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在中国亦是一个很古的经济形态。地租的演变,当然与它同其悠久的其他经济形态,保有密切关联。如其说,中国经济史上一向是把土地问题作为其最基本的问题来理解,则当作土地问题之核心的地租形态的分析,就几乎在说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经济事象,都有着决定的意义。我在其他场合,已不止一次的提论到了中国地权与商业资本及高利贷资本的关系,或地租与商业资本利润及生息资本利息的关系,但中国地权或其更现实体现物的地租,却是要在这里才能把它的特质表现出来的。
直至现今为止,在中国一般经济现象中,也许以地租这一现象,比较保留有更多的传统因素。这原因,似乎不只由于农村方面的经济变革,一般是落后在都市后面,还由于我们在都市方面的产业发展趋势,一般且有阻止农村土地关系根本改变的作用存在。但虽如此,我们的地租形态,并不是一仍旧惯的。近十数年来,中外学者关于中国的地租,已分别在实际调查和理论方面有了不少贡献。我这里仅须就理论说明所需范围内,举述其最一般诸现象形态。
首先,地租在中国今日是一个最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全国各地的情形虽不尽一致,即有的省区或地区的租耕地较之自耕地为普遍,而在其他省区或地区,又有相反情形,但综合来看,在全国耕地中,租耕地约占60%左右[1],在这广大面积的租耕地中,属于官庄、学田、族产、寺庙等公有地的,仅占极少数,而且还在加速解体中,其余均为私人地主所有。这说明,纯粹封建土地所有形态,已无法继续维持,而具有资本主义外观的地主经济,却在发展着。
其次,与上述地主经济发展相照应,所有这些租地的出租,一般都采取了契约的方式,即租地者与地主已有了契约关系,虽然在较落后地区,在极小规模的极零碎的租赁场合,还存在着口约办法。不过,口约固不必说,就是契约中所载的条款,也是因地因时因人而不同的,而在不同之中却各存在着一个共通特点,就是,由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大体都是片面的,即地主对于租地者所应享的权利,和租地者对于地主所应尽的义务。不错,在年限的规定上,有所谓永业租、定期租、不定期租等名色;在租佃的形式上,有所谓包租、分租、转租等名色。对于这各种租佃条件本身的限制,地主似乎亦不免要受到拘束,但试一分析其内容,却无在不是为地主设想,至少,亦为地主留下了可以“便宜行事”的余地。(www.xing528.com)
又其次,租地者或佃户对地主提供的地租,一般仍是采行物纳形态或实物形态。在若干特殊区域,如在新开辟中的东北,在某些特种栽培区域,如在种棉、种烟、栽种竹木及从事园艺耕作地带,还有如接近都市地带,无疑已有货币地租出现。但货币地租在全体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极小的,这如同力役地租在全体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极小的一样。自然,我们并不否认地租货币化的趋势在日益进展中,但同时得承认,那种进展是非常缓慢,且在实质上是作为实物地租的变形,而非其转化形态,这是我们要在下面交代清楚的。
最后,我们还须谈到那种实物地租的租率。地租率是土地总价格对于其年租额的比率。但普通还有一个计算法,就是把土地的年租额拿去除它的总价格,就得出若干年度始可收回购买价格的“购买年数”(Purchase years)来,购买年数愈少,即地租率愈高。中国普通的租率,由土地的丰度,租佃当事双方的经济地位,以及其他种种因素,互有不同,但一般租额,总要占土地生产物50%以上,有的高到百分之七八十的。以购买年数换算,最多为16年,次为12年,最少为5年(参见马扎尔《中国经济概论》),再加以平均,约为11年,即地租率一般约在10%以上。[2]设把英国在产业革命时期中的购买年数为20~25年,在第一次战后更降为27~30年,德国在毕斯马克[3]时代为28~32年,在战后始提高到20年左右,加以比较,我们今日地租率之高,就非现代任何国家所可比拟了。
我们姑以上面这四点,来简单概括中国地租的一般现象。地租的收得者主要是私人地主,租佃手续一般已采取了契约形式,实物地租占着支配地位,而地租率则高到无可比拟。从表面看来,似乎前两者可给予我们以“现代化了”的印象,后两者又会给予我们以太不够现代化的印象。其实,问题是不能这样割裂来考察的。我们与其在中国地租的诸种现象形态本身上,去零碎枝节的较量其现代化或资本主义化到了什么程度,就宁不如在较广大的视野里,看资本制地租所须具备的一般社会条件,是否能从中国社会找到。这一来,我们对于中国社会的地租的研究,就不是问它那诸般现象形态,能暗示出何等特质,而是问环绕着它的诸般社会条件,究允许它具有如何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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