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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体制及其概念与模式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自律型监管体制1.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概念自律型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进行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很少干预证券市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的监管体制。1997年,FSA成立以来,英国一直是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中间监管体制是集中型监管体制与自律监管体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结果,又称为分级管理型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模式。

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体制及其概念与模式

(一)集中型监管体制

1.集中型监管体制的概念

集中型监管体制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等组织起辅助作用,从而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一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管理,并且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主导地位,而各种自律性的组织,如证券业协会等则起着协助政府监管的作用。美国是集中型监管体制的集中代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CE)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成立的。它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5名委员组成,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2.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点

(1)实行集中型监管,具有监管体系更加集中、监管机构更加专业、监管方法更加有效等优势。

(2)能公平、公正、高效、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协调全国的金融市场;能统一执法尺度,提高金融市场监管的权威性。

(3)监管者的地位相对独立,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缺点

(1)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

(2)在监管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

(3)由于监管者独立于金融市场,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做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1.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概念

自律型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进行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很少干预证券市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的监管体制。它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www.xing528.com)

1997年,FSA(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以来,英国一直是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伦敦交易所制定的规章具有重要地位,其自治权力机构为交易所协会,交易所协会有权决定新会员的加入,警告乃至开除违规会员,并负责管理伦敦及其他六家地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实际起到全国证券管理机构的作用。1986年,英国根据《金融服务法》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拥有干预权、立法权以及对投资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业务的管理权。

2.自律型管理体制的优点

(1)自律型监管体制能充分发挥市场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

(2)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更贴近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监管灵活,效率较高。

(3)自律性组织对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

(4)由于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使得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地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3.自律型监管的缺点

(1)自律型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2)缺少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手段较软弱。

(3)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协调,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容易造成市场混乱。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是既强调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的监管体制。中间监管体制是集中型监管体制与自律监管体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结果,又称为分级管理型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模式。二级监管是中央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三级监管是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实行中间监管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泰国等,很多以前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国家也正逐渐向中间型监管体制过渡,发挥两种体制的长处,弥补它们的不足,使证券市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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