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为了被买被卖,以商品资格出现在市场或流通界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当然是工业品与农产品。此外,就是特殊的商品,即带有自然性质的土地和属于人类的劳动力。我们这里论及的中国商品的类型,当然主要是就前两者而言,但为了说明的便利,我们把后两者也加入讨论中,这正是我在本文,要把中国社会的商品与商品价值分开来说明的理由之一。
从社会性质的意义上讲,当作商品的土地与劳动力,对基本的工农业品,颇有一些内在关联。大约土地买卖得频繁,就有促成劳动力买卖频繁的作用,而劳动力很普遍的被买被卖,就可以多少确定其农工业生产物的商品性质。不过,这种推论,还要看土地及劳动力被买被卖的条件如何,还要看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一定社会条件如何。这所谓一定的社会条件没有形成,无论是土地商品化,抑是劳动力商品化,都将相反的引起农工业产品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结果。中国社会的商品性质问题,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先从工业品方面说起。
一般的说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首先是推行于工业生产领域,而渐次及于农业生产领域的。中国工业领域的出品,大约有四个产源(暂且把它们内在的联系抛开不说),即独立手工业的、家内工业的、工场手工业的、工厂工业的。我们且不忙在这里分析大工业或工厂工业出品之不纯的不完全的资本主义商品性,即不忙分析它的“质”,先假定它是标准资本主义商品,而考究它的“量”。谁都知道,中国现代性工业最发达的部门,是纺织业;在一九二七年,全国棉织品消费总额中,65%~75%还是手工业制品。在手工业中,当作农村副业的家内工业,和散布在都市及各地市集的独立手工业,诚然有一部分,特别是存在或邻近于大都市的一部分手工业,已或多或少的改变了它们原初的传统的形态,甚至有的已被附上了新的性质,“已经变作工厂,制造厂或货栈的厂外部分了”。我们如把手工业对工场手工业的关联,或许多家内工业是为工场手工业所再组织,并构成工场手工业支体的关系,加以考察,工场手工业的产品,确实要在全工业品中,占一个相当大的比例。举凡草帽、席、扇、刺绣、各种编物、木器、瓷器、玩具、火柴、香烟的一部分镶嵌工作,乃至丝棉的缫纺,差不多大部分是在工场手工业指挥下的家内工业进行。惟其工场手工业有如此的重要性,我们须得对它本身有一明确认识,始能明了其制品的性质。
工场手工业“在量上,是手工业的扩大”,因为它的规模,虽较独立手工业为大,但却是“在旧的生产方式上,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因此,它的性质,就是“小商品生产与大工业的连环”,而成为过渡社会之一典型的工业生产形态。在中国,这种协业形态,虽是古已有之,但至现代,特别是到了晚近,却格外显得发达。其所以发达的主要原因,只要把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和其对外的依存性加以考虑,就可得到理解。比如第一,工场手工业所需要的资本,是小量的资本,其所使用的工具,是简单的工具,这在缺乏资本积累和缺乏生产资料生产的中国,是再好不过的一种工业生产形态,而且,由外货造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对于在旧生产方式上使用较多劳动力的工场手工业,又是一个配合。第二,工场手工业这种协业的集中的形态,比较起旧式的独立手工业乃至家内工业,是更便于接受买办商业资本供给原料搜集制品的支配。第三,对于一个关税权、交通权、工业权都不完全,从而,其国内市场随时在受到国际资本的侵略的国家,固定资本支出较少的工场手工业,可以随时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动,而不绝的分解与结合。因为这种种理由,有些学者遂认为工场手工业为最适于殖民地的工业形态。
这种工业形态所生产的产品,一方面因为它是用一个资本,结合多数劳动者在一个场所,从事工业劳动的结果,所以它具有非常浓厚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同时,又因为它依然是在旧的生产方式上,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的结果,即使我们在这里不忙分析其生产过程的雇佣劳动条件,也不难确断其具有非常浓厚的前资本主义的性质。自然,在大工业已经占着支配地位的社会,工场手工业是可能更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在经济落后,大工业不发达的社会,工场手工业却是更可能具有非资本主义性质的。
我们从这里已可理解中国一般工业品中,小商品生产的前资本主义的成分,该占有如何大的比重。
次就农业品方面来说吧。
