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生产”这个语词,在当作一个社会形态的表识的限内,即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来理解的限内,所谓“中国社会的商品生产”云云,主要是把“为买而卖”的小商品生产以外的,即具有资本主义生产之外观的那一部分的商品生产,作为考察的对象。这种商品生产是否纯粹,是否完备,是否够得上资本主义的条件,就看它对于价值律的运用,更确切的说,就看它体现上述价值规律到如何的程度。现在,我们可以从以次这三个方面,来测验中国商品生产的性质,那三个方面就是:(1)看中国商品的价值是怎样增殖的;(2)看中国商品增殖的价值是怎样实现的;(3)看中国商品所实现的增殖价值是怎样分割的。兹分别探究如次。
(1)中国社会商品价值的增殖过程
商品生产的要件,是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力。对前两者所支出的货币额,称为不变资本,或不会增殖其原有价值的资本;对后者所支出的货币额,称为可变资本,或可能增殖其原有价值的资本。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性,就是系于这在生产上,由雇佣劳动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即是说,雇佣劳动的条件,可以大体决定着剩余价值产生的全过程。
中国在工业方面,即使是在新式大工业集中的地区,亦尚不曾形成一种允许劳动力,或要求劳动力自由竞争的市场。在最有现代经营精神的大工业工厂中,一些落后的劳动制度,还被采行着:如领工回家装作的血汗制,如由工头招工进行生产的包工制,如把农村逃落至都市,一时找不到工作的男女,包养到他们获得职业,再在一定期间内,完全占有或分有其报酬的养成工制,以及到农村招雇失业男女工人,以极低代价,勒令其终身劳作的包身工制等等,已算给人一幅非现代性雇佣劳动形态的图画了,但在事实上,特别是那些由外国人经营的大工业中,经济外的榨取、勒索、敲诈,真是无微不至。至于在我们前面已经解述过的工场手工业方面,其全面的劳动形态,差不多都是由亲属的、行帮的、学徒的、副业性的落后关系支配着。那里更不易找到自由竞争作用下的劳动力的公开市场。而且,就是在这样落后的雇佣劳动条件下活动的产业劳动者,依据最高的估计,亦还不到400万人。一般手工业上存在的雇佣劳动者人数,自然比这个数字大得多,但其不够现代雇佣条件的程度,也自然更大得多。[2]
那么,我们把考察对象移到农业方面去吧。仍是依据最高的估计,农业上的雇佣劳动者,将近有3000万人。这3000万人赖以活动的劳动条件,当然比工业上还要落后得多。仆隶式的,亲属式的,临时季节性的,佃农义务劳动性的,乃至交换劳动式的(包括以劳动交换人力,交换畜力,及换得其他劳动工具等等样式)各种劳动形态,千奇百态的杂陈着。但把它们综括起来,大体可以显示出两个特征:其一是,所有的农业劳动者的雇佣劳动,除了极少的场合外,差不多都不是依托于农业资本,或投用在土地上的资本,而是依托于土地本身。在佃农是如此,在被雇于富农乃至被雇于半自耕农及佃农的劳动者,亦是如此。富农自耕农是把他自己的土地,作为榨取雇用劳动者的工具;而佃农则是利用他租得的土地,作为榨取劳动者的工具。其次是:农业上雇用劳动者,不是因为农业进步,不是因为农业上采用新式农具技术,反而是因为农业不进步,农业愈不进步,愈不改良农具、采行科学方法,就愈需要雇用更多劳动者了。
总之,无论从工业方面讲,抑从农业方面讲,中国社会雇佣的劳动条件,还不曾脱却传统的封建惯例,还不曾把它的现代性,从公开劳动市场的自由竞争作用中表现出来。就令在某些场合,已经局部的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种事实,但因为大的环境还没有本质的改变,产业发达的条件,还没有具备,以致在某些方面可能现代化的雇佣关系,亦不会明朗化了。
不过,雇佣劳动条件的不曾现代化,或者,劳动力价格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剩余价值的形成,反之,这也许正是造出更多量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的有利条件。雇佣劳动者利用劳动力价格关系的不确定,任意使工资低落在必要工资限度以下。但他们这样把工资压低在必要工资限度以下所造出的更多量剩余价值,除了在少数的场合,除了外人经办产业的场合,能实现为其超额利润外,其余几乎都不曾实现出来。这是需要进一步去说明的。
