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当作支付手段而作用着,那不是始于现代,但到了现代,它这种机能,始特别发达起来。
在古代及中世,货币的支付机能,主要是表现于借贷关系中。虽然在某些场合,那种借贷关系,还是由商品流通关系或买卖关系所引起,但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还不够使货币扩大它这种机能,即在流通界本身,亦不允许它具有发展它这种机能的机会和条件。所以,古代及中世的货币支付机能,主要是从当时表演得最激烈的债权者与债务者之间的斗争中,而得到理解;到了近代初期,商业活动推广了,一切支援商业的诸般条件(如治安、交通及货币本身)都渐渐改善,货币用作支付手段的机能,遂逐渐把重心,由借贷关系移向流通关系中了。降及商品生产发达的现代社会,一切生产出来的,都须卖出,一切用以生产的,都须买进。一方的买进,即他方的卖出。如卖出发生问题,买进亦生问题。而一般商品因为生产经历的时间有长短,生产依赖的季节各不相同,生产出来投出的市场有远近,于是就需要在卖出之前,能够买进,在购买之后,再行支付了。这样,货币的支付机能,乃随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发展而益扩大;反过来,得到了货币这种机能促进的商品生产,可为流通领域以外的雇佣劳动关系及租税关系等等,造出货币化的前提来。至是,换物性乃至义务性的劳动、实物地租等等,始都可能转化为货币支付了。
中国的货币的支付机能,首先,从货币本身的不确定性上,就受到了妨阻。货币在作为价值尺度及价格标准的作用上,没有准确性,对于充当流通手段或购买手段,已感不便,而对于充当支付手段,就更加困难了。比如,以百元价格脱售的物品,假令在约定付款的三月后,银价跌落,卖主固应按照跌落的程度蒙受损失,若每元所含的银量,或银的成色又减少了,那个损失就更可观。仅就这一点说,赊物到了一定期间后取偿货币,就不若取偿物品,对于出卖者有利。设我们把银价在近数十年来,一直在下跌,和那些货币操纵者,一直是以减轻本位币或辅币所含银量铜量为有利的事实,加入考虑,则信用出卖者排斥货币支付机能的可能性就愈大了。
然而,货币关系的发展程度,是与整个商品生产的发展相照应的。在商品生产的初期阶段,商人资本,即在中国的买办商业金融资本,还在演着支配的角色。商人为了便于垄断,在流通过程中,把高利贷业与商业结合起来,使买与卖的关系,颠倒的表现为债权者与债务者的关系。在这里,货币所表现的支付机能,不是在商品让渡后支付,而是在商品让渡前支付,购买者不是债务者,反而是债权者了。在生产受到这种约束的情形,即商人以“前定”或“预买”等方式控制着生产者的情形下,在流通界本身固不易发挥货币的支付机能,而在限制范围以外,在工资形态上,在地租形态上,甚至在本格的借贷形态上,亦都不免遭受限制。(www.xing528.com)
我们知道,货币在工资上表现的支付机能,必须依雇佣劳动关系的发展情形而相应增大。而雇佣劳动的发展,又显然是以商品生产发达程度为转移的。中国的商品生产,显仍被滞阻在落后状态中。雇佣劳动在数量上固不易扩增,而在本质上亦非常变态。家属的,隶属性的固不必说,以物支付的,以劳动偿付的,以劳动换畜力的,以赊卖方式事先支偿的,种种色色的工资支付方式,都在排斥货币在工资支付上发挥其支付机能。
在工资上的这种情形,在地租上也是会碰到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佃农制发达的国家,如其地租用货币支付,自然会大大扩展货币的支付用途,但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生产基础上,更严格的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地租始能发展为货币地租。”——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在工业上,特别在农业上,是还不曾脱出极幼稚的阶段的。
不错,我们的赋税的贡纳,早就采取了货币支付形态,这对于货币支付的用途,不啻开辟了另一个通路。事实上,中国的商品经济的形成,也许为缴纳赋税(正规的乃至额外的),而不能不把原生产物投入流通界,是一大促进因素。在这种限度内,加重加繁赋税,似可相应的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在另一方面,通过赋税,通过其他相类似的经济外榨取在生产上造成的破局,却又不能不使中国的商品经济,从而,中国的货币支付机能,限定在极狭的范围内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