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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商会:业董和分所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业董业董是绍兴商会调解钱债纠纷的重要帮手,被商会委以调查案情、公估货值等重任。上文提及的张子泉向张杏川索要欠款一案,在评议场中纠纷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绍兴商会便委托南货栈业、南货店业两业业董继续调解,“托南货栈、店业董会同调处后,来会报告,再行核办”。各乡镇分所也是绍兴商会处理纠纷的工具。

绍兴商会:业董和分所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除了“理案员”“调查员”,商会中的会董、业董也会参与纠纷的调解。此外,绍兴商会在乡镇的分支——各分所也会介入纠纷的调解过程。

(一)会董

《试办章程》规定,遇有纠纷,“由总理请该会业董,并一面传集两造,或邀集同业,秉公理断”。[4]此处虽然未提及次于总理(总董、会长)的会董(议董)会参加评议,但无论是档案材料,还是报刊材料,都显示商会在评议纠纷时,会董(议董)这一群体是必须邀请的。

在汪竹香与李如瑞的纠纷中,汪竹香把即将跑路的李如瑞扭送商会,“要求速为评议”。绍兴商会见此情形,只得召开评议会。商会在开会前,在汪氏的说帖上写了如下批语:“容邀请议员开议,尔等姑且静候。”[5]这里的议员,即是指商会的议董(会董)。显然,绍兴商会的评议会,是必须有议董参加的。

1927年永康储和钱庄与绍兴祥和钱庄发生交涉,以下为参加评议的人员的名单:

临时主席冯虚舟君(许剑秋君代)

孙少轩君、高云卿君、刘悦臣君、丁星阶君、冯德哉君、刘璞臣君、徐昇荣君、梁禹九君、杨福重君、陶仲安君、黄秋谭君、冯纪亮君、周子京君(马谟臣君代)、方文荫君[6]

下面是1926年商会换届选举时推举出的会董名单:

冯虚舟、陈秉彝、陈秉衡、冯德哉、杨亢宗、丁星阶、金秩卿、沈墨臣、冯纪亮、郦春融、陶仲安、徐鼎荣、方文荫、朱济川、寿芝田、高联芳、孙子嘉、王维贤、马玉龄、孟子卿、许剑秋、梁禹九、周子京、胡梅炫、俞守成[7]

两相比较,可知上文参加评议会的人员中,冯虚舟、丁星阶、冯德哉、梁禹九、陶仲安、冯纪亮、周子京、方文荫等人都是商会会董。

除了参与评议外,有时会董还在商会的指派下,在评议会场之外对纠纷进行调解。1911年油烛业同业因新开业的鸿鼎昌烛号降价吵盘而发生纠纷,烛业董事要求商会调解。但是鸿鼎昌烛号主人乃是徐叔荪(即徐锡麟之弟徐锡麒),徐家家大业大,其势力在绍兴盘根错节。绍兴商会建议不要开会,派会董去劝说徐锡麒停止吵盘,“开会恐生意见,容派议员婉劝”。[8]后来在商会会董的劝说下,徐锡麒停止了低价销售的行为。

(二)业董

业董是绍兴商会调解钱债纠纷的重要帮手,被商会委以调查案情、公估货值等重任。

第一,调查案情。张子泉声称张如川欠其钱款,向张如川的亲兄张杏川索要,双方相持不下,由山阴县知事照会绍兴商会调处。商会处理这个案件时,其调查工作正是由业董完成的,南货栈业业董向商会报告说:“此事已经遍询同行,阖云如川与子泉交往生意,杏川不知其事。”[9](www.xing528.com)

第二,公估货值。不少纠纷需要估计货物价值,而要正确估计某行业货物的价码,非由熟悉该业行情之人操刀不可。对于绍兴商会来说,业董无疑是合适的选择,业董既是一个行业的领袖,熟悉该业行情,又在商会的组织体系中,商会方便调动。

1913年的李清控义生线店朱阿根负欠不还一案,需要估计货值,绍兴商会便请线业董事照近来市上柜价公估。[10]1911年评议戚同德等庄追张茂林货洋案,张茂林欠戚同德等钱庄贷款,不得不用货物抵还部分欠债。而要以货抵债的话,便需要估计货物价值,绍兴商会便请衣业董事担任此项工作。[11]

