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后收汇困难,既可能是因为卖方自身的违约造成的,如交货不符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单证有缺陷或不一致等,也可能是买方的原因,如存心诈骗、利用相关条款中的一些陷阱逃避责任等。要对此类风险进行防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的方式主要有3种,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其中,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性质,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性质,前两者的风险要比信用证的风险大得多,在使用时要十分慎重。
在出口业务中,卖方不能轻信买方的空口承诺,轻易接受先发货、后付款的汇付方式。如果采取了汇付方式,就要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
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其中,承兑交单要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远期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处理的做法;要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防止钱货两空;国外托收行一般不能由买方指定,如由买方指定,也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以免买方指定的托收行不可靠,如信用不佳、往来渠道不畅等,而使货款落空;要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和交货进度;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指示性抬头并加背书,如果需要做代收行抬头时,应该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才能办理;对于没有把握的客户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可要求买方交一部分预付款或定金,或是要求买方开立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进行担保,以保证收款安全。
(二)注意防范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如果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款,则订立合同后,卖方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
收到信用证后,要注意防范信用证本身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慎防假证(www.xing528.com)
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包括:假冒印鉴(签字)诈骗;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等。对此,银行和出口方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检查信用证有无描绘、深改、剪粘、挖补等迹象,或通过电话联系国外开证行。
2.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
常见的软条款有: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必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货物备妥待运行时,必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货到目的港后,必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知生效;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
3.注意缮制单据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开证行是否付款,其依据是受益人能否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而不管货物与合同是否相符或是否发运货物。如果卖方出货之后,提交给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话,也会造成银行拒付。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也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折腾下来还可能出现亏损。如果发现信用证与合同有不符之处,一定要要求买方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三)如果发现收汇困难,要及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如果已经发现了收汇存在问题,则业务员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包括:①进行财产保全,即通知承运人停止交货、留置货物,或者及时联系协作公司在目的港看管好货物;②采取减损措施,如保护货物、及时清关、及时检验、易腐霉烂货物的及时变卖处理等;③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如扣减相应的货款或货物、行使中途停运权等;④出了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方;⑤保全证据,对没有采取纸面证据的合同订立、变更、履行证据进行灵活补救等;⑥如果票据丢失要采取及时挂失等;⑦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依法申请公安机关扣留或禁止在国内的债务人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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