(2)中国社会商品增殖价值的实现过程
商品在生产过程所增殖的价值,是要它被投到流通过程或交换过程才能实现的。在交换方式一直是与生产方式相照应着的限内,中国的商品市场,就必然要存在着一些妨碍剩余价值依照现代市场活动程序来实现的事实。
在交换过程上,大体是由两种经济运动形态支配着:一是商品运动,一是货币运动。商品运动的担当者是商品经营者即商人,而货币运动的担当者则是货币经营者即金钱业者。这两种人,在现代以前的社会中,其业务并未分得十分明显。现代分工发达,金融业者遂从商业分离出来,而担当其特殊任务了。在一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行使支配的社会中,商人照例是为商品生产者或产业资本家,分担流通的任务。在社会分工的意义上,他对产业资本家是独立的;但他的资本即商业资本的活动,却随在受着产业资本的制约。在这种关系上,商业资本被认为是由产业资本所支配。同时,产业资本也要对商业资本立在主导的地位,商业资本始不致演着破坏生产的作用,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始得建立起来。[3]
事实告诉我们:在中国社会交换过程中,有以次两个隶属关系的系列在作用着。
外商洋行——买办商业——国粹商业资本——生产事业
关于这两个隶属系列,各别单位依存的隶属的关系,以及这两系列相互间的关系,每个有中国社会常识的人,差不多都是能够体验出来的。除了若干地区的若干大新式企业而外,一切工业品乃至农业品之投到市场,都或多或少的是采取不正规的方式。大部分工场手工业的产品,似都带有“预定生产”的特质。企业者强半是应允把产品,按照预定条件让给商人的情形下,由商人那里取得他们所需要的原料,和用以更新劳动工具、购买劳动力的资金。农业上的产品,特别是那些专门化了的农业部门的产品,大抵都通过了高利贷,而在产品未成熟以前,就已经依“预卖”“预买”的诸般方式,被处理了。此外,当然还有一部分未经上述方式被处理的产品,但因一般产品都是小规模经营的产物,又因农产品搬运上的困难,及不规则的捐税的妨阻,都不得不在未脱原始性的附近定期市集中将其脱售。这种原始市场之不利于生产者,和有利于一般搜购者囤积者的实况,是非常明白的。(www.xing528.com)
至若各种落后特权在流通界造成的阻滞作用,以及凭恃特权在商品运动货币运动上引起的障碍,随在都可找到例证。而商人高利贷业者照例在原生产物及半制品收获期完成期压低价格,而在这以后乃高提价格的欺骗行为,则毋宁是司空见惯且视为合理的事了。
此外,在对外贸易关系上,由不完全的关税权、工业权及交通权,所给予产业上的困厄,当亦在交换过程上很明显的表现出来。
实例是不胜枚举的。但我们在这里只能原则的提到,且将中国商品流通的一般特征,综括为以次三点:
第一特征是:商业使生产物成为商品,而不是商品运动形成商业。这就是说,“广搜各地物产,统办环球制品”的买办性商业,发挥了极大的贩运业的机能:它强制的逼着旧式的农工合体经济组织解体,促使工农业分工化、专业化,结局,一切产业上的分工和交换关系的促进,就像是在执行商业资本(国际的和国粹的)的命令和强求。这事实,不但说明生产不能把流通吸收进来,作为它的一个因素,且反而像是流通在御用生产,并且把生产制约在便于它行使支配的限度了。
第二特征是:全商品流通过程,在为不等价的交换关系所支配着。而这种不等价交换,可以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来简括说明。就对外不等价关系讲,一个落后国家的劳动生产物,很显然的,要比一个先进国家的同一劳动生产物,包含着更多的劳动,即是说,具有更大的交换价值。但由于种种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在结局上,我们所消费的外国制品,要支出更多劳动或更大价值的产物。我们向外购买,我们向外贩卖,都受了种种条约规定的限制,表面上虽然像是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其实是在诸种不平等条约下面,行着不等价的交换。至于在国内的市场上,工农业品间之不等价交换,亦是非常显然的。本来在许多现代国家中,农业上的资本有机构成,一般都较工业为低位,以工业品与农产品交换,也往往能换取较大量的劳动或较多的价值。但在中国,情形却较为特殊。中国工业在舶来制品压迫下,很需要把工业生产物中占有最重要成分的原料的价格,特别压低,借资补偿。而在工农业均受商业操纵的情形下,与商业有较密切联系的工业(就令把一切其他社会条件,即与农业相对待而言,有较多便利的社会条件抛开不讲),是不难多方牺牲农业的。
