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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基本内容要素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否则就会使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一般说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不同,一般都不另行计算增减价格,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货款。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基本内容要素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就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既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否则就会使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一般说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品质条款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以现货衡量品质和以样品衡量品质。

(1)以现货衡量品质,即看现货成交。当买卖双方采用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以样品衡量品质,即凭样品成交。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卖方样品;②买方样品;③对等样品,又称确认样品。

2.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⑤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⑥凭产地名称买卖。

有些产品,如一些农副产品的品质存在很大差异,很难严格符合某一具体的指标,为了避免在实际履行货物中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品质公差条款和品质的增减价条款对交付货物品质的波动范围做出规定。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在某些质量不稳定的初级产品交易中,经交易双方商定,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工业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不同,一般都不另行计算增减价格,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货款。但是有的货物,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

(二)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量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包装条款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其一,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收货人代号;②发货人代号;③目的港(地)名称;④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其二,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其三,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四)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由单价和总值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货币单位的名称是相同的,如元($)、比索、法郎、克朗、第纳尔在很多国家都采用,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清,如人民币元(RMB)、美元(USD或US$)、加拿大元(Can$)、法国法郎(French Franc)。为了方便使用,世界标准化组织给出了世界各国货币代码,并且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使用。

价格术语是用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国际商会2000年修订推出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包括13种贸易术语,我们将在后面介绍。

(五)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

1.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大多采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债权凭证——票据来结算国际债权债务。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标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⑤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行。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实际业务中汇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尚未列明,可根据票据法予以确定。

汇票的种类。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①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②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③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定日付款。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④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

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和追索等。

①出票。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②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③承兑。承兑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④付款。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⑤背书。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⑥拒付和追索。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情况时,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做成拒付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付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支票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转账支票等形式。

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需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需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指在支票的票面上画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账。

保付支票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转账支票指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账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2.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顺汇法。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托收。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有:①信用证支付不是商业信用,而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做出承诺,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独立的、完整的合同文件。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契约。③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对单据的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六)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等多种形式。

(1)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国际贸易总运量的2/3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是仅次于海运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铁路运输运量较大,速度较快,运输风险明显小于海洋运输,能常年保持准点运营。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

①国际铁路联运。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不需要收、发货人参加,根据运单将货物运往终点站交给收货人的铁路运输方式。

我国通往欧洲的国际铁路联运线有两条:一条是利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贯通中东、欧洲各国;另一条是由江苏连云港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铁路连接,贯通俄罗斯、波兰、德国至荷兰的鹿特丹。后者称为新亚欧大陆桥,运程比海运缩短9000公里,比经由西伯利亚的大陆桥缩短3000公里。

②国内铁路运输。国内铁路运输指仅在一国范围内进行的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有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运送速度快,运输安全准确,不受地面条件限制,可简化包装,节省包装费用。

航空运费按W/M方式计算,其重量体积比为6000立方厘米比1千克,即实际运费以千克或以体积重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单位计算,并以高者为准。尽管航空运费一般较高,但对体积大,重量轻的货物,采用空运反而有利。且空运计算运费的起点比海运低,运送快捷准点。所以小件货物、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和贵重商品适宜采用航空运输。

(4)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①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指将货物装载于标准规格的集装箱内进行运输,适合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实际上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种装载形式。集装箱是一种能反复使用的便于快速装卸的标准化货柜。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了3个系列13种规格的集装箱。(www.xing528.com)

集装箱运输以其高效、优质、低成本的特点,成为当今最重要的一种货物装载形式。集装箱运输的优点主要表现在:提高了装卸效率,加速了船舶的周转;有利于提高运输质量,减少货损货差;节省各项费用,降低货运成本;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把传统多种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为国际连贯运输,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集装箱按其装载货物所属货主,可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整箱货(FCL)可由货方自行装箱后直接送至集装箱堆场(CY),整箱货到达目的地后,送至堆场由收货人提取。堆场通常设在集装箱码头附近,是集装箱的中转站。

如果一家货主的货物不足一整箱,需送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由承运人把不同货主的货物按性质、流向进行拼装,称为拼箱货(LCL)。货到目的地,拼箱货(LCL)应送至货运站由承运人拆箱后分别由收货人提取。

集装箱这种交接方式应在运输单据上予以说明。国际上通用的表示方式为:

FCL/FCL或CY/CY(整装整拆);

FCL/LCL或CY/CFS(整装拼拆);

LCL/FCL或CFS/CY(拼装整拆);

LCL/LCL或CFS/CFS(拼装拼拆)。

每个集装箱有固定的编号,装箱后封闭箱门的钢绳铅封上印有号码。集装箱号码和封印号码可取代运输标志,显示在主要出口单据上,成为运输中的识别标志和货物特定化的记号。

②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以集装箱装载形式把各种运输方式连贯起来进行国际运输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按照《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国际连贯运输。②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③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④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⑤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2.海洋运输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装运条款与合同性质和运输方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FOB、CIF和CFR三种性质的合同在海洋运输方式下的装运条款。其装运条款主要涉及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等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中规定转运时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这是最常见的方法。②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这样规定有利于降低卖方的风险,采用这种方法在合同中要同时规定信用证的开到或开出日期。③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④笼统规定近期装运。由于各国对此类术语解释不尽相同,应慎重采用。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一个;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和目的港;③在事先无法明确规定时,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

(3)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转船指货物通过中途港转运。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指在租船运输大宗货物、买方负责租船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前的一定时间,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

(5)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速遣费

装卸时间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或小时来表示。由于在休息日和不良天气条件下码头可能无法进行装卸工作,因此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中应明确所规定的是连续日、工作日还是好天气工作日。

装卸率指一定时间(日、小时)装卸货物的数量。规定装卸率要考虑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

滞期费指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完成装卸任务,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该补偿给船方的补偿金。

速遣费指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给予租船人的奖励。滞期费和速遣费一般按天来计算,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是交付货物、索赔和支付货款的重要依据。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单据可以分为海运提单、铁路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

(1)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海运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在法律上,海运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海运提单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等。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而联合运输提单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因此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根据提单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提单背书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需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指示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根据是列出全部合同条款,可以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全式提单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款的提单。简式提单指提单背面没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款,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的提单。两者的法律效力相同。

按照提单效力,可以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正本提单是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正本提单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副本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2)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指航空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

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经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七)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至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失。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或卖方通常要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一旦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即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形式。这些不同的保险形式虽然在具体责任的划分上有所不同,但基本原理和做法都很相似。

1.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也称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按照CIF或CIP价格的110%计算。这样即使货物发生了意外,保险人也可以获得预期利润。

(2)险别

险别即保险的种类。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可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

基本险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别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一般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能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一切险中包括一般附加险,因此投保一切险后不需要投保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的是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等种类。

战争险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的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其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各种常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罢工险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人员,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

(3)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对保险人和承保人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方便投保和索赔,并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会制定或使用自己的保险条款,而是可能选用某个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的条款,如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承保证明,在法律上构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保险单证有两种,即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1)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了载明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物、投保金额、险别、保险期限等保险基本事项外,还列有说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保险条款。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与保险单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货证上没有详细列明保险条款。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八)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确认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合格货物的依据,也是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为了避免在旅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明确的检验条款。

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做出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①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②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的复验等。

(九)违约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2.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的含义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3.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的义务、提供证明的义务。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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