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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信息技术法》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信息技术法》[44]2000年印度国会制定本法的初衷是解决印度本土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问题。可见,此法案的适用范围不仅涵盖了印度全境,也为国际电子商务的操作和与其他国家联合打击国际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条款的增订表明法律明确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认可,确认了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印度《信息技术法》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一)印度《电子商务支持法》

该法对印度已有的法律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印度除查漠和克什米尔以外的全部领土,主要涉及《印度刑法典》、1872年《印度证据法》、1872年《印度合同法》、1885年《印度电报法》、1891年《银行账簿证据法》、1897年《一般条款法》、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规定这些法律中的“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应与1998年《电子商务支持法》的含义相同,并在有关规定中增加了“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情形。同时,该法在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中增加一章,鼓励支持建立多种电子资金转移系统,并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信息技术法》[44]

2000年印度国会制定本法的初衷是解决印度本土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问题。印度《信息技术法》在参考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法的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法》第1条规定其“适用于印度国内,除法案另有规定外,本法案也适用于在印度领域外违反本法案的人”。可见,此法案的适用范围不仅涵盖了印度全境,也为国际电子商务的操作和与其他国家联合打击国际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相关定义的法律规定

2000年,印度参考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信息技术的规定,《信息技术法》第2条共34款罗列出了各类相关概念,其中技术方面包括“非对称加密系统”“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资源”“计算机系统”“数据”“数字签名”“数字签名证书”“电子公报”“电子记录”“密钥对”“安全系统”等;此外,还对“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网络上诉法庭”“中介机构”“签名人”等做出法律定义。

2008年,印度国会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并定名为《信息技术法修正案(2008年)》(以下简称“《信息技术法(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也对个别定义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首先,在2008年的修正案中,原法案中出现的所有“数字签名”这个术语都被替换为“电子签名”,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根据第二附件(《印度证据法》)的规定,通过电子技术方法对签名人所有电子记录进行认证,电子签名包括数字签名在内”。可见这样的修改扩大了签名的范围,并据此将原法出现的“数字签名证书”替换为“电子签名证书”。

3.电子签名、签名证书及认证机构

《信息技术法》通过第二章第3条到第八章第42条,共40条的内容对数字签名、产生数字签名的电子记录、数字签名证书及其认证机构、签名人的义务做出详细规定。2008年的修正案也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做了修订。法案的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1)对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认可。《信息技术法》第4条和第5条就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给予了认可,并在第7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就电子记录的保留、归属、认可和签发进行了规定。2008年修正案第9条在原法案的第10条之后补充了10A条款:“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电子形式或利用电子记录方式完成方案的沟通、方案的接受、方案和承诺的撤销,这类合同不能仅仅因为相关电子形式或手段被用于上述目的而被视为无强制执行力。”此条款的增订表明法律明确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认可,确认了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电子签名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

①认证机构的设立:《信息技术法》第17条第(1)款中规定“中央政府依据本法案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信息任命认证机构的总管(Controller)及其他管理者”,而且还在第19条中规定了对境外认证机构的认可条款,即中央政府在官方公报上公开的境外机构符合本法的规定,即可被认为是合法的认证机构,可以履行该法在印度境内的职能。

②认证机构的义务:根据《信息技术法》第六章的规定,认证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负责根据合法条件颁发电子签名认证书(执照),并负责执照的颁发、续期、中止和撤销等工作。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在执行这个职能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以下义务:

(a)保证硬件、软件和程序的安全使用,防止被入侵和滥用;

(b)在履行预期职能的相应服务中保证适当程度的可靠性;

(c)坚持遵守安全程序,确保数字签名的保密性和隐私权;

(d)遵守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31条也对认证机构的雇员做出了要求,要求他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33条还规定,当认证机构资格被中止或撤销后,该机构应当立即向总管交出执照,如若没有按规定交出执照仍继续颁发电子签名证书,此行为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人将被处以六个月以内的监禁刑,单处或并处最高1万卢比的罚金。当认证机构出现负面事实,或被撤销或中止认证资质时,应立即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可见,印度对认证机构的管理比较严格,意在保证认证机构的公正性,保证网络安全性及网络正常运行。

(3)认证机构总管的职能、权利和义务。《信息技术法》对认证机构的总管这一职位给出了全面规定。法案第18条对总管的职能进行了规定:

(a)对认证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b)证实认证机构的公共密钥;

(c)制定认证机构应遵守的标准;

(d)规范认证机构员工应具有的资质和经验;

(e)规范认证机构商业运作的条件;

(f)规范电子签名认证和公共密钥可能分派和使用的书面、印刷及可视材料和广告内容;

(g)规范电子签名认证和密钥的形式和内容;

(h)规范认证机构维护账号的形式和方式;

(i)规范审计员的任命规则和获得报酬的条款;