第三,场外调解。有很多评议会场无法和解的纠纷,绍兴商会会委托业董在场外继续调解。上文提及的张子泉向张杏川索要欠款一案,在评议场中纠纷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绍兴商会便委托南货栈业、南货店业两业业董继续调解,“托南货栈、店业董会同调处后,来会报告,再行核办”。[12]

第四,参与评议。从《山会商务分会试办章程》可以知道,商会开会调解商业纠纷,业董是邀请对象。在商会档案中可以发现大量业董参加评议的材料。业董在评议会场,一方面向商会负责评议纠纷之人提供自己知道的关于该案的信息,另一方面向商会提供行规这类“行业性知识”。

在同福绸庄与前伙友顾仲生发生的纠纷中,同福指责顾仲生违规放账,致使所放贷款无法收回。绸业业董徐保麟在会场向商会报告,顾仲生是把同福的贷款放给了他的亲戚。“据业董徐保麟君说:顾友所承认四百余元之放账,询系至戚赊去,应当由顾友收还。”[13]业董徐保麟在此处是把自己知道的案情报告商会。

除了报告案情外,业董还负责向商会提供行业性知识。商会参加评议的人员,虽然是商界中人,但隔行如隔山,对于其他行业的行业习惯,难免有不甚了解之处。评议场中的业董,熟悉本业行规,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他评议人员缺乏相关行业性知识的问题。1917年天成等箔庄与高阿毛、高阿齐兄弟因买卖点铜发生纠纷,天成等庄向高氏兄弟付款购买点铜,但到交货日期高氏兄弟却拒不交货,而且在评议现场高氏兄弟还反称是他们向天成购买点铜。在会场,箔业业董胡梅炫向负责评议的商会会长高云卿报告箔业交易习惯:“高会长明知蛮言难讯,问箔业业董。据云敝业买卖向无成票,无论茶馆、酒肆,亦可成交,百余年之习惯,毫无违约食言之弊。此次天成等庄与高阿毛、高阿齐抗缴之费,请会长整顿,以维商情、习惯等语。”[14]

综上可见,业董群体作为绍兴商会组织体系中的“第三等级”,他们为商会的“理案”承担了大量的工作,是绍兴商会各种调处手段得以实施的重要助手。

(三)分所

绍兴商会下辖的分布于各市镇的商务分所(民国时期改名为“商会分事务所”),使绍兴商会的组织体系扩展到各市镇。众多分所的存在,使得绍兴商会在理处乡镇商人的纠纷时,有了可以凭借的力量。各乡镇分所也是绍兴商会处理纠纷的工具。

第一,调查案情。1910年的柯桥镇乾大米行向汤浦镇泉源润米号追款一案,是由柯桥镇商务分所先把案情调查清楚,“分所派员调查,事系实在”,再牒请绍兴商会理处。[15]

第二,调处纠纷。分所作为“市镇级商会”,本身拥有调处商业纠纷的法理依据。绍兴陡亹商务分所的简章中便有调处纠纷的条文:“各业冲突,欲开临时会集议者,须据实开具说帖,陈由总董酌阅事由,如应集议,则开会理处,或先已涉讼,后由本所理结者,即行具禀销案。”[16]

各分所在自己调处纠纷的同时,也会接受绍兴商会的委托去调处纠纷。1915年绍兴城恒升烟业行要求绍兴商会理处其与孙端镇项兰生的钱债纠纷,绍兴商会接到说帖后,即致函孙端分所,请其理处此案,“据帖前情,合亟函请贵分所就近迅邀项兰生到会,理令如数克日清偿,以重商本而挽刁风”。[17]几天之后,孙端分所把理处的情况函报给绍兴商会,对绍兴商会的嘱托作了了结。[18]

显然,绍兴商会是有分工、有组织地去处理商界的钱债纠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绍兴商会的组织性的体现。除了有组织地处理钱债纠纷,作为国家法定团体的商会,绍兴商会还是有步骤地,依照一定程序地去处理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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