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纠纷经过商会的调解,各方达成一致后,商会便结束了自己的调解工作,钱款交割由纠纷各方自行完成。但是有的纠纷,其钱款是由商会经手转递的。比如新泰源米铺与伙友姜德潮的纠纷,商会评议,姜德潮欠新泰源米铺的钱款,由姜德潮分期送到商会,再由商会转交。“姜德潮自限于阴历五月初六日先缴洋五十四元,又五月终缴洋卅元。合计两期,依期照数缴送来会,由本会转给新泰源具领完案。倘此次至期不缴,由保人茅柏昌负完全责任。”后来姜德源基本是按照评议会的决议,把欠款分期解缴绍兴商会。
阴历五月初六,据姜德潮缴到小洋四百四十二角,又大洋一元。
阴历六月初三,据姜德潮缴到小洋一百角。
阴历七月十五日,据姜德潮缴到小洋一百五十角。
阴历八月十二日,据姜德潮缴到小洋二百角。
核算尚缺小洋念角,由总理令新泰源让讫作了,姜德潮铺盖已点交,此案了结。[59]
有些由商会调解的纠纷,本身又是官厅断而未结之案,如果这样的案件被商会协调解决,那么绍兴商会会在结案后向官厅出具正式公文,请求结案。由于清朝与民国政治制度的不同,绍兴商会在前后两个时期的销案形式略有差异。
第一,清末的销案形式。从现有档案材料可以知道,清末绍兴商会(山会商务分会)向官厅销案,除了要呈送商会的正式牒文外,还得向官厅提交纠纷双方同意和解的声明——“允结”。1908年王元益与吴阿德的钱债纠纷,是由会稽知县照会绍兴商会调解的,该案理结后,绍兴商会牒覆会稽县知事,请求销案:“两造均各允洽,不愿终讼,取具允结,牒请公祖大人,察核俯赐,饬承销案。”[60]商会在提交牒文时,把两造的允结一并提交官厅。其允结如下:(www.xing528.com)
具允结。民人王元益结到:
大老爷台下。所有控吴阿德抗欠不划,反肆蛮骂一案,现蒙照会商会理处,已承理明。吴阿德欠身钱二十六千有零,推情减让,由吴阿德偿洋十三元作讫。除去身弟妇胡氏欠吴阿德本洋五元,利洋一元外,找缴现洋七元,业已收领,不愿终讼。合具允结是实。[61]
具允结。民人吴阿德结到:
大老爷台下。所有控王元益因讨账挟恨图负一案,蒙照会商会理处,现已理明。王元益、元圣、元芳欠身之账,无据可凭,应毋庸议。至身欠王元益钱二十六千有零,兹承情让,偿洋十三元作讫,除去王元益之弟妇胡氏欠身本洋五元,利洋一元外,找还洋七元,当交王元益收领,不愿终讼。合具允结是实。[62]
第二,民国时期的销案形式。民国时期商会向县公署销案,只出具公函一封,不再要求两造提交允结。比如1919年钱复卿与赵恒甫的纠纷,绍兴县商会只是函知绍兴县知事销案,并无允结呈送:
本年十一月五日准贵知事公函内开案查钱复卿诉恒豫泰经理赵恒甫欠租占屋一案……查此案前准王前知事公函,即经敝会邀集双方及原议人鲍绅芗谷、胡绅坤圃,衡情酌理,增加租金,妥为和解,双方均已允洽等语,报告前来。敝会询诸原议中人,情形相同,准函前由,相应将敝会集理及原议人和解情形,备函复请贵知事查照销案。至纫公谊。[63]
有的纠纷虽未经官厅之手,但是曾由绍兴商会致函外地商会,请求外地商会理处,这样的纠纷被解决之后,商人会请绍兴商会具函外地调解此案的商会,请求销案。比如1915年绍兴福昌商号与上海商家广永盛,因交易锡块发生纠纷,由于商人曾通过绍兴商会致函上海商务总会,请上海商务总会调解纠纷,[64]后来纠纷在亲友的协调下得到解决,商人通过绍兴商会致函上海总商会销案。[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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