(j)促进认证机构单独或联合其他认证机构设立电子系统,并对该电子系统进行规范管理;

(k)规范认证机构与签名人之间的行为操作方式;

(l)解决认证机构和签名人之间的所有利益冲突;

(m)制定认证机构的义务;

(n)维护包含法规规定的每个认证机构特殊的保密资料的数据库,供公众查阅。

4.电子签名证书的颁发、中止和撤销

法案第七章从法律和技术层面就电子签名证书的颁发、中止和撤销进行了规定,基本解决了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未经合理的识别就中止或撤销证书的风险,明确设置了认证机构的职业规则,以保证认证机构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证书。

第35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本法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证书,并支付25 000卢比的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授予电子签名证书。第36条从技术层面对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电子签名证书内容进行了规定。第37条规定只有对记录在案不予发证的用户和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中止电子签名证书并及时向用户传达该决定,且在中止前给予该用户15天的听证复议时间,若没有给予听证复议时间,则不得中止该电子签名证书。第38条就撤销电子签名证书的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种情况是由用户提起撤销该电子签名证书,或用户死亡,或用户为企业并解散或破产,那么可以撤销电子签名证书;另一种情况是在电子签名证书所有人被发现存在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可以撤销电子签名证书,包括:(a)电子签名证书中出现的重要信息是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内容;(b)尚不满足颁发电子签名证书的要求;(c)认证机构的私人密钥或安全系统是存在危险的,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电子签名证书的可靠性;(d)签名人已经宣告破产或死亡,或者签名人作为一个已经解散、破产或不复存在的企业或公司的签名人,而又未主动提出撤销的。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给予被撤销电子签名证书的用户15天的听证复议时间,听证后方能决定撤销,并应及时通知用户。

5.签名人的义务

《信息技术法》利用第八章第40条到第42条规定了签名用户对电子签名证书的认可要素,并规定了签名用户需保证不向他人主动披露私人密钥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私人密钥被盗用时,应立即告知认证机构,并默认签名人在告知认证机构其私人密钥被盗之前所有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都由签名用户本人自行承担。

可见法案从对认证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签名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两个方面,主动保护电子签名证书的安全有效性,形成了正面的法律框架。法案肯定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用户提供了可靠的中立机构。但对于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面临的许多潜在风险没有做出规定,比如技术过失致使数字记录丢失,未对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证书含虚假陈述,第三人信赖证书而与该用户进行交易遭受损失等。

除此之外,《信息技术法(修正案)》第84条A款明确规定“为确保电子媒介物的安全使用,促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央政府可以规定加密技术的模式与方法。”

(三)《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运作指南》

《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运作指南》(Guidelines for Operations of E-Commerce Food Business Operators)(以下简称“《指南》”)是印度食品安全和标准管理局(Food Safety&Standards Authority of India,FSSAI)根据2006年的《食品安全与标准法》(Food Safety&Standards Act,2006)第18(1)(a)条、第29(2)条和第29(3)条颁布的,该《指南》为解释性备忘录,无论如何不得取代《食品安全与标准法》的任何要求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如果《指南》中的术语、定义、规定等与《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同时,《食品安全与标准法》第3(n)条界定的食品企业包括食品商品中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因此,食品行业的电子商务实体必须遵守《食品安全与标准法》的所有适用条款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

1.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的模式

《指南》对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的两种模式进行了解释。

(1)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之集市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在数字和电子网络上提供信息技术平台,作为买方和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之间的服务商。电子商务集市包括为销售商、品牌所有者、产品制造商提供仓储、物流、订单履行、付款选择、配送服务和其他服务的实体。

(2)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之库存模式

该模式是指食品和食品服务库存归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所有并直接销售给客户的电子商务活动。

2.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的商业模式

《指南》规定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模式。

(1)电子商务实体在其平台上向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餐馆提供列表服务,从而向销售商、制造商、餐馆等提供商业平台。

(2)销售商、品牌所有者、供应商进口商、加工商、包装商或制造商通过电子商务集市模式或库存模式展示或提供其食品,包括食品服务、餐饮服务、向顾客销售食品或食品配料。

(3)向其集市上列出的食品销售商、品牌所有者、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提供存储和/或分销服务。

(4)向食品的销售商、品牌所有者、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提供运输服务和/或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最后一英里的运送服务。

3.从事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的条件

前述第(2)~(4)种商业模式的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应包含在2011年《食品安全与标准(食品业务许可和注册)条例》附表1中。这些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必须从中央许可证局(Central Licensing Authority,CLA)获得整个供应链(即总部、注册办事处、制造商、运输、存储、分销等)的许可。

向食品的销售商、品牌所有者、餐馆、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提供列表、目录服务的电子商务实体,在不从事《食品安全与标准法》第3(n)条的食品业务定义中规定的任何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不根据《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获得许可证、注册证。