在现代中国经济中,农业显然还对工业占着压倒的优势。在我们尚论农产品性质的限内,诚然不能单从量的方面考察,但如其在相对的意义上,说工业品有较大的商品性质,则农产品的商品化,就似乎更能给予我们以资本主义的外观。据一般统计的综合,中国农民的产品,仅有50%以下留供自用,其余都须售出。甚至有些地区(特别在接近大城市地区)的农民,其所需食粮,有一部分是由市场购入,同时,其所生产的食粮,却又有一部分向市场投出。这原因,除了售出较优良较昂贵者,以便买入较劣较廉者外,就是迫于一些伴随商业高利贷活动,以及促成此等活动的经济外强制榨取而形成的急迫需要,致使贫农们不得不于收获将了,就将其应当留以自给的粮食,投入流通界中,往后再零碎的加倍破费的由流通界去取得供给。也许说,这种农产物商品化情形,是不够普遍的;一般生活将就过得来的农民,决不会采行这种太不合算的办法。但这里还有另一种加深农产物商品化的事实,即伴随着商业资本活动范围的扩大,农产物市场的推广,农业上已经在演着专门化的场面。在许多农业部门,特别是为供应国外市场之工业原料品需要之农业部门,就有大批的农民,在生产对于他们自己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他们生产的一切,全都要投到市场去,他们需要的一切,也全都要由市场得到满足。也许说,他们投到市场上去的“卖出”,正是为了由市场得到满足的“买进”,从这一点来考察,就是商品化到了这种程度的农产品,似仍不易在它上面发现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迹象。
但最后一种像是最有根据的理由被提出了:一般投在市场上的农产品,特别是那些为专门化了的农业部门所产生的农产品,不有许多是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生产出来的么?比如,在那些应用着新式技术来从事较大规模生产的农业部门不必说,就是一些仍然应用着旧的工具、旧的技术的小农经营上,也都在各种方式上,雇用着劳动力。如其说,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生产的判定,不在它使用何种工具,而在看谁在使用生产工具,是直接生产者自己使用,还是直接生产者为他人使用,那我们似可振振有词的说:中国农村雇佣劳动存在的事实,就是中国农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事实;而雇佣劳动存在的规模和数量,正可反映出中国农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模与数量了。这种逻辑应用的结果,无疑会把中国农村社会向着资本主义“高扬”起来。但其间有一个美中不足之点,即表识一个社会性质的生产,并不仅要问谁生产出来,还要问谁在什么条件下生产出来,谁用什么东西生产出来。旧式的雇佣条件,旧式的生产工具,理应只是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据以存在的根基,而由那种生产方式所产出的农产物,就似很难得有附上资本主义签标的可能。而且,雇佣劳动虽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当作一个重要社会经济形态而出现,却并不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发生的。在没有资本家这个名色的古代社会封建社会,雇佣劳动也局部的零碎的存在着。自然,中国在晚近数十年来,应用新式机械和技术的农业,已在关外,在江浙等地,逐渐有一些增加。它们雇佣劳动的统计数字,即使不完全而且相对的太少了一点,总该可以显示出中国农村之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但以次的事实,却连这一点萌芽,也需要审慎的予以斟酌;即,新式农具的使用,有许多(特别在江浙一带)竟是由租借得来。在这种场合,雇佣劳动者,并不一定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当然,租有与自有的区别,并不曾阻止他们凭借生产工具,去从事榨取,从而,不曾因此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但这种额外的剥削关系的存在,如其要由商业垄断,商人统制农业生产的事实来说明,那就完全两样了。(www.xing528.com)
论到这里,我们对于中国农产品的商品性质,似应已有一个轮廓的理解。而下面关于劳动力与土地的买卖意义的说明,还会大有助于这种理解的。
最后,就劳动力和土地这两种特殊商品来说吧。
劳动力作为商品来买卖,首先,须得劳动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自身,已经取得了自由处分其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说,劳动力是属于他自己的了。在古代社会,奴隶是属于奴隶所有者的,他的劳动力,就不但不能由他自己买卖,也不能由他的主人即奴隶所有者买卖;因为当时的奴隶本身,奴隶的整个人格,变成了商业活动的对象,变成了商品,作为他全人格之一部分的劳动力,就无从转化为被买被卖的对象了。当社会直接生产者脱却了奴隶的枷锁,而开始捺上农奴的印记的时候,情形有了改变了,他对封建贵族领主的关系,在具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及历史条件的各别国度或民族间,虽各有不同之处,但大体上是半隶属的,也勉强可以说是半自由的。