第三特征是:超额的较多量的剩余价值之实现,不是在价值规律下进行,而是在非价值规律下进行;不是由于各依生产价格来行使交换的自由竞争,而是由于贱买贵卖的欺骗,由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制,更本质的,是由于各种封建的劳动形态之保留。
(3)中国社会商品剩余价值的分割过程
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下,因为购买生产资料的价格是大体确定的,购买劳动力的价格亦是大体确定的;至少,作为商品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购入,和作为商品的它们的生产物的卖出,都有公开市场的竞争在作用着,可以由此测知商品的成本及其平均利润的限度。中国上述的生产方式及交换方式,因为参杂着落后的、特权的、半殖民地的干涉作用,根本就不易确定生产价格,从而,就使其生产物的剩余价值,具有极大的任意的伸缩性。
不但此也,在商品生产下的商品,其剩余价值,一定要通过交换过程才能实现;剩余价值的获得者,亦是要在这个过程完结以后,才能确实得到其所应得的分额。但在中国不同,中国商品的剩余价值,不但在量上,可以随时任意伸缩,并且,那种可以任意伸缩的剩余价值的占有或分割,不仅会在交换过程中进行,甚且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
在商业资本(国际的及国粹的)作为生产者间或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之总枢纽而作用着的情形下,商品的剩余价值的产出及其实现,都不允许产业资本或生产者资本发生领导的作用,从而,产业(这里单就工业立论)资本利润如其存在着的话(事实上,不少生产事业,根本就没有利润,生产事业经营者,以利润名义获得的那一分报酬,实不过工资转化之结果罢了),那倒反而是由商业资本利润残留下来的。商业利润不是由产业利润分出,产业利润却竟是由商业利润分出,这种剩余价值分割方式,已经是够落后了,够特殊了,但如把考察移向农业领域,我们将发现更不现代化的事实。
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因为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对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为落后、为低位的缘故,一般原是有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存在着的。但依照我们前面的分析,中国农村的土地,对于资本是处在绝对优越的地位,农业家对于他的经营,能否得到利润,不是取决于他的资本条件,而是取决于他的劳动条件,尤其是取决于他取得土地的条件。地租仍大体是剩余价值形态一般,利润不过是由地租那里分割出来的一个可怜的分额。要不然,就是从他的雇佣劳动者的极低工资中抽取出来的工资部分的变名而已。
因为投资在工业特别是制造业上,或者投资在农业生产上,都不易获得确定的可靠的利润,社会上的资金,就不容易诱致于生产事业方面,且反而会被吸收到不生产的事业方面,这是商业、高利贷特别跳梁活跃的原因,同时也是土地被看作商业扩大活动之对象的原因。工农生产事业因为不易张罗到生产资金,就不得不忍受商业高利贷的剥削,不得不忍受高率地租的剥削,反过来,正惟其它们遭受了多方的剥削,这才又造出了进一步被剥削的前提条件。在这里,我们已不难发现它们在从事商品生产时所造出的剩余价值,该是如何被分割着,并该是如何会在交换过程中,甚至在生产过程中,就被分割去了的症结所在了。
事实上,所有上面指出的这许多分割剩余价值的因素,并还不止分割到商品所增殖的价值部分,甚且往往侵蚀到了它原来垫支出的资本价值部分了。然而,我们在这里所要注意的,与其说是商品价值(包括垫支价值及增殖价值)在如何的程度被分割,却毋宁在注意其增殖的价值部分,在如何的被分割,并由谁所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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