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其间尚需办理申请出口和进出口手续,领取许可证;需要洽租运载工具,办理保险、报验、报关等。与此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此外,货物在转运过程中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
有关上述责任由谁负责、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这样,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逐渐形成了适应各种需要的贸易术语。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时,就要求合同的其他条款都与其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以此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交货地点、风险划分、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它是国际贸易中构成单价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报价和签订合同时,涉及价格问题,它都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贸易术语的应用可以追溯到100多年以前,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做法存在很大差异,彼此之间的贸易联系也不是十分紧密,在国际上并没有形成对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这种情况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一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开始制定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逐渐演变为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备强制性,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但是,一旦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某一国际惯例来约束此项交易,则该国际惯例对该合同就有了强制性。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术语得到广泛应用,但对买卖双方的具体义务却不存在统一的规定和解释。为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召开会议,制定了关于解释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牛津规则》,共22条。该规则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改,最终修订为21条,沿用至今。
《华沙-牛津规则》十分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和所有权的转移,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纳,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做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如有抵触,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这个规则为统一和确定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内容树立了典范,被国际贸易法律界高度重视。此规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CIF的解释并不冲突,但它的解释要比通则全面、详尽。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的版本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即:
(1)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www.xing528.com)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在美洲地区,特别是美国与墨西哥和南美国家的贸易中采用较多。其对Free on Board和Free Along Side两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与美洲国家交易时要注意术语的解释规则。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名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通则》,英文缩写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了六次修改和补充,目前的版本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通则是国际商会组织各国专家在研究和归纳各国惯例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适应性,得到了众多国家的接受,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项国际惯例。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经过修改后的价格术语采用新的表达方式,把13种价格术语分为E、F、C、D四组。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需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出现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需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1)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
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组,即:
E组:EXW,工厂交货。
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2)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五种: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