在封建规制许可的一定时限内,他可能做自己要做的事。也像是说,他很可能对自己的劳动力,作自由的处理。可是,在实际上,只要封建制度还相当的能保持住它的传统与权势,他就不但不易实现购买他的劳动力的市场,且也无法取得那种便利,即拿他的劳动力去接近市场的便利。土地是他对领主维持半隶属关系的机键。只要他还需要把土地作为其生存的根据,同时,只要领主还可能把土地作为尊荣与幸福所寄托的根据,他就有方法利用那些专为他们便于统治榨取而设定的种种规制,把前者死死的束缚起来。这表明,劳动力活动的自由,是以劳动者由土地解放出来了这件事作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动力的自由买卖,是以封建义务的打破为前提,而在封建义务与土地关联的限内,又可说是以土地的自由买卖这件事作为前提。土地的商品化,一般是先于劳动力的商品化的。劳动者要自由得一无所有了,要对一切传统因袭的物质基础毫无牵挂了,他才会发现他的劳动力,可能作为他的生存的新根据。但舍弃旧的生存根据(土地),而诉之于新的生存根据(资本),那不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至少也是客观社会条件这样准备好了,他不能不去作这种选择的。直到封建临近崩溃解体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始被产生出来,同时劳动力自由买卖的条件,也才相应的被产生出来了。
这是各国经济史发展的一般通路。
但在中国社会,土地自由买卖的事实,似乎就在统制土地分配最称严格的均田制度时代,亦并不曾绝迹。比如在历代均田制中,对于宽狭乡土地的调剂,就设定了可以买卖的变例。甚至在推行均田制度最严格的唐代,亦允许永业田乃至口分田的变卖。均田制崩溃以后,一般的庄园固不必说,就是当作封建王侯贵族僧道们直接榨取基础的皇庄、寺观庄院、官田、军功田等等,其最初的取得,虽或由于赠赐或强夺,其消失或解体,却有许多是由于拍卖。至若以种种形式存在于民间各地的所谓祭祀田或公产,原本经由一族或一姓誓约不许变卖的,后来代远年湮,终究由种种原因予以变卖处分了。这一切,表明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即使是通过许多限制来进行的,终归是由来已久,不自今始了。我们前面曾说,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条件,那么,说中国历代有了相当程度的土地买卖自由,是否就可据此断定中国早已有了同一程度的劳动力买卖的自由呢?
事实是反对我们这种推论的。土地自由买卖,虽是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中国旧来最普遍的家内的手工业的工业形态,根本就不允许工资劳动者有何等活动范围。点缀于农村的“外出工资作业”——即指着各种技匠们,掮担着简单劳动工具,挨户寻找工作,借以获取相当工作报酬的作业;与此相对称的“自宅工资作业”,即盛行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工业形态,那是技匠们,依着自己的设备经营,对顾客送来的原料,加工制作,而取得其工作报酬——正好说明当时的社会状况,还不曾造出足以容纳工资劳动者的任何机会。其在农业方面,由生产资料分离出来的农民(事实上,乃是由工农合体的经济单位分离出来的农民),只有一个可能的生路,就是所谓“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即转化为更有隶属性的农奴了。
要之,在中国社会史演变过程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的历史,是比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历史,要古旧得多的。鸦片战役以后,土地自由买卖的传统拘束和法定规制,已更大大减轻作用了;同时,劳动力以商品姿态出现的事实,亦从脱去封建的行业束缚的消极方面和开拓有效市场的积极方面,得到了支持。舶来商品、大炮及各种现代意识,在从物质精神两方面促成中国旧社会的分解。于是在工业上,在农业上,就广泛的存在着雇佣劳动。土地自由买卖以外的社会条件被产生出来,劳动力就以商品的姿态而出现了。
工业农业生产物商品化了,土地早就商品化了,劳动力亦取得商品化的外观,这一切,自然可以保证中国社会之商品经济的性质,但却还不够保证中国社会之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性质。因为,商品要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并不是以它的如何频繁,如何大规模的出现于市场来决定,而是以它在如何条件下出现在市场来决定;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商品,是在资本关系下生产出来的商品,所谓资本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者为一阶级,使用生产资料者为另一阶级的关系。
所以,我们接着要来考察中国的商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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