,双方一度对簿公堂,最终“由各方士绅出面调停,约法三章”,和平解决。[71]

在现存的史料中,士绅居中调解商业纠纷的情况并不多见。上面的两个例子,在众多的商业纠纷中,其实都属于特例。在第一个例子中,双方已经动武,这必然不利于当地的治安,或许这才是安昌自治委员出面调停的原因。第二个例子中纠纷的一方是权势滔天的越安轮船公司,该公司的财东俞襄周、施枚臣等人在绍兴属于权倾一方的人物,纠纷的另一方是财大气粗的木业商人,这种土豪与土豪的纠纷,只有由地方精英出面排解,才有可能和平解决。笔者推测,那些影响恶劣或者当事双方地位较高的纠纷比较能惊动士绅群体出面调停。

4.同业调解

同业商人也是调解商人钱债纠纷的重要群体。宣统元年发生的恒丰钱庄拆股纠纷,一名叫徐文瑞的前股东借口退股之前店中账目有假,要求重新查账。恒丰钱庄现任股东兼经理认为徐文瑞不过是想以查账为名,从钱庄敲诈一笔钱款。双方互不相让,邀集同业在钱业公所开会评议,“在钱业公所,邀同公正与理”。钱业同业组成了一个临时的“评议会”,他们根据绍兴当地关于合股、退股的习惯来评议徐文瑞的举动。钱业同业认为,按照绍兴地方退股的习惯,股东退股时都会将账目盘查一遍,徐文瑞退股已有三年之久,现在忽然提出查账,显然无理取闹。[72]

首饰业的范元和商号假冒同业天成银楼商标一案,也是由同业开会公议解决的。绍兴首饰业各商号在制作首饰时,会在自己生产的饰品上打上自家的牌号,比如天成银楼的标志是麒麟[73]天成银楼在绍兴经营多年,信誉卓著。范元和为了一己之私,假冒天成的标志,“售卖铜饰”,被天成查出,“开同业会议对抗”。同业公议,罚范元和的东家范张氏一百五十元作为建造会馆的费用。[74]

同业调解与前面描述的亲友、士绅等形式的调解比较,至少有以下两种优点。首先,同行业商人了解商业、行业规则,在遇到商情、行规与案情密切相关的纠纷时,同业商人往往能做出合适的评议。这一点从上文提及的徐文瑞敲竹杠一案中可以大体看出。

其次,与亲友、士绅等人居中调解相比,同业商人的评理有时会带有一定的执行力。这一点其实不难想象。亲友、士绅等人居中调解,居中者即使知道一方理亏,但也无法使用胁迫手段去强制理亏者赔偿。但同业评议则不然,任何商人都必不可少地需要与同业商人有些生意往来,如果同业集体拒绝与某商号交易,或者把应该付予该商号的货款给扣住,那么这无异于宣布该商号的死亡。

金茂昌箔铺与同成、源记、裕昌等箔庄的纠纷发生后,金茂昌的财东金章茂“一味蛮言乱语,声势汹汹,不可响迩”,同成等箔庄邀集同行开会,“邀集同行(计二十家)会议”,议决将金茂昌箔铺与同业交易的钱款冻结。当时箔庄业的业董查出同业箔庄中有天成箔庄应解付金茂昌箔款一千二百零五元,同业议决该款暂时不过付给金茂昌,“经同行议决准归划入七星龙局户暂存”。[75]虽然在现有的史料中,笔者无法得知金茂昌箔铺是否向同成等行赔礼道歉,但是不难想见箔庄同业的集体行动必然会给金茂昌带来压力,迫使其屈服。

5.债权团制度

债权团是民国时期债权人为了维持个人利益而形成的临时性团体。债权团这一组织形式广泛地存在于民国时期的江浙社会。绍兴地区最早的债权团出现于1918年,当时一家名为“大元荣”的杂货铺倒闭,其资产被该店的上游供货商私自瓜分,致使各中小债权人分文未得。于是,“债权人孟某等结合团体”向官厅起诉各上游供货商。[76]这是绍兴史料中关于债权团的最早记录。

债权团的详细情况,可以从1924年源和钱庄倒闭事件中窥见。源和钱庄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该庄经理尹某逃匿无踪。该庄的“多数债权人,大都知识浅薄,徒知纷扰而无办法”,“苟有人出而理事,必遭疑忌,以为其人必有私心自利之处,于是诟詈横加,而其人乃退避”。绍兴商会副会长冯德斋本来愿意出面调解,在遭到债权人的诋毁后,便不愿再管此事。绍兴当地绅商鲍芗谷刚刚想居中调解,债权人便纷纷到鲍宅吵闹,于是鲍君也不愿再理此事。这样,源和破产案便成了“死局”,没有人愿意出面解决。

