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该研究制定规范管理民营水利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和制度,包括投资激励政策、扶持政策、资本运作规范、投资者和受益者权益保障等,做到“明晰所有权,出让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让投资者不吃亏,让经营者有收益,让所有者有保障。三是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应按投入与产出周期确定,确保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应该研究制定规范管理民营水利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和制度,包括投资激励政策、扶持政策、资本运作规范、投资者和受益者权益保障等,做到“明晰所有权,出让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让投资者不吃亏,让经营者有收益,让所有者有保障。一是以产权为核心,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一定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少数人的“红眼病”。二是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各阶层投资民营水利。只要条件允许,除纯公益性项目外,其他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均可民建、民有、民营。三是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应按投入与产出周期确定,确保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随州市规定“一般以10~30年为宜”,安陆市提出“一般不超过50年”。如何规定更适宜,应结合实际确定,目的就是保证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调动业主投资的积极性。四是对民营水利工程,要和国家集体兴办的水利工程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在申报立项、资金支持、施工指导和组织验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应拿出一定的资金扶持发展民营水利,扶持农业发展的资金也应向民营水利倾斜。五是各级各部门应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民营水利合同签订、土地置换、确权划界、司法公证等方面优先办理;涉及土地、房屋、取水、产权等资产、资源权属变更登记的,应依法从速办理相关证照。六是拍卖水利设施的收入,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水利滚动发展,不得用于化解村组债务或其他经费支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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