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在国际上有些项目融资是围绕着一个服务性设施或工业设施的使用协议作为主体安排的,这种“设施使用协议”(Tolling Agreement)是指在某种服务性设施或工业设施的提供者和这种设施的使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协议。项目公司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安排项目融资,其主要适用于一些带有服务性质的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发电设施、某种专门产品的运输系统以及港口、铁路设施等。利用“设施使用协议”安排项目融资,其成败的关键是项目设施的使用者能否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承诺。承诺要求项目设施的使用者在融资期间无条件地定期向设施的提供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预先确定下来的项目设施使用费,而无论使用者是否真正利用了项目设施所提供的服务。这种无条件承诺的合法权益将被转让给提供资金方,再加上项目投资者的完全担保,就构成项目信用保证的主要部分。
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融资模式也被引进了工业项目中。在生产型工业项目中,“设施使用协议”被称为“委托加工协议”。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提供或组织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通过项目的生产设施将其加工成最终产品,然后由购买者在支付加工费后取走产品。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安排的项目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结构的选择比较灵活,既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项目投资和设施使用者的类型等采用公司型合资结构,也可以采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或者信托基金结构。
(2)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设施使用协议是项目融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种项目“设施使用协议”在使用费的确定上至少需要考虑项目投资在三个方面的回收,即生产经营成本、融资成本和投资者收益。
2.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产品支付”(Production Payment)是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项目中常被使用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的融资安排,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项目公司以收益作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即贷款得到偿还之前,贷款银行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产品支付只是产权的转移,而非产品本身的转移。通常贷款银行要求项目公司重新购回它们的产品或充当它们的代理人来销售这些产品。
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适用于资源储藏量已经探明并且项目的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的项目。此模式所能安排的资金数量取决于所购买的那一部分产品的预期未来收益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出来的净现值。
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基本特征:
(1)这种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购买某一特定资源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权益的基础上的,它是通过让贷款银行直接拥有项目产品的所有权来融资,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
(2)融资期限一般应小于项目预期的经济寿命期。即如果一个资源性项目具有20年的开采期,那么产品支付融资的贷款期限应远远少于20年,以保证项目在还本付息之外还能实现一定的收益。
(3)贷款银行一般只为项目建设投资提供融资,而不承担项目生产费用的融资。并且,贷款银行还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最低产量、最低产品质量等的担保。
(4)一般要成立一个“融资中介机构”,专门负责从项目公司中购买一定比例的产品,在市场上直接销售或委托项目公司作为代理人销售,并负责归集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偿还贷款。
3.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它是指政府将一个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实质上,BOT 融资模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BOT 融资模式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成为各国基础设施建设及资源开发等大型项目融资中较受欢迎的一种融资模式。
BOT融资模式在我国也称为“特许经营权融资方式”,主要以外资为融资对象,其含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www.xing528.com)
4.TOT项目融资模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它是BOT项目融资方式的新发展,指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目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购买者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的项目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已逐渐应用到我国的项目融资领域中。
TOT 项目融资模式存在以下几点BOT 项目融资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1)可以积极盘活国有资产,推进国有企业转机建制。
(2)可以为拟建项目引进资金,为建成项目引进新的、更有效的管理模式。
(3)该模式只涉及经营权让渡,不存在产权、股权问题,可以避免许多争议。
(4)投资者可以尽快从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获得利益。
另外,由于TOT 项目融资模式的风险比BOT 项目融资模式的风险小得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私人资本等都有机会参与投资,这也增加了项目的资金来源。
5.ABS项目融资模式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的缩写),即资产支持型资产证券化,简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ABS项目融资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具有创新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满足了各类资产和项目发起人的需要,从而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具体而言,ABS融资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来为项目融资,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具体来讲,就是项目发起人将项目资产出售给特设机构(简称SPV),SPV 凭借项目未来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并通过寻求担保等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手段,将不可流动的项目收益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高、具有投资价值的高等级债券,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一次性地为项目建设融得资金,并依靠项目未来收益还本付息。
(2)通过与项目有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来为项目融资,即项目的贷款银行将项目贷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或是与其他具有共同特征的、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贷款资产组合成资产池(Asset Pool),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使其转变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高等级证券,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来进行融资,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从而提高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的积极性,间接地为项目融资服务。
ABS项目融资模式适用于房地产、水、电、道路、桥梁、铁路等收入安全、持续、稳定的项目。一些出于某些原因不宜采用BOT 项目融资模式且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也可以考虑采用ABS项目融资模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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