4.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1)保障食品安全

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应确保最后一英里的运送由经过培训的运送人员进行,并且在运送时不会危及食品的安全。

然而,这些电子商务实体应确保在其平台上不提供或展示与销售商、品牌所有者、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有关的误导性信息、虚假声明,或食品的误导性图像。电子商务实体应在其平台上明确规定,任何违反《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的行为的责任将由食品的销售商、品牌所有者、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承担。(www.xing528.com)

(2)保证供应链合规

2006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法》规定,每个食品经营者应确保在其控制下的企业的生产、加工、进口、分销和销售的所有阶段,食品符合该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其制造、销售或分发任何不安全的食品,或品牌错误、不合标准、含有杂质的食品,或需要许可证的,但符合许可证条件的除外。

所有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都必须与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签订协议,以确保上述“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遵守《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

同时,由任何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销售的食品应在供应链的任何点进行抽样。

(3)展示食品清单和信息

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应在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集市模式上向消费者展示或提供任何要出售的“预包装食品”,应确保此类预包装食品的“主展示区”上的图片清晰、易懂,以供消费者查看。主展示区应当显示出批次、批号、最佳食用日期、到期日和最高零售价格(Maximum Retail Price,MRP)。

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要向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相同产品的指示性图像,以供其在平台上展示,从而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必须展示根据《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条例获得的许可证、注册证。

在不收取附加费用的情况下,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中提到的强制性食品信息。购买结束前还应提供相关的强制性食品信息。

(4)召回的责任

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实体应立即将在其平台上列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的任何食品退市。

(5)处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投诉应按照消费者事务部规定的时间表进行处理。有关产品效能、品质或任何其他此类问题的投诉,将由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立即通知有关销售商、品牌所有人、进口商、制造商公司,以便迅速解决。制造商的消费者呼叫中心会重新联系消费者,以便消费者直接进一步处理该问题。

销售商、品牌所有人、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视具体情况而定)需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负责并采取行动。电子商务食品经营者需与消费者合作,与消费者分享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销售商、品牌所有者、制造商的详细信息,从而使投诉得到满意的处理。

(四)《法定度量衡法》

根据该法的最新修订版,从2018年1月1日起,印度政府要求卖家在未售出的商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新的最高零售价格(MRP)标签,同时必须在网上平台和商品包装上都标有详细说明,包括电子产品、智能手机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等不同类别。MRP是根据印度权威机构规定的可以向印度消费者收取的最高价格。制造商和销售商只能以低于MRP的价格出售,并且对特定产品的MRP提供折扣。最新的MRP要包含商品服务税(GST)在内,印度消费者事务部为了加强对印度消费者的保护,明确宣布禁止同一商品拥有两个MRP。[45]

【注释】

[1]中国产业信息网:“2017年印度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分析”,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808/666937.html,2018-08-14。

[2]阿里研究院:BRICS:携手迈向3万亿美元网络零售的未来——2017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3]阿里研究院:BRICS:携手迈向3万亿美元网络零售的未来——2017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4]搜狐网:“印度电商‘开挂’式发展,都呈现了哪些趋势”,http://www.sohu.com/a/210940035_421247,2017-12-16。

[5]百度百科:“Flipkart”,https://baike.baidu.com/item/Flipkart/9373007?fr=aladdin,2017-12-12。

[6]亿邦动力网:“收购eBay印度后Flipkart拿它拓二手商品市场”,http://www.ebrun.com/20171008/248888.shtml,2017-10-08。

[7]搜狐科技:“浅析印度跨境出口电商的机会和风险”,http://www.sohu.com/a/270030096_11481,2018-10-19。

[8]雨果网:“Flipkart较劲亚马逊Prime,推新客户忠诚度计划”.http://www.cifnews.com/article/36922,2018-08-02。

[9]百度百科:“Flipkart”,https://baike.baidu.com/item/Flipkart/9373007?fr=aladdin,2017-12-12。

[10]猎云网:“软银注资Flipkart25亿美元成最大股东,WeWork 5亿美元投资东南亚和韩国市场”,https://www.lieyunwang.com/archives/350487,2017-08-13。

[11]中华网:“印批准沃尔玛收购印度电商公司,应对亚马逊扩张”,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180809/33525009.html,2018-08-09。

[12]搜狐科技:“浅析印度跨境出口电商的机会和风险”,http://www.sohu.com/a/270030096_11481,2018-10-19。

[13]雨果网:“亚马逊继续加大对印度站的投资,自称是印度最大的电商平台”,http://www.cifnews.com/article/29897,2017-10-27。

[14]搜狐科技:“浅析印度跨境出口电商的机会和风险”,http://www.sohu.com/a/270030096_11481,2018-10-19。

[15]亿欧网:“用户量赶超PayPal,印度支付宝Paytm也要再造一个国际版蚂蚁金服?”,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86298893097510854&wfr=spider&for=pc,2017-12-09。