可是这场“钱债官司”总得结束,债权人们都想尽快地追回一些欠款。于是债权人中的一些识见较高者,便出面“组织一最坚固之正式债权团”。1924年3月3日债权人汇集开会,讨论成立债权团事宜。到场债权人约有一百五十余人,债权在六万元以上,当场选举章寿卿、裘钦庶、钟恒灿等九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代表。[77]该债权团的办事细则共有六条:

一公推总代表一人,代表八人,完全受债权人之委托,本多数债权人之公意,对于清理全部事宜,负监视及协助之责任,不得遇事推委,倘能力有所不及,应报告各债权人集议共同补救。

一源和簿据及尹氏产业,当由代表再行详细彻查有无格账及他项情弊,其产业有无隐匿及私行移转等情。

一本团登报招请未到各债权人,即行题名加入,以便稽核。如逾期不来,则认为有意放弃,或另有取项等事,本团不负责任。

一各欠户如与他人格账,为本团所不许。本团当仍向欠户索取。该欠户虽两次偿还,亦属咎由自取。(www.xing528.com)

一所取账目当榜示清单,公正摊派,其尹氏动产、不动产等当投标变价,不得短折。

一尹氏家中谷米器具,变价作为本团经费,其所余存入银行,他日公派。[78]

从这些办事规章可以看出,债权团不仅仅是债权人结合起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更是处理债务人财产,将清理所得公正地分给各债权人的组织。“本债权人之公意,共理债务事宜。”[79]由于债权团的成立,可以将散漫纷扰的众多债权人组织成一个“理性”的整体,所以负欠一方也欢迎债权团的成立。源和庄经理尹宝林就欢迎债权团的成立:“八位代表收账了结,非常赞成,切勿拖延。”[80]

在上述五种民间调处纠纷的形式中,除了债权团制度立有正式的规则外,其余理处形式均不立调解章程,无文字章法,显示出极大的非正式性。

(二)民间调解与商会裁断的比较

与民间调解鲜明的非正式性相比,绍兴商会对商业纠纷的理处,首先,具有法理正当性;其次,具有正规、严谨的特点;再次,商会的评议还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第一,法理正当性。一般的民间调解,除非属于“官批民调”性质(即由官厅批令民间人士调处)的案件,基本上与法无据。但是商会不一样,商会调处商业纠纷的职能载诸商法,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第二,正规、严谨性。商会的调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有专门的理案员、调查员,有一套相对专业的查案手段,有商会会董的公共评议,这使商会的评议具有正规、严谨的特点。而一般的民间调解,很难具有这些特点。

第三,一定的公信力。绍兴商会对纠纷的调处,既有法理依据,又有正规、严谨的特点,自然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时人看来,一般的民间调解,无论是士绅主持的,还是同业商人主持的,只能算是“私邸评议”,其效力远不及商会(包括分所)的“公议”。民国初年,时人用这样的语句指责安昌和斗门分所商董的懈职:“(安昌)设若商界有事,或在私邸评议,类多无效,只得诉于官厅。然为此而受讼累者,实繁有徒。”[81]“(陡门分所总董)既不辞职,又不管理商务。凡遇商界有事,或在私邸评议,类皆无效,至因细事而成讼累者,则实繁有徒。”[82]

以上三点是商会调解相对于一般民间调解的优点。在商会调解的三个优点中,公信力是基于法理正当性与正规性;而法理正当性又与正规、严谨性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要使商会调解的法理性名实相符,就必然要发展出一套礼仪程序、操作原则,商会必须使其评议过程显得正规、严谨;可以说,正规、严谨性是商会调解相对于一般民间调解的最突出特点。

但是,在另一方面,这正规、严谨性必然使商会的调解无法具备民间调解所拥有的简单易行性。绍兴商会评议案件,需要商会的会董(议董、议员)到会场开会,而商会的会董作为有自己专门生意的职业商人,是不可能有充分的闲暇去经常性地帮人排解纠纷的。

绍兴历来是浙东商务重镇,商界细讼繁多,按1920年绍兴地方报纸的报道,单单是那几年因买卖锡块而造成的纠纷,绍兴商会便理处了不下百余起,“闻知商会中所议论点铜,何止百余起矣”。[83]几年之内,商会评议的锡块一项引起的纠纷便达百余起,更别说还有其他形形色色的纠纷,绍兴商会正副会长加诸位会董总共不过十余人,何能有精力去评议如此多的纠纷?

