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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与商会历史研究:在野城市权力网络的解读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革命史观下的商会史研究与市民社会范式下的商会史研究都注意到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对立与冲突。显然,市民社会理论用国家与社会概念重新解读了政府与商会的关系。马敏和朱英就是把苏州商会及其社会网络解读为市民社会式的“在野城市权力网络”,“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城市权力网络”。不过,随着学界学术兴趣的转移,市民社会范式的影响力正在逐渐消失。

市民社会理论与商会历史研究:在野城市权力网络的解读

革命史观下的商会史研究与市民社会范式下的商会史研究都注意到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对立与冲突。革命史观注意到的是阶级冲突,对商会史研究而言,最重要的矛盾是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政府与代表民族资产阶级的商会的矛盾。市民社会理论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矛盾上,即集中在政府与社团的矛盾上。市民社会理论认为最重要的矛盾是作为国家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的商会的矛盾。显然,市民社会理论用国家与社会概念重新解读了政府与商会的关系。

市民社会概念的引入使关于商会组织体系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在阶级分析框架下,学者只能把商会组织体系的发展解读为资产阶级的自为化,而在市民社会理论框架下,商会组织体系的健全可以被解释为市民社会的发育。马敏和朱英就是把苏州商会及其社会网络解读为市民社会式的“在野城市权力网络”,“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城市权力网络”。[9]

市民社会理论下的商会史研究以政府与商会的关系为研究重点。研究者不仅注意到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对抗的一面,还意识到国家与社会存在合作关系。朱英研究过民初《商会法》之争后认为,“在清末孕育萌生的与国家相对应而具有较大独立性的社会,至民初得到进一步发展,已能够在某些方面抵制国家对社会的侵蚀,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制衡国家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的独立性及应有的权利”。[10]陈海忠在《近代商会与地方金融——以汕头为中心的研究》中着力于描述商会与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对立,最终政府排除了商会对地方金融的把持,实现了对地方金融的控制。[11](www.xing528.com)

马敏既是较早地把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理论引入近代商会史研究的学者,也是较早意识到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西方世界的学者,他认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是合作关系,“在中国传统‘公’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主要呈现一种合作和协调的倾向”。[12]

市民社会范式在被引入近代商会史研究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导了商会史研究。不过,随着学界学术兴趣的转移,市民社会范式的影响力正在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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