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核算簿据确定的是钱债纠纷中的实然状态,那么绍兴商会通过商业规则确定的就不仅是实然的事实,还包括应然的是非对错,甚至还有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一,确定事实。恒泰盛丝行由周子康等人合股经营,由于各种原因,经营惨淡,负欠各钱庄贷款。周子康身故后,各钱庄向周家讨要欠款,周子康之妻田氏声称周子康的股份已经转给谭子腾,拒绝了钱庄的归款要求。后来绍兴商会开会评议,周家的代表在会场虽然坚持周子康股份已经转到谭子腾名下,但不能提供并股契约。绍兴商会认为,根据商业习惯,商场合并股本,一定要写立契约,因而拒绝承认周家所称的股本已经转移的说法。“会中以商业习惯,将店股归并或分拆,必有契约。周姓既无可证明之契约,众皆不能承认。”[28]显然,绍兴商会在评议过程中,是根据合股的商业习惯来判断周子康是否退股这一实然问题。
第二,确定应然问题。1914年绍兴恒成油行和恒泰油坊向兰溪的庆丰、王顺昌等商行购办桖油、茶油、桐油等货物,可是运输这些货物的船只在途中遇风沉没,恒成、恒泰向兰溪各供货商理论,兰溪各商都推诿于天灾,不愿负责,负责运输的船户也推三阻四,置之不顾。恒成、恒泰认为,根据商业习惯,“凡属运寄货物,应负完全责任,必待运送交卸,方能脱离关系”,兰溪商人的行为显然背离了商业习惯,请求绍兴商会介入。[29]绍兴商会认同恒成、恒泰的说法,认为兰溪商人应该负有责任,“查该行所购之货,虽在途遭水,而货未交到,在原行自难脱离关系”,将此案移送兰溪商会,请兰溪商会调解。[30]
因为商业规则如此重要,在一些纠纷中,两造会就商业规则本身发生争论,甲说商业习惯如此,乙言商界习惯如彼,这时商会要先确定商场惯例到底如何,才能确定谁是谁非。
1910年墨润堂书庄与龢济钱庄之间的纠纷即是如此。墨润堂与敬敷学堂交易有年,五月初一日中午有人冒称墨润堂伙友到敬敷学堂收账,敬敷学堂即付给龢济钱庄五月初五日期签,傍晚墨润堂发觉有人冒收货款,即至龢济钱庄查询,结果发现钱款已被取走。
墨润堂认为,龢济钱庄提前支付五月初五日才到期的期票,违背钱业行规,“查签票未到期,例不能贴现。此钱业之向章也。然亦偶有贴付者,必素所熟识,或有切实保证”,要求龢济照数赔偿。[31](www.xing528.com)
可是龢济钱庄认为按照钱业行规,期票即使未到日期,钱庄也可以贴现,因此龢济的做法并不违规。“按敝业习惯,通例向有先期贴现名目,如华舍、本城贴现营业者同一例也。”[32]
在这种情况下,绍兴商会就得先确定到底钱业定章是如何规定的。绍兴商会认为钱业定章并不禁止提前贴现期票,“若论钱庄本签贴现洋,比比皆然,即使别庄之签,只究照准,无论其日期远近,亦无不准贴现之例”。因此,龢济钱庄并无过失。[33]
第三,根据商业规则确定赔偿办法。商界对于钱债等纠纷的理处,实际上早已形成一套大家都默认的办法。绍兴商会在评议纠纷的解决办法时,会自觉地援引这些习惯。
例一:按股听偿的习惯。绍兴地区盛行合股经营,按照商界习惯,合股商号盈亏均要按照股份多少在股东间分摊,“合股营业,盈亏按股照听”。[34]在阜昌米行股东纠纷中,阜昌内部股东之间有纠纷,而在其外部,阜昌还欠慎康钱庄银洋一千五百元。绍兴商会按照商场中按股分派的习惯,要求阜昌股东按股份多寡,偿还慎康欠款,成功调解纠纷。[35]
例二:航运遇有事故成案。1910年绍兴同昌油行和景昌烛店托绍兴临浦镇孔正裕过塘行运货,孔正裕把货物交给船户沈阿二运送,可不想沈阿二的航船在半途突然沉没。绍兴商会考虑到船户并无偷漏行为,就按照“途中遇有事故,以作三股听认”的固有办法,将损失的货值“二百卅二元五角,作三股派,每派洋七十七元,议令同昌、景昌认一股,孔正裕认一股,船户沈阿二认赔一股”。[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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