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个体以利益为追求目标。为了实现资产的增加,近代绍兴商人积极投身商贸活动。在经营活动中,他们与他人买卖,向他人借贷。在今天的绍兴商会档案中,保留了很多反映商人交易、借贷情况的材料。有一份晚清的档案材料反映了绍兴华章绸店与外地商人葛子清的交易情况。[122]还有一份档案,显示绍兴一名叫冯霞亭的酱商,向一家铜号借款一千元作为经商的本钱。[123]
个人资财有限的商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赚取财富,进行长袖善舞式的经营,会订立契约,结成团体进行合伙经营。以下是1918年裕生和记米行的合股议单。
立合同议单人,朱子良、朱锡齐、姚丙生、季鸣纪、陶馥堂。彼此意气相投,在柯镇东关塘下岸,开设裕生和记米行。朱子良认定三股,出资本洋三千元;朱锡齐认定三股,出资本洋三千元;姚丙生认定两股,出资本洋二千元;季鸣纪认定两股,出资本洋二千元;陶馥堂认定两股,出资本洋二千元,共合成十二股,计资本英洋一万二千元。公请沈赞臣君经理,议定资本按月八厘起息,其息洋至年终支取,议定三年为期,除行中盘核外,各有盈余计十四股分派,内提一股,归经理酬劳,尚有一股,归各友酬劳。自议之后,各友公心,以图永远,庶几利有攸归,厚望无尽,为此公立议单五纸。各执一纸存照。
一议行中事务,应放应收账目,朋友进出等情,统归沈赞臣君经理。并照。
一议行中司友及各修金,每月给付,不得预支。并照。
一议行中邀请司友以及修金多寡,并零星杂用,统归沈赞臣君承值。并照。
一议行中如盘核过,有盈则照十四股分派,绌则东股听认。并照。
民国七年阴历二月立合同议单
经理
议中
朱子良 押
朱锡齐 押
姚丙生 押(www.xing528.com)
季鸣纪 押
陶馥堂 押
沈赞臣 押
莫雨辰 押
冯纪亮 押
马海门 押
陈元奎 押
朱绛轩 押[124]
商人个体的商贸行为形成了一种微观的商业秩序:卖出货物,就会收到货款;借出钱款,到期后会收到本金和利息;货物、货币生生不息地流转。但是,这种微观秩序并非固若金汤,货物、货币的周流常常被各种意外所打断。
比如商人卖出货物,可是有可能无法收回货款。清末绍兴商号元丰泰向虞元昌钉店卖出一批货物,可是虞元昌却躲避付出货款。[125]有时商人借出钱款,可是借款者可能不会按时归还。陈合义铜号借给冯霞亭钱款,可到期后冯霞亭和其儿子却三番五次拒绝还款。[126]商人与他人合伙经营,有可能被合伙人坑骗。比如开设于绍兴安昌镇的乾泰米行,其经理由股东周锡龙兼任。周锡龙的经营水平很好,米行逐年获利。但是“周一味营私,行中伙友均系私人,其子炳炎又大权独揽”,并且暗地里将“行中花地、市屋契据,及押款、首饰、绸匹等物”转移至自己家里,黑吞店产。另一股东孙廷秀久病在家,等回到店中,局面已无法挽回,被迫无奈,只得请安昌商务分所出面协调,商量散伙事宜。[127]当这样的拖欠货款、钱债不还等事情发生的时候,正常的货币、货物流转就被中断,市场的微观秩序就遭到了破坏。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市场的微观秩序是比较脆弱的,需要得到适当的维护。在清末民初的绍兴,商人在遇到微观秩序失范的时候,往往会向绍兴商会求助,请求商会从中协调,恢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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