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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跟单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SOHO创业者作为跟单员在备货、报验和领证等工作完成后,随后的海运运输跟单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环节。外贸跟单员将填制好的海运出口托运单提交船公司,船公司结合船期安排船只和舱位。此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对需要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签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基本填制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所示。承运该批货物的船方将承担货物卖出前的风险。

如果出口贸易合同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时,SOHO创业者只需要跟踪货物至装船就可以了,如果是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时,要由卖方派船装运出口货物,SOHO创业者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

(一)一般业务程序

履行以CIF和CFR价格条件对外成交的出口贸易合同,由卖方派船装运出口货物。SOHO创业者作为跟单员在备货、报验和领证等工作完成后,随后的海运运输跟单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租船和订舱

卖方要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或装运期),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外贸跟单员将填制好的海运出口托运单提交船公司,船公司结合船期安排船只和舱位。船公司在确定了船只和舱位的情况下,填制托运单中的有关内容,并在装货单上盖章、签字后再交给外贸跟单员。此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随后,船公司根据货物配舱,并将一联配舱回单交给外贸跟单员,外贸跟单员则据此缮制报关单、投保单和预制提单。

2.出口货物集中港区

洽妥船舶或舱位后,货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装船条件的出口货物发运到港区内指定的仓库或货场,以待装船。

3.出口报关

在办理货物集港的同时,外贸跟单员持整套报关单据及装、收货单向海关办理报关。这些单据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货单、装箱单(或磅码单)、商检证(如商检局来不及出证时,可由商检局在报关单上加盖合格单)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人员对货物查验合格后,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并将装、收货单退还外贸跟单员,由外贸跟单员将装、收货单交给船公司。

4.装船

海关人员对货物查验合格并盖章放行后,货物才可装船。船方收到装、收货单后,留下装货单作为随船货运资料,并根据装船时货物的实际情况由大副在收货单上签字或适当批注后退还外贸跟单员。如果出口合同是以CFR方式成交,发货人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由国外收货人自办保险手续。如果因为发货人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致使收货人不能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损失,发货人应承担责任。如果出口合同是以CIF方式成交,则要由发货人负责投保,一般应在船舶配妥后及时投保。

5.取得海运提单

外贸跟单员取得大副签字的收货单(即大副收据)后,即可凭此收货单(及预制好的提单)到船公司换取(签署)正本的海运提单。对需要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签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如属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其运费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二)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填制

海运出口托运单也称订舱委托书,由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条款及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填制,并凭此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

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基本填制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所示。

1.托运人(Shipper或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在填写此栏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填写出口商(即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如果是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理货主而办理租船订舱的,此栏应填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2.收货人(Consignee)

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对收货人的规定常有以下两种表示方法。

(1)记名收货人:记名收货人是直接将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完整地表示出来的方法。这时,收货人就是合同的买方。但记名收货人的单据不能直接转让,不利于单据的买卖流通,在实践中不常使用。

(2)指示收货人:指示收货人是将收货人以广义的形式表示出来。常用空白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指示收货人掩饰了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使单据可以转让。在空白指示(不记名指示)情况下,单据的持有人可自由转让单据。在记名指示情况下,记名人有权控制和转让单据。指示收货人的方法补充了记名收货人方法的缺陷,但也给船方通知货方提货带来了麻烦。对此由被通知人栏目作出补充。

3.被通知人(Notify)

此栏填写信用证中规定的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

被通知人的选择与确定的权利是合同的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有时买方确定本人为被通知人,有时将自己的代理人或其他与买方联系较密切的人确定为被通知人。被通知人的职责是及时接受船方发出的到货通知并将该通知转告真实的收货人,被通知人无权提货。

在托收支付的条件下,一般合同不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这时可以有两种填写方法:(1)空白收货人栏目,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名称与地址。(2)收货人栏中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在托收或其他收支方式下,也可能出现与信用证内容相同情况,此时的填写方法可参照信用证情况下的填写方法。

在极少数的交易中,可能出现要求空白收货人栏目和被通知人栏目。这是因为提出要求的一方准备买卖在途货物。制作单据时要在副本单据的被通知人栏中填写买方或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地址。承运该批货物的船方将承担货物卖出前的风险。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类包括运输标志、重量、货物名称、数量和尺码与部分内容。

4.托运单编号(No.)

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5.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

此栏目按信用证的目的港填写。

填写时要注意港口重名的现象,一般将目的港所在国家的名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如果目的地是一内陆城市,应该在这一栏目填写货物卸下最后一艘海轮时的港口名称。在船方或其代理人计算运费时,是根据托运单的本项内容计算航程的。

6.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

如果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唛头,那么此栏就填写该唛头,此时要注意该栏目的填写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与所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如果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唛头,可填写“N/M”(无唛头),也可自行选择一个合适的唛头。在选择唛头时,要充分考虑到买方提货的方便、买方利益和买方所在国要求,包括商业习惯、港口规定、文化传统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

7.数量(Quantity)

托运单中的数量是指最大包装的件数。例如,如果出口奶粉1 000盒,用50个纸箱包装好,每个纸箱里装20盒,则在填写该栏目时应该填写50箱而不是1 000盒。如果出口货物不止一种,包装方式也不同,则应该先填写各种货物的最大包装件数,然后再合计总件数。