[16]搜狐科技:“浅析印度跨境出口电商的机会和风险”,http://www.sohu.com/a/270030096_11481,2018-10-19。

[17]雨果网:“印度电商Paytm Mall限制卖家拒绝退货次数,卖家恐遭高额罚款”,http://www.cifnews.com/article/38847,2018-10-31。

[18]亿欧网:“用户量赶超PayPal,印度支付宝Paytm也要再造一个国际版蚂蚁金服?”,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86298893097510854&wfr=spider&for=pc,2017-12-09。

[19]雨果网:“Shopclues在App上推‘附近市场’功能,竞争对手竞相效仿”,http://www.cifnews.com/article/16642,2015-08-19。

[20]雨果网:“ShopClues牵手GoDaddy,平台卖家建独立站不是梦”,http://www.cifnews.com/article/20446,2016-05-17。

[21]亿欧网:“印度汽车票务平台Travelyaari获700万美元B轮融资”,https://www.iyiou.com/p/30246.html,2016-08-11。

[22]网易:“Bigbasket从在线食品杂货做起,目标印度电商‘老大’”,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DCC92RI0511AFKC.html,2018-03-20。

[23]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印度电商平台遭遇信任危机:多数消费者认为产品评论是假的”,http://www.ec.com.cn/article/hwds/201711/23149_1.html,2017-11-27。

[24]雨果网:“印度多家电商平台遭联合打假!网上60%体育产品和40%服装是假货?”,https://www.cifnews.com/article/31771,2017-12-29。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度电子商务公司为到付模式所困”,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j/201311/20131100378264.shtml,2013-11-05。

[26]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移动支付在印度逐渐普及潜力巨大”,http://www.ec.com.cn/article/hwds/201801/24579_1.html,2018-01-11。

[27]UPI是印度政府推出的支付技术,有了它人们可以通过手机实现即时银行转账而不需要通过信用卡和网上银行账户。

[28]未央网:“电商巨头亚马逊正式获得印度支付牌照”,http://www.weiyangx.com/239810.html,2017-04-24。

[29]白鲸出海:“PhonePe拓宽线下渠道,欲成为印度移动支付市场的NO.1”,http://www.baijingapp.com/article/13238,2017-10-30。

[30]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印度电商“开挂”式发展,都呈现了哪些趋势”,.http://www.ec.com.cn/article/hwds/201712/23818_1.html,2017-12-18。

[31]新浪科技:“跨国巨头纷纷加码印度食品电商 物流仍是最大痛点”,http://tech.sina.com.cn/i/2018-04-25/doc-ifzqvvsa7962763.shtml,2018-04-25。

[32]36Kr:“聚焦印度:电商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物流能否成撬动其发展的关键杠杆”,https://36kr.com/p/5071142.html,2017-04-17。

[33]新浪科技:“跨国巨头纷纷加码印度食品电商 物流仍是最大痛点”,http://tech.sina.com.cn/i/2018-04-25/doc-ifzqvvsa7962763.shtml,2018-04-25。

[34]黄曦.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改革与战略,2016(32):160-162.

[35]大众网:“印度总理发布电商平台帮助农民出售农产品”,http://www.dzwww.com/xinwen/guojixinwen/201604/t20160415_14150851.htm,2016-04-15。

[36]竺道:“敲定!阿里巴巴获印度监管机构批准,将完成对杂货电商Bigbasket的投资”,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87118417382714814&wfr=spider&for=pc,2017-12-18。

[37]印度商业和工业部负责管理两个部门:印度商务部以及印度工业政策和促进部。

[38]搜狐财经:“机遇还是挑战?深度分析印度电子商务政策”,https://www.sohu.com/a/247552061_100140440,2018-08-16。

[39]中国经济网:“印度新政策:国外电子商务公司须强制注册”,http://intl.ce.cn/specials/zxgjzh/201107/25/t20110725_22563005.shtml,2011-07-25。

[40]新华网:“外资涌入迅速!印度为电商行业‘立规矩’”,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4/01/c_128852970.htm,2016-04-01。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为提振电商出口,印度政府拟对电商出口政策进行改革”,http://in.mofcom.gov.cn/article/jmxw/201707/20170702614607.shtml,2017-07-24。

[42]雨果网:“印度政府开始向电商企业征收税费”,http://www.cifnews.com/Article/16901,2015-09-08。

[43]亿邦动力网:“GST新政正式实施:对印度跨境电商崛起了”,http://www.ebrun.com/20170706/237322.shtml,2017-07-06。

[44]张睿.印度《信息技术法》研究及对我国信息技术立法的启示.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21-27.

[45]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印度要求网售和商品包装须都贴MRP标签和详细说明”,http://www.ec.com.cn/article/hwds/201801/24523_1.html,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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