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3种。其中信用证是最常见的结算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发运给买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给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汇付采用顺汇法,属于商业信用。
汇付的基本当事人有4个即汇款人(Remitter)(付款人)、收款人(Payee)、汇出行(Remitting Bank)(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和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其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
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通常要出具汇款申请书,写明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汇款金额,具体采用的汇款方式等内容交给汇出行。汇出行接受委托后即有义务按照申请书的指示,用申请书列明的方式将汇款解付给收款人。付款人需要向汇出行缴付一定的费用。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可分为3种方式,即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信汇(Mail Transfer,M/T)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无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Collection)
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托收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来取得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法。
托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付款人(Drawee)以及需要时的代表(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2种。
1.光票托收
托收时如果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叫光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多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和非贸易结算等。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的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2种情形。其中,(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人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方式。付款交单按货款支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指在使用远期汇票收款时,当代收行或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单据,若单据合格进口人对汇票加以承兑时,银行即凭进口人的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与付款交单相比,承兑人交单为进口人提供了资金融通上的方便,但出口人的风险增加了。(www.xing528.com)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进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信用不佳或是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出口人可能就收不回或是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还可能因货物转售它地或运回本国的损失和费用等。
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当然托收对进口人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如,进口人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总的来说,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
总之,在出口业务中,出口人的风险很大,决定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必须要慎重。有时候还会辅以其他形式,如要求进口商开立银行保函或是备用信用证,以确保托收货款的收汇安全。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为使用的最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通常是开证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对信用证和承付做了以下定义:“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无论其任何命名,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承付是指:(1)见单即付,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2)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和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3)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的当事人很多,除了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3个基本当事人之外,还可能有付款行(Paying/Drawee Bank)、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承兑行(Accepting Bank)和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等当事人。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3个基本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但是银行并未参与合同的签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信用证与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契约。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必须明确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受益人一旦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便能得到偿付。
信用证方式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本部分在介绍国际结算跟进时,主要针对买卖合同中要求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情况。此时,对于外贸跟单员来说,国际结算跟进中的主要工作是催证、审证和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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