评议一件纠纷就要走一遍程序,要写各种各样的文书,要向相关人员发放传单,要核算簿据,评议后要把评议过程写下存档,已经报官的纠纷还要与官厅沟通,绍兴商会事务繁多,其职员又能有多少精力去应付纠纷呢?更为棘手的是,有些纠纷的当事人,并不是经过一两次评议便会让步和解的,需要不断地开导。而绍兴商会显然无法为了一件纠纷而无休止地开会评议。

显然,商会人员有限,其人力资源不足以应付商界产生的数目庞大的纠纷。民间调解虽然在合法性、正规性和公信力上均不能与商会的调处比肩,但民间调解简单易行,四五个人,两三盏茶,即可调纷解难。对于那些需要不断开导才会让步和解的当事人,民间调解基于其简单的形式,可以连续不断地对当事人进行疏通,软磨硬泡,解决纠纷。

总之,商会调解与民间调解各有优劣,商会调解在合法性、正规严谨性以及公信力上优于一般的民间调解,但是商会资源有限,无法应付多如牛毛的商业细故。而民间调解虽在合法性、严谨性、公信力上不及商会调解,但民间调解基于其简单方便的形式,可以灵活地应对商民社会中产生的大量纠纷。

(三)商会调解与民间调解的配合

由于商会调解与民间调解各有优劣,所以两者往往以互补的形式调处纠纷。有时民间调解形式由于缺乏权威等原因无法使纠纷和解,商人往往就会寻求绍兴商会的帮助;而绍兴商会觉得纠纷不适合由商会处理时,也会寻求民间调解的帮忙。以下两个例子属于第一种情况。

例一:恒丰钱庄拆股纠纷。这是一个前文提到过的案例,这个纠纷其实在请商会评议之前,已经由同业商人进行过调解,同业商人都认为作为当事一方的徐文瑞无理取闹,“在座诸人,咸以无理取闹”。[84]但是徐文瑞显然不满意于同业的调解,遂要求商会评议,“伏乞贵总董恩赐开会,一面令王永潮将二十八年至三十三年各簿带会核算,俾资水落石出”。[85]

例二:张少文与袁嘉钊纠纷。张少文与袁嘉钊在上海合伙经营同庆酒店,两人反目,决定散伙,邀请亲友、中人调解退股。经众人调解,同庆酒店归张少文所有,张少文要付给袁嘉钊一笔钱款。但事后袁嘉钊反悔,“扬言议约可废”,张少文只好请求绍兴商会评议。[86]

绍兴商会也会借助民间调解来理处纠纷。由于商会精力有限,根本无法应对当时商界产生的大量纠纷,因此绍兴商会不得不把一些纠纷交由民间调解。

第一,建议由民间调解去理处。这是指商会不指定特定的人去理处纠纷,只是建议以民间调解的方式去调解纠纷。如前文所述,对于一些纠纷,绍兴商会是拒绝开会评议的,但会建议当事人将民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前文提及的1910年汪竹香控诉李如瑞负欠不还一案,绍兴商会便是拒绝受理,建议自行邀请中人调解。

有的纠纷是在绍兴商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适合由商会理处,便建议两造自行寻找合适的民间调解方式去和议。1910年莫泽中与莫丹中的纠纷便是如此,二人是同族,莫泽中指责莫丹中不交房租。商会开过一次评议会后,认为“此系家庭交涉,劝令两造邀族理处”,不再过问此事。[87]

第二,委托民间调解去理处。这是指绍兴商会委托特定的人员,去调处商人之间的钱债纠葛。在这里笔者想对商会委托业董、会董调解的行为做出一些说明,当业董和会董接受商会的委托去调解纠纷时,虽然他们调处纠纷时采用的是民间调解的形式,但此时他们是以法定团体的成员的身份去执行商会的调解任务,其性质自然与普通的民间调解有别。对于交由民间调解去理处的案件,此处姑举两例以志之。

例一:罗源利号漆店租屋纠纷案。该纠纷曾在前文叙述商会调查案情的段落中出现过,故案件详情不再重复表述。商会最后是把案件委托给纠纷两造的街坊邻居去理处,“该号等同居块土,谊属桑梓,既经联名代剖,莫如出为排解,以息讼端,以本会有厚望于诸君也”。[88]

例二:倪增三与潘家浩欠账纠葛。绍兴商会虽然开会公议两人的纠葛,但无奈两人在会场各执一词,无法调解。在这种情况下,绍兴商会便委托与纠纷双方均有亲谊的鲍荣堂去调解,“是日荣固在座与议,辱荷见委,以荣与倪潘两姓邻而兼亲,嘱为再与设法平和理了。”[89]

总之,由于商会的调处与民间调处各有千秋,各有所长,所以两者经常合作处理钱债纠纷。两者的互相配合,无疑增强了绍兴商会处理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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