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许可
根据使用技术的地域范围与使用权的大小,国际许可合同可分为五种。
1.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这种许可合同费用较高。
2.排他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3.普通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作非独占许可合同。
4.可转让许可合同,也称分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5.交叉许可合同,即许可合同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非独立的。交叉许可一般不收取报酬。
上述各种类型的许可证合同,各有利弊,许可人同意和被许可人愿意接受哪种许可,要取决于许可的性质、市场的情况及本国的需求。一般说,引进方企图垄断技术、垄断市场,往往希望签订独占许可证;如果市场广阔,产品需求量大,而被许可人又无力全部供应市场的情况下,则常常购买普通许可证。我国引进技术中签订的合同,绝大多数为普通许可证。
许可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序言条款。它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律地位、法定地址,签订许可合同的地点等。其中,合同签订地点对解决合同争议,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是很重要的。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发生争议,而合同本身又未写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可按缔约地国家的法律加以解决。
(2)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由于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国家不同,语言习惯和法律规定也不同,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歧义,相互推卸责任,需要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一些关键性词语的含义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对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名词、术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双方不同的理解或法律上不同的解释。对于什么是基本技术、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技术情报,技术服务、技术改进、使用和销售的领域、产品、工艺、净售价、会计年度、有效期等合同中出现的重要名词术语,规定其明确的含义,这对于避免日后双方在这些名词的解释上产生分歧是极为必要的。
(3)许可合同的范围。这包括规定提供的技术的具体内容,技术使用的领域,产品制造、使用、销售的地区等,属于合同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确定双方当事人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二)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这里所指的“技术”是指既不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又不具有保密性的技术,它是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普通技术。
咨询合同一般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管理咨询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一方通常是独立的咨询公司。咨询公司的特点是受雇于需要技术服务的另一方,负责解决对方提出的技术课题,向对方提供顾问性意见,或为其完成某项具体的技术性工作。
(三)国际交钥匙工程承包
交钥匙工程承包指工程承包方为外国企业或外国政府负责完成从建设方案拟订、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土木工程、安装调试到人员培训等全部工作,直到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之后才交给委托方的一种工程承包形式。
交钥匙合同是设计合同、许可合同、土木工程合同以及机械工程合同构成的一个复杂整体。在交钥匙合同之外,往往同时签订技术援助合同、经营管理合同以及推销该厂产品合同等。交钥匙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资产,另一类是无形资产。
一般交钥匙合同中,技术输出方并不保证设备使用者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为了克服这一障碍,一些发展中国家试图加重技术输出方的义务,于是出现了“产品到手”合同,技术输出方的责任在双方商定的条件和期限下才能解除。
(四)国际合作生产与合作研究
国际合作生产是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企业根据它们签订的合同,由一方或各方提供有关的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合同产品的工业合作方式。
合作生产中的一方或各方拥有生产某种合同产品的特别技术,在合作生产过程中通过单向许可或双向的交叉许可方式,可能再辅以一定的技术服务咨询,从而实现国际技术转让。
合作生产作为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技术贸易方式,实际上它只不过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产目的之上的许可贸易和技术服务咨询而已。这种技术贸易的目的与单纯的技术贸易不同,它是为各方的合作生产服务的。
合作研究指双方或多方企业共同开发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www.xing528.com)
合作生产与合作研究可以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优势,降低生产、开发成本和风险。
合作生产与合作研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合作生产与合作研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之间建立在协议或合同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应体现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合作的当事各方只在生产工程或研究过程中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作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相互交换技术、劳务和生产成果上。
第四,合作生产和合作研究的实质是社会化的专业分工。
(五)国际技术补偿贸易
1.技术补偿贸易的含义
技术补偿贸易是买方向卖方购买技术或设备,然后利用该项技术或设备生产出的产品,或者以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偿卖方向买方转让技术或设备的价款及利息的一种技术转让与引进形式。
2.技术补偿贸易的形式
按照补偿方式的不同,技术补偿贸易可以分为直接补偿、间接补偿和部分补偿。
(1)直接补偿,也称产品返销,即受让方直接用引进设备和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去偿付出让方的技术和设备费用。这种方式比较简单,是技术补偿贸易的最主要形式。
(2)间接补偿方式,也称综合补偿,即设备和技术的出让方按达成的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接受对方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补偿,但这些商品并非该供方提供的设备所直接生产的,即用间接的产品来偿付设备、技术的价款。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引进设备和技术无法生产可供输出的商品的情况,如交通设施、通信设施。
(3)部分补偿,即技术受让方对进口技术和设备的价款,部分以直接或间接产品偿还,部分以现汇或贷款偿还。
3.技术补偿贸易的特点
(1)技术补偿贸易具有易货贸易的性质,即受让方用其产品或其他商品去换取出让方的技术和机器设备,但与一般的易货贸易相比,技术补偿贸易的完成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2)技术补偿贸易具有延期付款的性质。
4.技术补偿贸易的优缺点
技术补偿贸易的主要优点是买方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可以不用现汇而以产品交换技术或设备,带有以货易货的性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应用该项技术生产出的产品销路得到保障;对于卖方来讲,在承担筹划资金、组织销售等活动中可适当加价从而增加收益,还可以通过补偿贸易的形式与买方建立较长期的贸易协作,保证某些产品的来源。
但补偿贸易形式也存在局限性。首先,它要求卖方在转让技术、设备的同时接受对方引进该技术或设备生产出的产品或商定的其他商品,从而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其次,补偿贸易期限较长,其间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最后,补偿贸易手续比较复杂,不如一般贸易形式简便快捷。
(六)国际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一般是指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由此收取特许使用费的交易合作形式。
特许经营类似许可,但它的特许方和一般的许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对方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其符合特许方的要求,因为全盘转让,特别是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的转让关系到他自己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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