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表6-32015年城市和镇不同职业家庭住房条件续表6-32.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主要依靠自建住房,制造业和服务业人员住房自有化率和住房市场化率均较低2015年,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住房自有化率最高为96.4%,其中自建住房比例为89.2%,该职业人员住房市场化率只有7.5%。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的住房自有化率约为69%,不及70%,在各类职业人员中为最低水平。
1.城市内生产制造和生产生活服务人员住房水平较低,镇各类职业家庭的住房条件均较好
2015年,城市范围内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住房条件相对较差,人均住房面积约为30平方米,人均住房间数为0.92间;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住房面积最高,人均住房面积为40平方米,人均住房间数超过1间,达到1.22间;其他职业家庭住房条件介于上述两类职业家庭之间。
2015年,镇范围内各类职业家庭住房条件均较好,即人均住房面积均超过35平方米,人均住房间数均超过1.1间(见表6-3)。
表6-3 2015年城市和镇不同职业家庭住房条件
续表6-3
2.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主要依靠自建住房,制造业和服务业人员住房自有化率和住房市场化率均较低(www.xing528.com)
2015年,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住房自有化率最高为96.4%,其中自建住房比例为89.2%,该职业人员住房市场化率只有7.5%。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住房市场化率分别为47.6%和58.4%,在各职业人员中处于较低水平。其中,这两类职业人员购买市场房的比例只有22.7%和34.4%,租赁市场房的比例大约为25%。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的住房自有化率约为69%,不及70%,在各类职业人员中为最低水平。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住房自有化率均超过80%,住房市场化率均超过60%(见表6-4)。
表6-4 2015年不同职业家庭住房来源占比 单位:%
续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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