8.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

对这一栏的内容允许只写大类名称或统称。但是如果同时出口不同的商品,应分别填写,而不允许只填写其中的一种金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商品。

9.重量(Gross Weight/Net Weight)

重量应分别计算毛重和净重。毛重是指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货物重量。净重是指扣除包装材料的货物实际重量。

如果一次装运的货物中有几种不同的包装材料或完全不同的货物,那么在填写这一栏目时,应先分别计算并填写每一种包装材料或每项货物的毛重或净重,然后合计全部的毛重和净重。在计算重量时,要求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常用的计量单位是公吨或千克。

10.尺码(Measurement)

该栏目填写一批货的尺码总数,一般单位为立方米。

总尺码不仅包括各件货物尺码之和,还应包括件与件之间堆放时的合理空隙所占的体积。

11.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装运期的表示可以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可使用英文与阿拉伯数字一起表示。如:6/5/2004,March 06,2004。

装运期还可以表示为一段时间,如2004年5~6月,或“装运期不迟于……”。

12.到期日(Expiry Date)

该栏目的填写一般按信用证的规定,但如果装运期空白不填的话,这一栏目也可以不填。

13.存货地点

该内容要用中文填写。

14.转运(Transshipment)

填写要求与分批一致,只能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中选择一个。

15.分批(Partial Shipment)

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填写。只能限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中取一。如果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分若干批,或对分批有进一步的说明,不要将这些说明填入本栏目,而应将这些说明填入“特别条款”的栏目中。

16.运费(Freight)

一般不显示具体运费,只填写“运费待付”或“运费预付/已付”。

17.托运单日期

托运单日期填写与发票日期一样的内容,即开立发票的日期。

18.提单正本份数

提单正本份数一般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

“Thre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指3份正本提单;“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in Three”,指3份正本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指全套提单。按照习惯,一般是指2份正本提单。(https://www.xing528.com)

19.提单副本的份数

提单副本=出口企业留底份数+寄单所需份数+信用证对正本提单要求的份数。

20.特别条款

根据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来填写。

21.签字

经办人签字,出口企业盖章。其他项目如船名、提单号码等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填写。

(三)海运提单的缮制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海运提单是海运业务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运输单据。海运提单的填制规范及注意事项如下所示。

1.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即卖方。如果信用证上没有特殊规定,该栏目应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企业的名称。如果信用证规定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时,可以以国内运输机构或其他公司的名义为发货人,除非另有规定。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运输单据。但是如果信用证中规定“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则提单的托运人只能是受益人。

2.收货人(Consignee)

习惯上称为抬头人。该栏目的填写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

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具体规定时,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在实务中,如果信用证或买卖合同没有说明哪一方为被通知人,那么就可以将信用证中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副本提单的该栏目中,而正本提单的该栏目保持空白;如果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中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被通知人,则出口方应该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官司名称和地址完整地填写在该栏目中。

4.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填写实际接收货物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则保持该栏目空白。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有此栏目。

5.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填写第一段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则保持该栏目空白。如货物从西安经陆路运往天津,再装船运往芝加哥。则此处填:“by wagon No.X X”或“by Train”。

6.船名及航次号(Ocean Vessel Voy No.)

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填写第二程船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如第一程运输不是海运,在签发联运提单时此栏可填:“Intended Vessel”(预期船只)。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本栏填海运段的实际的装运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只是笼统规定“CHINA MAIN PORTS”,则应填写实际装运港口的名称,如“Qingdao”。如来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货港的,如“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本栏填实际的卸货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除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写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名称。

在转船情况下可以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 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填写最终目的地的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该栏目空白。

10.集装箱号码(Container No.)

填写集装箱箱号。

11.封箱号、唛头及件号(Seal No./Marks&Nos)

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唛头可按发票上的填写。

12.商品描述及数量(Description of Goods)

按信用证和发票货名填写,如发票名称过多或过细,提单可打货物的总称,但不能和发票货名相矛盾。

数量是指本提单项下的商品总包装件数。提单上除有阿拉伯文字的件数外,尚需有英文大写的件数,两者的数量要相一致。

13.毛重(Gross Weight)

提单上的重量,除信用证有特别规定者外,仅列毛重,并应与发票、重量单上的重量相一致。通常以公斤(kg)为单位填写装运货物的毛重,公斤以下按四舍五入处理。

14.尺码(Measurement)

通常以立方米为(m3)单位填写货物的尺码,立方米以下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

15.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提单特殊条款主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填写一些一般情况下不必填写的内容。

16.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除非有特别规定,本栏只填列运费的付费情况,如“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to Collect”,不填具体金额。

17.签发地点及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发时间表示货物实际装运的时间或已经接受船方、船代理的有关方面监管的时间。签发日期即为装运日期。提单上签发日期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船期相适应,也就是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或合约上最迟的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后。

签发地点表示实际货物装运的港口或接受有关方面监管的地点。签发地点通常为装运地点。

18.正本的签发份数(No.of Original B(s)/L)

提单正本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签发,如无规定,应签发2份正本。

如果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要求提供“全套海运提单”(Full Set of B/L),一般理解成3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

19.有效的签章(Signature)

海运提单必须经过装载船只的船长签字才能生效,在没有规定必须船长签字不可的情况下,船长代理可以代办。

有以下3种常见的签署形式:

(1)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

(2)船长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

(3)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代理承运人还是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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